唐穗 朱永梅
摘要分析了农业院校教职工在行政方面、民事方面、仲裁方面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将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结为农业院校職工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规定缺失、法律援助民间模式应用不足、法律援助机制缺少管理制度。探讨了农业院校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机制的建立问题,强调完善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发展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民间模式,建立规范教职工法律援助的管理规章制度。
关键词农业院校;教职工权利;法律援助;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30-0256-03
AbstractThe demand for legal aid for faculty member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has been analyzed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on, civil affairs and arbitra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aid mechanism for faculty member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were summarized as the legal system of legal aid for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is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model of legal aid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legal aid mechanism lacks the management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ration mechanism of legal aid system for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was discussed, which emphasized the perfection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id for the teaching staff of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governmental model of legal aid for the teaching staff of agricultural institutions, and establishe regulations and rule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id for teaching staff.
Key wordsAgricultu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eaching staff rights;Legal aid;School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自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为贯彻这一精神,在教育实践中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2013年1月16日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师生在参与学校管理、行使监督权力、实现自我发展等方面的权益给予制度保障,强调将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但是,相较于其他综合性大学和文科类院校,农业院校的教职工由于专业的局限性,对自己拥有的作为教职工应有的基本合法权益了解不深,也不知道怎样维护这些基本权益。农业院校法律援助作为社会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教职工维权的过程中,在维权的方法、目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一定误区,存在着教职工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规定缺失、法律援助民间模式应用不足、法律援助机制缺少制度管理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教职工出现维权困难的时候,学校应该建立一个机制来帮助教职工,引导其从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身参与农业高校法律援助实际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就建立规范长效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制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1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
长久以来,农业院校普遍都是注重农业及农业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的教学与研究。以华南某农业高校为例,学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是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作物遗传育种、农业经济管理、果树学和预防兽医学,其他级别的重点学科包括农业机械化工程等。可以看出,农业院校重点培养的一般是农业科学、植物学与动物学等方面的人才,因此在农业院校工作的教职工大部分也都从事这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的文理科分科教育,农业院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多数是理工科出身,他们对于属于文科类的法律方面的知识难免了解不够充分。因此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农业院校的教职工就需要有法律专业相关人员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法律方面的援助。其次,随着依法治国政策在全国各领域的全面推进,农业院校的很多年轻教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对维权的手段和程序大多不甚了解。而更多年纪较大的教职工,维权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有些时候他们依然对发生在自身的侵权行为缺乏意识,发现不及时,导致直到最终侵害结果发生才发现自身权利被侵害。面对这种情况,教职工也十分需要学校有相关法律援助机制的帮助。
1.1农业院校教职工对行政方面法律援助的需求目前行政方面的维权手段主要是教育行政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救济教师权利的法律制度,教师申诉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的部门也是特定的,教师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因此以此手段进行维权的时候,存在许多前提条件。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与教师申诉制度都是非诉讼性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这2种制度并不能解决农业院校教职工所遇到的民事纠纷。在教育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并且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由于有诸多应用的限制与前提条件,农业院校教职工在面对可以通过教育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维权时,会存在很多程序的疑问。特别是教职工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陌生,在实际生活中很少遇到,因此在维护其行政方面合法权益之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
1.2农业院校教职工对民事方面法律援助的需求农业院校作为事业单位,其教职工的确有可能会遇到行政方面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维权。但实际生活中,农业院校教职工经常遇到的是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及纠纷。面对民事方面的纠纷,并不能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方面纠纷会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民事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并且民事法律问题多为农业院校教职工与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学校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但是,由于教职工一般所遇到的侵权行为大多归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需求,虽然可能与学校关系不如行政方面法律援助需求和仲裁方面法律援助的需求那樣紧密,但却有着数量上占很大比例的法律援助需求。其中,合同方面的法律援助需求占主要地位,以华南某农业高校为例,2016年仅合同管理科经手审核处理的合同就有近3 000份,而办理这些合同的教职工半数以上都需要咨询合同方面的相关事宜。由此可见,农业院校教职工对民事方面法律援助有着很大的需求。
1.3农业院校教职工对仲裁方面法律援助的需求农业院校教职工对仲裁方面的法律援助需求主要集中在人事方面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是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其中的具体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对于教师与高校之间的人事争议或纠纷,可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而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合同纠纷,则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发现,教职工人事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的数量很大,而由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如民事法律问题贴近生活,农业院校的教职工对仲裁及其他方面法律援助的需求也很大。
2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业院校对教职工的法律援助机制还十分不成熟,存在许多问题。教职工对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程度不高。以华南某农业高校法律事务科为例,日常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教职工大多完全不了解办理合同的流程,并且很多教职工的合同内容也不完全符合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有些甚至根本不是合同。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残疾人和在押犯人等,并没有对高校教职工的法律援助有很具体的规定。现有的对教职工的法律援助多为民间自发组织提供,而这种民间模式的法律援助应用并不广泛。另一方面,农业院校本身对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2.1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规定缺失我国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援助规范,主要是规定在2003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中,其中规定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并且,其主要的法律援助事务也非农业院校教职工可能面临的问题,其主要形式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方式帮助援助对象。即对于高校教职工的法律诉求,国家层面上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农业院校教职工很难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来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援助需求。
2.2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民间模式应用不足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属于民间活动行为,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中占有主导地位,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实际上在各农业院校中,虽然有一定开展,但法律援助民间模式应用并不充足。对于农业院校而言,学校的法律方面人员不如文科院校和综合性学校充足,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不足。由于是农业院校,即便有法学院,也无法与拥有庞大的法律专业人员数量及质量的法学专业院校相媲美。其次,法律援助活动的资金投入不稳定。当前法律援助活动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社会基金组织或者单位企业,这种资金来源方式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问题。再者,即便有些学校已经建立了对教职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但机构内部成员多为校法学院的在职教师,这些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与科研。实践中发现,所谓校内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成员,仅仅是挂名在机构中,有需求的教职工并不能找到具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为其提供帮助。
2.3农业院校关于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缺少制度管理制度是一个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依靠。在当前的农业高校管理体系中,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是将相关的部分事务交与具有相关职责的不同部门管理,工作没有严谨的行为规范设置。对于责任分工没有明确的标准,在管理和激励体制上没有系统、完整的体系。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只需要在其设立后,到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然后对工作进行监督即可。但是相关的法律没有相关条文对其设立标准进行限制,如什么样的学校到哪个级别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等,使得申请人在备案方面比较松散,甚至没有进行备案。国家在高校法律援助方面并无专业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和培训。同时,农业院校本身也没有相关的章程规范对法律援助进行规定。
3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机制的建立
面对教职工对农业院校法律援助需求的日益增强,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有必要针对教职工对法律援助要求的特殊性、教职工对法律援助的各种不同需求,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构建与此相适应的教职工法律援助运行机制。一方面,国家可以进一步立法规定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另一方面,农业院校本身应该积极探索民间法律援助模式,建立农业院校法律援助机制。
3.1完善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农业院校管理具有较强的学术专业性和自治性,虽然是事业单位,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又不完全与政府行政机关体系相同,不宜将所有的纠纷全部交给司法机关审查。应当构建、完善由行政申诉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及行政复议制度组成的教师权利纠纷的行政处理模式,与政府机关部门的行政处理方式有所区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业院校法律援助机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文件指導规范。让农业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登记成立,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代理援助案件,并能有相应的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3.2鼓励发展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民间模式目前已有的高校法律援助民间模式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二是代写法律援助材料和法律咨询;三是从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与辩护。由于我国近年来推进依法治国政策,很多高校都设立了法学专业。因此,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民间模式主要是由校内法学院教师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总负责法律援助,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案件办理小组参与其中。也可以设立教职工法律援助站或者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提供普法宣传和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疑难案件会诊,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代理人等。
相较于设立了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农业院校大多未设立法学专业,或者是学校法学专业规模较小,从事法学专业的教职工与学生数量不多。因此,农业院校可以进行一些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宣传演讲工作。这些工作可以由专业的法律教师指导,具体交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既可以作为一种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普法宣传活动,也可以作为一种大学生的法律思想道德教育。
3.3农业院校应建立规范教职工法律援助的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实践发现,农业院校目前普遍没有建立规范的教职工法律援助管理规章制度,而教职工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又反映出学校建立具有专业性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的迫切需求。而成立专门的教职工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有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确定授权,同时也要规范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农业院校完善教职工法律援助管理规章制度,是建立健全农业院校法律援助机制的基础,在推进依法治校,增强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学校依法管理水平、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4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的政策推进,农业院校教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同时,由于农业院校的快速发展,学校的教学、科研、民间活动与行政管理事务增多,期间产生的法律问题与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院校教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十分必要。农业院校应该重视教职工法律权益的维护,积极开展教职工法律援助的相关活动,规范管理,规避法律风险,构建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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