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珊教授的《形式构图学》的基础理论选登

2017-05-30 11:43
工业设计 2017年3期
关键词:调子对位韵律

所谓“形式构图学”,概括地说,就是从形式美的独立意义出发,按照一定规律和法则创造美的形式的科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造型形式美法则。

目前,国外还没有“形式构图”这种提法,但是类似的理论和著述还是不少的,诸如《基础设计》、《平面构成》、《立体构成》、《技术美学》、《造型基础》等等。这些论着,往往只局限于产品造型和实用美术设计范畴,缺少普遍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而且有必要打破各种造型领域的界限,建立起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形式构图原理》便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著述的。它是相对于辩证设计的抽象的形式构成设计,亦可称为理论构成,与具象形式无关,是一种纯形式设计。

1形式构图的基本规律(五律)

在我们研究形式构图基本规律之前,必须首先弄清形式美规律和審美观念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形式美规律的概念,是指造型形式诸要素间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它是稳定与永恒的,是指导一切造型形式构成的永久性原则。

而所谓审美观的概念则是人们领会事物或艺术品的美的观念,它往往受民族文化、地理条件、生活方式、年龄、性别、个人爱好和时代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是有相对区别的。

一般寓于特殊之中,而特殊必须反应一般。所以对于各种造型形式,无论是受何种审美观念的影响,它们都应当符合形式美普遍规律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甚至会由于审美观念的差异,进而否定普遍的,必然的和共同的法则。所谓形式构图的基本规律,概括地说,系指在造型形式中,各要素间的既多样而又统一的关系,也可以叫做对立统一规律。

众所周知,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基本规律。作为造型形式美的规律,当然也不能例外。在形式构图中,它表现在形式诸要素间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上面,即形式的对立,表现在形式要素间的区别之中;而形式的统一则表现在形式要素之间的联系之中。进一步说,即形式的对立表现在形式要素间的相异关系中;形式的统一则表现在形式要素间的相同或相似关系中。同时,在这个关系中,形式中的对比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因为在客观上形式诸要素是多样的和相异的)。而形式中的统一则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因此,如何使形式中诸要素成为统一的关系,就成为研究形式的主要内容了。

形式中的对立同统一关系,就是对造型形式的评价依据。它的集中表现就是和谐。和谐的程度就是美度。但是,应当指出,和谐的本质并非是形式要素间的消极的,简单的协调与统一,而是对立的斗争,是相互排斥的东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为一个优美的形式,如果缺少对比,就必然单调、平庸和乏味;相反若缺少统一,则必然杂乱无章。

下面将形式构图的基本规律概括为五律,并加以论述。

1.1对比律

所谓对比律系指强调表现各种形式要素间彼此不同性质的对照,是表现形式间相异性的一种法则。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造型产生生动的效果,使之富于活力。由于它对人们感观刺激有较高的强度,所以容易使人们感官兴奋,进而使形式具有生命力。我们在评价一件造型艺术品时,常常说:“这件作品形象鲜明,很生动!”这种感觉就是形式构成中对比律起作用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对比律是形式构图中最为活跃的积极因素。

对比律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是概括起来讲,对比的形式主要有并置对比和间隔对比两类。并置对比一般所占的空间较小,而相对地集中,效果比较强烈,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常常成为造型的重点和趣味中心。至于并置对比形式,使用起来要慎重,否则将会产生多中心和杂乱无章的效果。间隔对比是一种调和的对比形式。所谓间隔对比,顾名思义,系指在两种形式要素之间间隔开一定的距离的对比。这种形式一般不易产生构成的高潮,而只能是高潮的呼应形式。它容易产生构图上的装饰效果,并具有均衡的意义。

1.2同一律

所谓同一律,与对比律刚好相反,它是在形式构成时,强调形式要素间的共同因素,使各种不同要素有机地联系在统一体中。同一律是造型活动中,最具有和谐效应的一种因素。例如,当我们评价一件造型艺术作品时,说它“很调和”,实际上就是同一律在起作用的结果。由于对比形式在形式诸要素中是客观上就存在着的,所以探求形式间相互调和的同一关系就成为形式构成的主要矛盾方面了。正因为如此,在形式构图中,融于同一律之中的具体法则就非常多样了。

在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历史中,可以说,所有从事造型活动的古人和今人,都在不断地探求形式同一律。无论是来自他们对自然的摹仿,还是受自然启发的主体创造,均无例外。而且这种现象还要不间断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继续发展下去。因此,同一律法则种类繁多,并且还将会不断地产生更新的形式。永远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东西。同一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2.1对称

所谓对称,系指对一个轴使两侧的形象相同或近似。这是一种传统的强有力的构图形式。这种构图形式已经成为造型艺术中现代流派对古典主义和守旧派的攻击的重要目标。的确,对称构图是一种既古老而又普及的构图形式。由于时代的发展,无论从实际造型功能,还是从人们的审美心理要求角度,都客观地要求改变这种单一的造型形式。但是,对于构图作为被几千年历史文明塑造出来的造型方式,它已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审美意识之中。要完全否定或抛弃它是不现实的。况且,形式美法则毕竟是在不断的继承旧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辩证地说,取消了对称形式也就等于取消了不对称形式。因为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同时,采用何种造型形式,主要取决于造型内容和功能的要求。如果我们需要一个具有庄重而严肃气氛的造型,那么运用对称构图形式就是非常恰当和必要的了。

而我们之所以要改变单一的对称形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用对称形式来代替所有的造型形式;二是对称形式也要求发展和改造。所以,发展到现代,对称形式实际上也不是原来的样子了。

对称又分为完全对称、近似对称和反转对称三种形式。所谓完全对称,是指一种最单纯的绝对对称形式。可以说,无论怎样杂乱的形象,只要采用完全对称的形式加以处理,便会面目大改,秩序井然。所谓近似对称,系指宏观上是对称的,在局部上是变化的。这种形式在我国的传统装饰造型中,是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它是一种于不变中求变化的富有生气的对称形式形式的反转对称,也是一种很好的现代对称形式。

另外,对称规则由于它容易被视觉辨认出来,看到图形的一部分,就可以推断出另一部分图形来,在知觉上不产生对抗,所以它还具有和静的消极的美。

1.2.2反复

所谓反复,系指通过相同或相似的要素的重复出现,来求得形式的统一。反复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古典构图形式,是图案组织的主要原则。有了它,图案便表现出统一的秩序美。反复的主要特征,是创造形式要素间的单纯秩序和節奏的美。同对称形式一样,由于它容易被视觉所辨认,一目了然,且在知觉上不产生对抗,所以它也具有和静的消极的美感。反复,可在视觉功能上加深印象,增强人们的记忆。

反复的形式可分为单纯反复和变化反复两类。所谓单纯反复,系指某一形式要素的简单重复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现代高度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因为近代工业使产品的生产高度机械化、系列化和装配化。这就要求造型须尽量减少构建类型。另一方面,大体量造型的出现(如超高层建筑、万吨巨轮等等),也要求造型的整体条件。这种反复形式创造了均一美效果。但是应当注意,只有在大面积的群化的装饰中才能使用它。所谓变化反复,是指在形式要素配列的空间上,采用不同的间隔形式。这种形式,由于它在反复中有变化,所以不仅能产生节奏美,还会形成一定的韵律美。

对于单纯反复和变化反复的使用,要依形式表现的目的而定。要想求形式质朴、端庄,可采用单纯反复的形式。要想求形式活泼、欢快,则可采用变化反复的形式。

1.2.3渐变

所谓渐变,系指形式连续的近似所构成的形式。也可以说,它是近似形象的秩序的排列。这是一种通过同要素的微差关系来求得形式统一的手段。可以说,无论怎样极化的对立要素,只要在他们之间采用渐变的手段加以过度,两极化的对立就会很容易地转化为统一关系。如颜色的冷暖之间、体积的大小之间、形状的方圆之间均可用渐变的手法求得它们的统一,渐变使视觉产生柔和含蓄的感觉,具有抒情的意味

此外,渐变在其数量的渐增渐减中,必须具有一定的秩序和比率。所以它又与比例有着密切的关系。

1.2.4对位

所谓对位,就是形式要素间在位置上的某种正对关系。它是通过位置上某种联系来寻求形式的统一。在造型过程中运用对位形式时必须使之从属于形式的整体构成关系。尤其是规则的格律式构图(即按照一定模数关系的构图法)对位形式更是要与比例问题联系起来考虑。

对位概念首先来源于音乐。作曲中有和声、和弦、对位。后来被应用到建筑构图中。它是形式构图中的重要的关系要素,也是同一规律中的重要形式法则之一。

对位形式可分为心线对位和边线对位两大类。在心线对位中又分为直接对位和间接对位两种形式。而在边线对位中又分为单边对位、双边对位和比例对位三种形式。

此对位图形易于理解和运用规则。而对于不规则的自由形象,则要凭作者自己的感觉来确定形象的中心或边线了。在一般情况下,自由形象的边线并不在它的外轮廓上,而是在某个感觉的位置上。

另外,在对位过程中,还有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这就是在单边对位中,由于错视的影响,往往会产生感觉上的误差,即两个形似乎在同一直线上不是正对关系,而是互相分离地错开。两个图形的距离越远,这种偏离的现象就越加明显。因此,为了矫正这种错视效果,可将两个图形适当移动,移动量的多少,可视距离的远近,平直观视感确定。

1.3节韵律

节韵律即节奏和韵律的合称。因为这两种形式既有区别又是互相联系的,所以把它们合为一律。

所谓节奏,就是有规律的重复,以使各形式要素间具有单纯的明确的联系。它使形式富有机械的美和强力的美。所谓韵律就是有规律的抑扬变化,使形式富于律动的变化美。节奏是韵律形式的纯化;韵律是节奏形式的深化,是情调在节奏中的运用。如果说,节奏是富于理性的话,那么,韵律则是富于感情的。节韵律在造型活动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使形式产生情趣,具有抒情的意味。韵律的形式按其形态分,有静态的韵律、激动的韵律、微妙的韵律、雄壮的韵律、单纯的韵律、复杂的韵律等等。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要按造型的内容要求来选择。

1.4均韵律

所谓均韵律系指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使形式诸要素间的视觉力感保持平衡关系。在自然界,相对静止的物体都是遵循力学的原则以安定的状态存在着的。这个事实,在审美方面使人产生了视感平衡心理。所以,在形式构图中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当然,客观世界实际上的均衡和稳定与审美意识上的均衡与稳定是属于不同范畴的两码事。前者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内容,常常采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去解决;而后者则是从造型形式美的角度出发,用形象思维的方法来研究其均衡规律的。不过,实际上的均衡与审美上的均衡,两者间,也并不是毫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当我们在研究审美的均衡时,也不能完全不用逻辑分析的方法。

平衡关系。这是在造型活动中长期和大量被运用的普遍形式。所谓静态均衡,是指沿着中心轴左右构成对称的形态,两侧保持绝对的均衡关系。而动态均衡则是指以不等质和不等量的形态求得非对称的平衡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在心里上偏于严谨和理性,因而有庄重感;后一种则偏于灵活和感性,因而有轻快感。现在,有人认为“动的均衡是靠运动求得平衡的”,并以陀螺和自行车为例加以说明。其实作为视觉艺术的空间造型形态,是不同于时间艺术形态的,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无论要怎样表现形态的动感,都要求以凝固的形式和可视的形象来表现。而陀螺和自行车的动态平衡,用凝固的视觉形象,无论如何也是表现不出来的。另外,在处理构图均衡关系的时候,还应当加进人的力感惯性这个因素。因为人们在生活习惯中,左右手的使用频率往往是不等的。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右手的使用频率要大于左手。所以,人们在构图习惯上,常常以左为外,以右为内。而且在习惯上右手的一边要求分量要重些。所以在造型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平衡这种心理,在构图上要适当加强右面,才能取得实际视感的平衡。

再者,谈到均衡,就必然与稳定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在生活经验中,由于受自然界的启发,我们在观察物体时,以底部大二上部小而感到稳定,如“山”的形状就是如此。人们表述稳定时,常用“稳如泰山”来形容。如果把“稳如泰山”一语概括出一个单纯的形象,便正是三角形。所以人们公认金字塔是世界上最稳定的造型了 如图1

1.5数比律

所谓数比律,是指形式构图中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数比律也同比例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比例是相互分割的意思,拉丁语称为“类似”。数比美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就被古希腊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发现了。他认为美就是由一定数量关系构成的和谐。他还从数学和声学观点出发来研究音乐的美,认为各种不同音阶高低、长短、强弱都是按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构成的。他还认为雕塑和建筑也是如此。当然,他还把数比关系上升到主宰宇宙间一切现象的原则,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他发现深化了数比美的规律,确是对于造型美学的巨大贡献。数比律不仅仅体现了形式间的数比的对立统一,更重要的是在于它表现了视觉形象——形式的逻辑关系。自古以来,有许多建筑师曾以各种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建筑中的比例和数比逻辑,其中最流行的一种看法是:把建筑物的整体,特别是它们的外轮廓线以及内部各主要部分的控制点,凡是符合于圆、正三角形、正方形等等具有单纯肯定的几何图形,就认为是有可能产生良好的结构造型关系和整体的统一的数比逻辑。在绘画构图的分析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如果说节韵律能使形式富于感情的话,那么,数比律则能够使形式获得理性的美。

毕达哥拉斯为了推敲节奏,试把一条有限直线分为长短两段,反复加以改变和比较,最后,满意地得出:短比长相当于长比全;而且长短相乘得出的面积也是同样的比例。古希腊美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 ———柏拉图把这个悦目的比例称为“黄金分割”,并发现了比例和音乐节奏的密切联系。他还认为黄金分割蕴藏着创世的秘密,甚至把他奉为永恒的美的比例。

现代著名建筑大师柯布基耶,根据对人体比例的研究,将黄金分割进一步发展成“黄金尺”,谋求给予建筑造型以合理性。其实,虽然比例可以发端于人体的研究,可是,一旦当它成为一种独立的科学法则时,它就不再受自然界的限制,而是按照人的理想尺度,创造更加科学的数比形式了。因此,永恒的比例美是不存在的。随着时代的前进,美的观念和习惯也在发展,它也不会永远一成不变。

2形式构图的基本方法(三法)

前面,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形式构图的基本规律和法则。但是,光知道这些理论还不能进行造型形式的设计和创作,还必须通过一定方法,综合地运用这些规律和法则,方能奏效。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2.1整体法

造型形式美的多样而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创造形式美的基本方法。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认为,“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与明确”。概括的说就是“整一”。再进一步说,既是“环绕着一个整一的行动,有头、有身、有尾,这样它才能像一个完整的东西,给人们一种特殊的快感。”这种论点,虽然在某些地方显得表面化,但是,他的主要看法对我们是有启示的。没有整一,就没有整体感,自然就没有统一;没有部分,就没有生动感,当然也就没有对比。因此,形式构图的基本方法,就是使整体和部分保持统一关系的方法。也就是从整体出发,然后到部分,再到局部乃至细部。而在处理从部分至细部的每一过程,都始终不应忘记整体与它们的关系。如果将其简化成一个公式的话,那就是“整体——部分——整体”。这就是形式构成的基本原则。

2.2主从法

若把上述“整体——部分——整体”的构成原则,体现在构成的具体方法上,则就是主从法。

所谓主从法,系指在形式诸要素的对比关系中,使其中一种或一个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使其它各种关系要素处于附属和陪衬的地位。可以说,这种有主有从的构成方法在形式构成中,只要运用得恰当,无论形式中的要素怎样复杂,都可以取得统一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有时即使两种格调完全相异的形式,只要主体形象在整个空间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那么这个形式仍然会具有统一的效果。

在形=形式构成中,主要的关系要素有:量(包括轻重、厚薄、大小、比例)、质地(包括凸凹、软硬、粗细、透明度、光泽度)、形(包括方圆、曲直)、方向(包括上下、左右、直、斜、平、向心、离心)、距离(包括层次、远近、聚散)、明暗(包括黑白、虚实)等等。这些关系要素如果处理得不好,尽管我们熟知五律的内容,也还是难以把形式处理好。而要处理好关系要素,求得美的形式,关键就在于应用好主从法。

2.3重点法

所谓重点法是指形式构成中被突出表现的要素,是构成的目的。所以主从和重点是两个概念。因为在造型形式中,起支配作用的要素不一定是靠量的多少来决定,而是靠它引起视感的强度来统率全局,主宰所有的其它因素。它往往是靠在位置上的优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在各种构图中,造型要素越是居于构图十字线的中心,就越具有强力的控制作用。无论哪种构成形式,都必须有经营的重点,这样才能产生“趣味中心”,而使造型充满生气。当我们评价一件造型作品时,说它重点不突出,并非是指它的主从关系处理不当,而是指主要形象在构图中没有居于中心的位置。

3调子

所谓调子,系指构成形式的基调。它是构成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同的构成形式具有不同的视感属性。

三大构成法并不只是单纯的构成关系和形式,相反它能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情感调子来。而各种调子无论怎样复杂多变,我们总是可以把他们概括为三类典型的调子:即对比调子、调和调子和中间调子(亦称灰调子)。各种调子的区分,主要是依据它们的对比强度。假如用一条水平线来表示,则线的两级为强对比,靠近中和点的关系为弱对比(即调和调子),而中间部分则为一般对比和次强对比。我国传统造型习惯常用的数比形式是20:80:30:70:40:60。这就是三种调子的典型对比关系。

图4中所显示的调子关系中,概括了形式構图中各种调子的基本关系。就是说,不管关系怎样复杂的对比与调和的调子,都可以从这一基本关系中找到答案。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归纳,调子还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别,就是对比类调子、调和类调子和中间类调子。它们都具有各自的性格。

在调子的构成中,应当避免以下两种倾向:一是超对比调子,即在数比关系中大于10:90的对比关系,这种对比,由于过分悬殊,而使关系要素失去同一性,起不到调子的作用;另一种是在数比关系中小于40:60的对比关系,这种关系由于过分接近而显得对比模糊,结果从另一面使关系要素失去同一性,同样也起不到构成调子的作用。

各种调子在视觉感受上具有不同的心理影响效果。对比调子具有明朗、轻快、强烈、鲜明、有力、清新的感觉;调和调子具有庄重、严肃、稳健、朴实、沉重、浑厚的感觉;灰调子具有抒情、和静、丰富、含蓄、柔和的感觉。

新《形环》

近代以来在国外形式构成理论中,流行一种通用的《环形》,其主要功能是说明方与圆形是所有造形的母形,它们之间的渐变和过渡可产生千变万化的形式来,并以《形的树》作为补充说明,没有其它意义。

<现代形式构图学>将其改造成为一个造型×子和造型系统,使之具有规范的意涵。首先把方与圆放在180?的相对位置上,然后在下侧做直线形的方圆过渡,然后在上侧做曲线形的圆方过渡。这样就形成造型两大系列。下面为直线系造形系列,上面为曲线形造形系列。同时在所有形环位置上180?相对应的形均为对比关系相邻的形为调和关系,而60?的形之间则是较为理想的构成关系。新形环在形式构成中就是具有了多种内涵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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