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云婧
【摘要】网络赌博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高使用率应运而生,它是时代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特征。本文在已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以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着重探究了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以及我国网络赌博犯罪频发的原因,针对我国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防治对策和建议。完善刑事立法是根本,以此为基础,在网络警务方面,优化电子证据的收集技术、提升侦查水平;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力度、提高网络监管技术。在社会治理方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积极的心态提醒广大群众远离网络赌博犯罪;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完善各部门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公安部门、电信网络运营部门、金融部门之间的深度配合;并深化国际司法协作,为打击跨国际、区际网络赌博犯罪相互帮助。
【关键词】网络赌博;犯罪原因;网络警务:防控对策
一、网络赌博犯罪界定
(一) 网络赌博犯罪的内涵。网络赌博犯罪,即“以指赢利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赌博活动”。是利用智能化科技化的方式,以网络为平台,大规模开展的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属于我国目前着力打击的犯罪活动。
(二)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网络赌博的虚拟性。网络赌场没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網络赌博交易通过服务器和网站,以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所以网络赌博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都处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且不受限制,不像传统赌博犯罪一样在同一现场里。
网络赌博的隐蔽性。因网络赌博不具有传统赌博的参赌流程,且网络信息更新极快,针对用户的个人保护功能往往使得在线赌博痕迹难寻,参赌人员在匿名状态下通过庄家开设的网页进行在线赌博,利用网络进行投注、交易和赌资转移。再者,赌博网站为规避法律法规的监控,往往通过伪装成普通论坛或者聊天室来吸引网民,网站管理者暗中牵制参与人员渐入泥潭,手段极其隐蔽。另外,赌资的流转方式同样十分隐蔽,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操控银行卡的资金,资金的流转又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渠道,暗中的交易难以被察觉。
网络赌博的跨国性。因各国在禁赌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网络赌博公司往往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赌博网站和服务器,实现境外远程操控,在我国境内进行运作,发展代理,接受投注,达到内外勾结。这导致了资金的大量外流,严重威胁了我国的经济安全。
④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呈现出集体化公司化的模式,类似于传销组织,具有层层代理,分工明确,自上而下延伸了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境外赌博公司的老板,第二层次是境内的代理,第三层次是总代理,第四层次是代理商,第五层次是会员。[ ]
⑤网络赌博营运的成本低,风险小。与传统赌博不同,庄家既不需要提供固定的场所,也不需要为维持赌博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仅仅依靠计算机设备和网站便可吸引大量参赌人员,网络赌博的便利大大减少了赌博成本。
⑥社会危害程度深,涉赌金额大。网络赌博是赌客们在虚拟的环境中参与赌博活动,通过互联网络下注,参与方式简单便捷,面向更广的受众人群开放,相对于传统赌博而言涉及层面更广泛、参赌人数更多,金额亦更加庞大,发展态势更加猖獗,因此也具有了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不仅仅对公共治安管理秩序造成威胁,腐蚀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更加是对法治的无视和触犯。利用网络达到境内外互相勾结,实现赌博交易,既导致大量资金外流,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又阻碍着数字化科学技术的进步。
⑦侦查难度较大。因计算机技术的特殊性和网络赌博犯罪的隐蔽性致使在线赌博活动不易被发现;在电子证据的采集方面也具有很大难度,电子证据容易被隐藏、被消灭,同时其真实性也有待考证;跨国勾结的问题导致在管辖和国际司法协作方面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另外在打击赌博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然而不成熟的配合机制制约着侦查工作的进展。
二、引发网络赌博犯罪的原因
(一) 犯罪人思想道德观念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参赌人员对网络赌博的法律性质以及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充分的认识,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娱乐化使得网民在追求刺激性和新鲜感的同时,对自身参与网络活动的行为在认知上产生了被美化的偏差。网络赌博犯罪极强的隐蔽性、低成本、低风险、高利润导致了传统道德在虚拟世界中的约束力变得十分脆弱,并遭受到极大冲击。
(二) 网络赌博的趋利性和成瘾性。网络赌博犯罪的低风险性和高利润性吸引了大量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网络赌博的参与方式十分便捷,犯罪门槛低、成本低,投注对象多样,对赌客们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许多人轻易沉迷于其中并不断将亲友引荐入此,从众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涉赌金额越来越庞大。被表象所蒙蔽的参与者们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身陷网络赌博犯罪的泥潭难以自拔。
(三)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衍生平臺和条件。网络科技的进步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信息和技术,另一方面又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从事不法活动从而发展出庞大的犯罪脉络,用以谋取不当利益。网络赌博犯罪就是其中异常活跃的一种。
(四) 网络法制不健全。中国网络法制的发展落后于网络犯罪的繁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不力。我国司法判例中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形,从而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防范和惩治。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禁赌法。
(五) 境内外犯罪集团的渗透和利诱。随着我国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科技力量的对比不断缩小,世界各国犯罪分子纷纷把目标转向中国这片庞大的市场,形成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赌博犯罪网,不断建立中文赌博网站,在中国发展代理,境内外相互勾结,相互渗透,形成庞大的犯罪市场。
(六)社会转型产生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取得了显著进步,市场经济不断不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在这个社会转型期间,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来自于各方势力的冲击和洗涤,许多不法分子崇尚金钱至上,追求新颖刺激的娱乐生活,并热衷于通过投机行为来快速地赚取不义之财,从而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 完善刑事立法。制定专项立法即专门的禁赌法。我国目前涉及到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法规仅仅有:《刑法》、《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赌博隐蔽性和高科技化导致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其进行全面的打击,存在现有法律规定与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形不相适用的问题。细化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现有法律对聚众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的认定不够全面,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适当提高量刑,增设罚金刑。设立科学有效的法定刑可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所侵害的法益要大于传统赌博犯罪,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刑罚力度与网络赌博犯罪带来社会危害性上出现了失衡。
(二) 提高证据的收集技术和鉴定能力。在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为销毁电子证据,清除计算机的使用痕迹和电子账户的数据记录,公安机关在取证时仅能掌握到网络赌博账户短期内的投注情形。这就加大了完整证据的收集难度,因此,在侦查时提高对电子证据收集的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被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分析,提取更为完整的证据,并加以固定。
(三)加强网络监管。建设由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的网络警察队伍,加大对网站的监控力度,提高监控的能力和水平,一经发现与网络赌博相关的线索、动态,或收到群众的报案检举,立即进行网络追踪开展侦查,有效掌握犯罪动态,并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的控制。有利于减少网络赌博案件的侦查难度,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四) 加强网络运营商、金融机构与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首先,网络运营商应该加强网络监督和管理,注意向相关部门提供可疑网站或有关网络赌博的线索,全面配合相关部门对涉赌网站进行查处和取缔。注意净化网络环境。其次,通过落实实名制的方式来监管银行卡,银行在办理开户、电子支付等业务时,应核实真实个人信息,可及时发现可疑身份信息和异常的资金流动,并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映,以便于快速高效的进行侦破。最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与学习,通过开展模拟演练活动,优化侦查技术,提升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效率。
(五)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在侦查和取证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开展国际、区际司法协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健全合作机制,以期在合力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相关条约协议上达成共识,友好协助互利共赢,在跨境跨区域处理案件时能够顺利取得有效的关键证据,强有力地打击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控制层层犯罪嫌疑人,缴回赌资。
(六)加强网络思想道德建设。传统伦理道德在虚拟世界中的约束力并不強大,反而变得十分脆弱,我们需要能够适应网络运行规律的网络道德规范来对网络行为加以约束。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教师和家长应以正确的价值理念去引导学生安全使用网络,鼓励学生和年轻人敢于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责任意识,提高明辨善恶是非的能力,强化对自我的约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媒体应加强对網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积极的舆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赌博犯罪,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综上,随着现代化网络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赌博犯罪的手段和形式愈加丰富,随之引发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也更加多样,只有明确把握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用更加科学有效的对策加以防控。笔者通过借鉴国内外各位学者的理论研究,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究能够更加丰富个人的知识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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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