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地取得及土地使用权及价值的转变流转分析

2017-05-30 04:52孙屯先
科技风 2017年6期
关键词:使用权

孙屯先

摘 要:目前针对煤矿用地的取得,我国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了很多煤矿用地使用权乱象的情况,基于此背景,本文主要对煤矿用地取得及土地使用权及价值的转变流转进行分析。

关键词:煤矿用地;使用权;转变流转

1 煤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有下述几种方式:

1.1 煤矿企业租赁农民集体土地

煤矿企业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主要是指煤矿企业按照一定的租金租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当煤矿资源开采完成之后,租期结束。一般而言这种方式的租赁取得,需要在合同结束之后,恢复土地的生产能力并降低交还给农民。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煤矿企业均采用该种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租赁,土地的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化,煤矿企业只是在短期内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承包的农民通过出租的方式获得收益,同时将土地交给煤矿企业使用。

1.2 煤矿企业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收集土地

作价入股的方式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条件,参与到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以股东的方式对煤矿企业的利润进行分红。对于因为煤矿开采而损毁的土地,煤矿企业要负责对其生产能力进行恢复,并将恢复之后的土地交还给农民,由此农民结束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或者依然交由煤矿企业使用,农民继续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2 煤矿用地价值的转变流转分析

煤矿用地主要是由农村集体性用地转变而来,由此本文在此处主要是探讨农村的集体性用地的转变。农村集体性用地价值的转变流转主要包括转包、租赁、互换、代耕、出让等。以下主要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和对比:

(1)转包。这种方式主要是指农民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给第三方。这种转包形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将其转包给非农生产人员,大大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

(2)租赁。主要是指农民和承租方在土地承办期限内签订的一种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农民自愿将土地的使用权租给承包方,而承包方付给农民一些租金,且在期限满了之后要还原土地作物。

(3)互换。这种方式主要是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的经营转换。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农户的耕种,或者是耕种结构的调整。这种互换的好处在于能够将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土地集。

(4)代耕。这种方式主要是农户将土地交给信得过人代为耕种,多为农民外出打工、出嫁等,不能够进行农业劳动将其交给其他人代耕。该种方式保留了原土地承包人的权益,弊端在于加剧了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5)出让。在获得一定的补偿之后放弃土地剩下的经营权。这种多是将土地用于其他的建设,例如公路、桥梁、工商业等。

3 煤矿土地作价入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1 煤矿土地作价入股的案例介绍

A农村拟以土地资产作价,购买B煤矿企业向其定向增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要进行“作价入股”的土地位于A村2组的西北郊地区,是一宗国有出让农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2055年9月4日,土地用途是煤矿开发设备建设用地,土地面积为768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发证时间在2006年9月20日,土地使用权人为A农村2组编号为A1、A2……A100的农户。该村企业除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6出)外,还提供了估价对象地面上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某市房权证×字第×号)、农作物等。

针对该种情况,我国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该由承包农户自己确定。没有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由此,针对此次作价入股,协议的双方为A农村2组编号为A1、A2……A100的农户和B煤矿企业。

3.2 煤矿土地作价入股存在的问题

首先,A农村農民的近期收益不能够保证。目前国家不对煤矿发放贷款,B煤矿企业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一般贷款,其利率较高,也就是说,在其运营的前期,B煤矿企业需要还贷款。因此其有益不能够保证,甚至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的情况,A农村农民就无法获得分红,因此在前期其生计必将会受到影响。

其次,针对土地的作价问题没有相关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当中土地的价值很容易被低估,从而导致农民的收益受到损害。

最后,持股主体运行的难度较大,结合上述的分析可知,总共涉及到了A村2组编号为A1、A2……A100的农户,数量较为庞大。农民也很难获得实现预定好的收益。

3.3 煤矿土地作价入股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对煤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采取土地入股方式应持慎重态度。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该种方式不提倡大范围的推广。由于土地人股涉及到如何评估作价、如何确定权利主体、如可规范企业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因此,目前不宜大范围推进。

第二,煤矿土地作价入股之前需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近期生活。土地作为农民经济来源的基础条件,一旦失去,农民的基本生活成问题,因此解决其失地之后的近期生活问题,是土地作价入股的重要条件。针对征地补偿问题,早在民国时期我国的法律就对其进行了规定,因此,我们不能将土地入股理解为不给现金补偿。从长远看,可研究探索对土地入股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如那些投资量大、征地补偿费用高且有一定收益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土地人股,以防止出现美了政府、乐了企业、苦了农民的局面。

第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国外和我国近代的实践表明,征地采取非现金形式补偿(包括债券、代偿地、人股等),其前提必须是被征地权利人的自愿选择。要给予被征地权利人以充分的信息,提供可选择方案,充分尊重被征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参考文献:

[1] 李帅.露天矿采矿用地差异化管理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

[2] 张召.安太堡露天煤矿矿业用地改革实现途径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

[3] 杜瑞萍.我国矿业用地取得与退出机制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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