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语言康复业快速发展的法规保障及其启示

2017-05-30 10:48廖敏高立群
语言战略研究 2017年5期

廖敏 高立群

提 要 美国是世界上语言康复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纵观其发展,教育和康复领域的法规建设对其语言康复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在简要介绍语言康复产业概念及美国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概况后,从产业要素的角度,分析了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21世纪初颁布的几部特殊教育和康复的重要法律有关语言康复产品、语言康复需求、语言康复消费、语言康复职业、语言康复技术、语言康复产业结构和产业投入等方面的内容,管窥美国法规建设对语言康复产业发展的巨大推进作用。这些对中国语言康复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语言病理学;语言康复产业;产业要素;法规建设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eech-Language Pathology (SLP)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onstructive role of legislation in regulating and facilitating SLP as a service.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more developed system in providing SLP service than any other country in the world. After a general review of its development, it is found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LP service delivery in the US between the 1980s and 2000s. In this paper, first, we brief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the SLP service delivery, and then we also outline the general picture of its development in the US, including the importance of establishing such a public service in meeting social demand. Second, treating SLP as a service industry or part of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this paper analyses several important laws consecutively promulgated from the 1970s to the 2000s in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in the US, focusing on the product provision, consumption promoti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technology application, especially the service 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in SLP service delivery. In this part, we also ana?lyses the great impact of the law implement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SLP service delivery in the US. To conclude the discussion, we elaborate some important implications of the US experience in developing SLP service delivery in the near future in China.

Key words Speech-Language Pathology; Speech Language Pathology Service Delivery; Industrial Factors; Legislation

一、引 言

(一)語言康复与语言康复产业

语言康复英文称为语言病理学(Speech and Language Pathology),也叫语言治疗(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y),作为独立学科已有近百年历史。该学科是一门跨语言学、心理学、教育学、神经生理学、生物学、认知科学、工程学和医学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其目标在于发现人类沟通行为及其障碍的原理与本质,并据此研究相应的康复治疗方法。语言康复的科研和临床工作范围广泛,主要包括:语言病理学相关基础学科、语言障碍的神经学、发展性语言障碍、获得性语言障碍、语音障碍、嗓音障碍、共鸣障碍、流利障碍、听力障碍、吞咽障碍和语言工程学等10多个方向。

陈鹏(2012)提出语言康复产业属于语言产业的一部分。陈鹏(2012)、贺宏志(2013)将语言产业分为语言能力、语言内容和语言处理三个产业形态。语言能力产业是围绕语言能力的习得、维护和评测来展开的产业,语言康复产业属于其中一种业态。

(二)语言康复的价值

语言康复可以实现产业化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社会需求。

1. 语言康复权是残疾人人权的重要方面。1990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3 条专门规定残疾儿童享有获得预防保健以及医学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康复援助等康复服务权利,政府有责任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这些服务(赵启峰 2007)。

2. 语言康复的个人价值。语言是人的天赋能力,是个体心智发展、完成社会化进程、学习、教育、工作以及融入主流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语言康复对语言障碍人士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3. 语言康复的社会和教育价值。语言障碍造成患者个体与社会的沟通障碍和社交隔离。例如聋人和自闭症人士由于难以和健听人沟通,逐步与主流社会隔离,形成封闭的社群和个体,无法进入主流社会,以致终身离不开亲人的看护与照料。因此,语言康复可以促进障碍者恢复交流能力、融入主流社会,促进社会融合。

4. 语言康复的经济价值。语言康复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两方面。

(1)语言康复可以大幅度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经济负担。例如,美国国家自闭症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一名自闭症人士的看护费用高达4万—6万美元/年,其中2/3的费用都是由社会承担的。①如果这些儿童能够通过语言康复逐渐发展沟通能力,具备学习能力,能够自我照顾、自食其力,那势必会大幅减少家庭、社会和政府的经济负担。

(2)语言康复已形成语言产业形态,产生了巨大的产业效益。以美国为例,1999年,语言治疗的服务总额就达到了300亿美元(Klontz 1999)。2011年仅门诊语言康复年收入就达到了57亿美元,而在教育系统,接受语言康复的人数多达640万,营业额达到144亿美元(Harald 2014)。2016年美国劳工部的最新统计数字,全美的语言康复就业岗位多达657 000个,其中198 700个为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458 300个为语言治疗助理和助理听力师。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的年收入在所有职业收入排名中分别名列第23位和第11位。并且,语言康复产业仍以每年新增5.3%就业岗位(约35 000个)的速度快速增长(ASHA 2016a)。

二、美国语言康复产业发展概况

美国语言康复产业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致与英法等国同时起步(Duchan 2014)。经过百年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世界上语言康复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语言康复产业的先进程度、行业规范、职业认证体系、人才培养和康复治疗水平和产业规模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下面就其产业发展概况做一个简要梳理。

(一)美国语言康复业的起步阶段

1910年,芝加哥的公立学校建立了特殊教育领域的第一个语言康复项目,当年为1287名有口吃障碍的学生提供了3000美元的服务基金,用于这些孩子的语言康复(Moore & Kester 1953)。随后,在纽约、底特律和旧金山等城市的特殊学校也出现了类似的语言康复项目(Paden 1970)。1923年,威斯康星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允许语言康复服务进入公立学校的州。到1963年,通过此类立法的州达到45个(Haines 1965)。

在行业起步阶段,有几个标志性事件对语言康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1. 成立行业协会。1926年,25名语言治疗师组成了自己的行业协会——美国语言矫治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Speech Correction)。

2. 建立行業规范。1927年,美国语言矫治学会建立伊始,即在语言康复的职业、执业资格认定、职业监管和临床服务规范等方面颁布了行业文件,对各种适合语言康复的条件进行详细描述和界定,同时详尽罗列了100多种语言障碍症状的描述、诊断和治疗规程。

3. 确定行业服务对象。20世纪初,美国的儿童康复机构开始把语言障碍列入其康复服务范围。之后美国各个州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语言康复进入教育系统。这从法律上规定了语言康复的服务对象,并由此确立了美国语言康复业立足于学校教育的基本模式。

4. 语言康复服务种类的扩大。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语言康复服务主要是提供针对口吃的语言矫治。治疗的手段包括语言的训练、心理辅导和生物电刺激等医疗技术。但到1930年之后,听力损伤、言语、嗓音和语言障碍的语言康复服务都已经包括在内,并且服务对象也越来越低龄化。

5. 将语言康复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美国语言矫治学会要求语言康复的临床治疗必须建立在医学、脑科学、心理学等科学的基础上,并于1936年创立了会刊Journal of Speech Disorders。

(二) 美国语言康复产业的稳步发展阶段

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是语言康复行业向产业稳步迈进的时期。1948年美国语言矫治学会更名为美国言语听力协会(American Speech and Hearing Association,ASHA)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大幅度推动了语言康复行业的发展。

1. 将行业准入与大学专业教育衔接起来,保证了专业人员的素质和培养质量,同时大大加快了人才培养的速度,扩大了规模。

2. 注重语言康复服务产品的开发。在协会的主导和政府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协会和大学合作,开发了一系列语言、听力、嗓音、口吃等方面的筛查、诊断、测试、评估和治疗的工具及辅具,使得语言障碍评估工具和语言教育康复辅具都单独形成了一个行业。

3. 提高言语和听力康复服务的标准。1961年,协会和美国教育办公室(U.S. Office of Education)、普渡大学合作,共同主导了一项针对提高言语和听力服务标准的计划。通过各种临床研究,对语言康复的诊断、评估、治疗的方法和技术的标准流程及效果进行了科学的对比研究,为语言康复的产业化提供了技术标准和产业规范。

(三)美国语言康复产业的升级时期

1975年到21世纪初,随着美国国会相继颁布《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公法)、《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99-457公法)、《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和《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等多项与语言康复有关的法律,语言康复产业迎来大发展时期。

首先,语言康复治疗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保障。美国言语听力协会成为美国学校与临床事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单位(Associate Secretary for School/Clinic Affairs)。美国教育办事处还专门成立了特殊教育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OSERS),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推进语言康复服务在学校的深入开展。

其次,使语言康复服务成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语言康复产业模式彻底摆脱了以往专科门诊的医学模式。

再次,语言康复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到从0—21岁年龄阶段的所有儿童和青少年甚至包括家长和教师,而不再仅限于特殊学校和康复中心的患儿。

同时,语言康复服务范围和服务目标也相应扩大。语言康复不再仅限于语言障碍的识别、诊断、评估和治疗,只要个体在成长、发育、学习、社会适应、人际关系、文化融合、就业等方面存在听力、语言和沟通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享受语言康复服务。由此导致康复工作目标都要以达成学校的教育目标来选定。

另外服务范围的扩大也导致语言康复的病例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使得对语言康复专业人员的需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由此,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产业升级时期。

三、 相关法律对美国语言康复产业要素的界定与规范

陈鹏(2012)和贺宏志(2013)认为语言产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若干基本要素,如语言需求、语言消费、语言市场、语言产品、语言技术、语言企业、语言职业、语言产业政策、语言产业结构等。

边丽等(2012)在考察各国残疾人康复立法时认为,残疾人康复立法对康复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我们回顾美国语言康复近百年的发展史,也不难发现,其产业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立法保障。1975—200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几部重要法律,都有对语言康复产业要素的详细描述和规定,为语言康复服务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语言康复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因此,美国语言康复业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

本文采用語言产业要素分析的观点,深入剖析美国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颁布的几部相关法律在语言康复产品、语言康复需求、语言康复消费、语言康复职业、语言康复技术和产业投入等方面的条款内容,管窥美国法规建设如何为语言康复产业发展奠定了稳固基础。

(一) 语言康复产品

陈鹏(2012)认为,语言康复产业的产品即是其提供的语言康复服务,具体的体现形式就是教育、培训等。

美国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公法)以及之后的几次修订法案,一直到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都明确将给残疾儿童的各种教育和包括语言康复在内的专业康复治疗归为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是指为了帮助障碍学生从教育中受益,依据障碍学生的需求,为其提供的发展性、矫正性和支持性服务(叶元 2011)。

相关服务是为障碍学生提供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听力学服务、言语语言病理学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定向与移动服务等。

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更加明确规定在特殊教育的相关服务中,语言康复服务主要包括:(1)听力学服务,是由听力师提供的旨在帮助个体改善听力损失状况,防止相关损害发生的服务。主要内容有:听力损失儿童的鉴定;检测听力损失范围和程度;提供康复训练活动;实施防止听力损失的项目;为儿童、家长和教师提供咨询服务;评估孩子的需要,选择并提供适当的帮助等。(2)语言康复服务,是由语言治疗师提供的旨在改善个体交流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的服务。其主要内容有:鉴别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诊断和评估具体的语言障碍;转介给临床治疗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语言康复;提供言语和语言康复服务,防止产生沟通障碍和为家长、儿童和教师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他们关注言语和语言障碍。

除此之外,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还在相关服务项目中增加了翻译服务和学校护理服务。该法案还将语言康复服务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了明确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语言康复产业摆脱了医疗行业的束缚。

表1列出了美国言语听力协会根据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制定的语言治疗师所提供的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二)语言康复需求

美国在1975年94-142公法颁布之前,几乎所有语言障碍儿童的语言康复需求都只是个体语言康复需求。94-142公法的颁布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法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体的语言康复需求变成了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和社会的语言康复需求。该公法要求为全美3—21岁的所有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其中有两条基本原则保证了语言康复需求的广泛性:(1)零拒绝。不管其残疾的类型和程度如何,所有的残疾儿童都有权接受学校所提供的合适教育和相关服务。(2)个别化教育计划。必须为每一个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疾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法律的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范围、内容、参与人员、设计程序等有关内容。

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99-457公法)进一步规定要对0—5岁阶段残疾儿童实施“个别家庭服务计划”。该法案还确定了奖励津贴计划,鼓励各州为残疾儿童的家庭、家长和儿童本人提供培训、指导和干预服务。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增加了对障碍者的“衔接服务”。当障碍者年满16岁时,必须考虑该学生离校后的衔接发展方向,为其未来的职业和工作制定“个别化衔接计划”。

上述几部公法都确认了在教育系统内,特殊儿童具有包括语言康复需求在内的相关服务需求,这些需求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成为一种强制执行的国家和社会需求。即使个体没有直接提出此类需求,教育机构也必须作为代理人为其提出要求。这对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94-142公法等法律通过前,语言康复需求只是个体的需求,在个体提出后被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教育系统。而在上述法案通过之后,学校必须为障碍学生提出语言康复需求,并同时要提供语言康复服务满足该需求。

(三)语言康复消费

语言康复的消费者就是语言康复服务的对象。

1975年94-142公法明确规定语言康复服务对象为3—21岁的所有障碍儿童和青少年。

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99-457公法),将相关服务的受益年龄从6—21岁,向下延伸扩展到全美0—3岁的障碍婴幼儿和3—5岁学龄前障碍儿童。法案要求各州必须为所有0—5岁的患有听力、视力、语言、心理和智力发展障碍的儿童提供早期教育和相关服务。

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101-476公法)首次将自闭症和脑创伤两类残疾者纳入了服务对象。

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进一步规定,学习障碍、言语语言障碍、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多重障碍、听力障碍、肢体障碍、其他健康障碍、视觉障碍、自闭症、聋盲、创伤性脑损伤以及发展迟缓等13类都属于语言康复的范围。此外,该法案还要求为受困于语言及文化差异的学生提供语言康复服务,以减少因语言和文化差异对学生的影响。

随着法律不断扩大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对象的范围界定,语言沟通障碍已成为美国发病率最高的障碍之一。据2008年的统计,美国现有沟通障碍患者大约4600万。其中患有言语、嗓音和语言障碍的患者达到1400万(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2008)。

在3—21岁的儿童青少年中,2008年接受语言康复服务的人数达到6 068 802,其中24%的人患有重度的言语语言障碍。4%的学龄前儿童患有某种程度的沟通障碍,语音障碍(phonological disorders)的人数更是接近10%。语音障碍患者中的60%—70%由于其障碍会影响其语言发展和学习,需要接受临床康复治疗。

1.3%的3—21岁儿童青少年在学校接受过听力服务。在2—6岁的学龄前儿童中,有300万患有口吃,比例达到4%—5%。在儿童中,声音嘶哑的比例约为6%,而其中38%通常是由于患有声带结节导致的嘶哑。学龄前儿童有7.4%患有特殊语言障碍,这种障碍会导致儿童进入学龄后出现阅读障碍和学习障碍。3—21岁的儿童青少年中,近300万人患有某种程度的学习障碍。表2列出了2008年全美3—21岁各类障碍的人数及所占比例。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不仅规定语言障碍学生必须语言康复服务,其他障碍类别的学生也有资格获得语言康复及其相关服务,“每个州必须确保……任何需要语言康复服务以从特殊教育中受益的障碍学生都应获得该服务,即使他没有达到所在州关于获得语言康复服务的标准”。这无疑将语言康复消费的人群扩大到了所有儿童和青少年,语言康复产业的服务规模有了史无前例的扩张。

(四)语言康复职业

产业与职业密切相关,新的产业会造就新的职业,而新的职业人才的不断涌现又会促进新产业的发展。语言康复产业也不例外。

在美国,虽然语言康复行业在1926年即已具雏形,到20世纪70年代也初具规模,从业人员已达2万多人。但是其组织管理、职业资格认定及发展方式和工作范围一直属于行业自律的形式,缺乏国家和政府的扶助。1975年92-142公法颁布之后,情势发生了重大改变。92-142公法第4章17款明确规定学校必须提供语言康复和听力康复服务。虽然该法案没有要求提供语言康复服务的人员必须是符合资格的语言治疗师,但是法案在第4章第19条中明确规定参与制定个别教育计划的专业人士必须是经过职业认定的专业人士。由此可以理解为只有通过职业资格认定的语言治疗师才能提供语言康复服务。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虽然没有对语言康复的提供者有进一步详细说明,但是在101章第26条(E)款明确提出要对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支持。

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规定相关服务提供者必须有州颁发或者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执照、注册或者满足其他可匹配的要求。相关服务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提供服务。依据各州的法律法规,允许准专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在经过适当培训与指导的情况下,辅助提供相关服务。在第632章第4条(F)款更是明确规定,相关的服务必须有职业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其中语言康复服务和听力学服务必须由职业资格认定的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来提供。

随着语言康复职业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明确定位,语言康复产业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美国教育办事处(The Bureau of Education,美国教育部的前身)主任埃德文·马丁在美国言语听力协会发表的演说中承认:“我们没有很好地把语言和听力的专业服务整合到教育系统中……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必须成为学校系统中跨学科合作的活跃分子。”

(五)语言康复技术

陈鹏(2012)认为语言技术是指运用或处理语言的技术,除了软性的语言软件、语言教学法等,大部分体现为硬性的语言设备或语言工具。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提高和创新虽然对产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早期的研究阶段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中后期的产品推广阶段又需要市场的资金支持。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语言康复技术的发展非常缓慢,其产品也仅限于图书、玩具和教具,远远无法形成产业分支。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第602章首次将康复辅助设备和康复技术服务列入相关服务的范围。辅助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是指任何直接帮助障碍儿童选择、获得或使用辅助技术设备的服务。包括对障碍儿童的需要进行评估,通过购买、租借或其他方式为障碍儿童提供辅助技术设备选择、设计、装配、定制、调适、使用、保养、维修或更换等。而政府必须为这些康复辅助设备和技术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105-17公法)更是规定必须考虑为每个障碍学生提供所需的辅助技术设备和相关服务。

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第682章第5条(H)款明确指出,对障碍儿童30年的研究和教育实践证明,应用康复辅助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最大程度提高其能力。

在这些法律的推动下,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在康复辅助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方面提供的大量的经费支持。尤其是随着电子科技的突飞猛进,和语言康复有关的语音识别、语音合成、沟通扩大和替代系统、各类辅具、教具和远程语言康复技术都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产业形态。

(六)语言康复产业投入

产业的投入不能仅仅被视为市场行为。对于新兴的产业和具有公益价值的社会服务业,政府的投入往往是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语言康复产业就属于具有公益价值的社会服务业,因此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前瞻性投入(谢敬仁等 2009)。

1975年94-142公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联邦政府投入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经费的10%,州和地方政府须投入90%。

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108-446公法)制定了为障碍者教育提供经费资助的强制性计划,该计划大幅度增加了联邦政府对障碍学生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资助额度。除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外,在辅助技术、人员安排以及对幼儿和学生家庭等项目上的资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虽然美国法律规定了政府在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领域的投入,但是同时也声明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款解除了保险公司或类似的第三方机构为障碍儿童提供或支付服务的有效义务。因此有些地区也寻求第三方经费来源,如社会保险、医疗补助等。

在法律保障下,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都大幅度增加了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经费。如,2005年联邦教育部向各州资助111亿美元作为残障儿童教育项目经费,比2001年增加了47亿美元。研究显示,政府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经费投入的23%被用于语言康复产业(Harald 2014)。政府经费投入对于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和升级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对语言康复产业发展的推进作用

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21世纪初的一系列特殊教育立法,为语言康复产业的定位、语言康复服务范围、语言康复产品、语言康复消费、语言康复职业发展和产业投入等各个方面奠定了稳固的法律基础,极大地推动了语言康复的健康成长和产业升级。

(一)语言康复从业人员规模迅速壮大

各项特殊教育立法不仅从法律上规定了教育系统必须雇用语言康复人员,同时也规定了从联邦、州和当地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因此使得语言康复人员的数量激速增长。

美国言语听力协会是全美最大的语言治疗师协会,也是美国教育部认可的语言康复行业协会。全美95%的语言治疗师都属于该协会会员。所以该协会会员数量的增长最能代表语言康复从业人员的发展速度。

1926年该协会前身——美国言语矫治协会成立时仅有25名成员,1940年达到330人,1948年更名为美国言语听力协会时有会员1480人,1964年,协会拥有注册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11 703人(Blosser 2011)。该协会从成立到拥有1万名会员用了38年。而达到第2个1万名会员仅用了10年——1975年,协会会员达到21 435人。到1985年,会员人数迅速增长了3万,达到第1个5万。而到2001年,就达到了第2个5万,人数达到101 875人(Blosser 2011)。2011年,人数达到第3个5万,150 241人。2016年,人数就接近第4個5万,达到191 544人,是美国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目前以每年约5000—7000人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20年,会员将达到25万人(ASHA 2012,2015,2016b)。

(二)服务的人口规模在不断扩大

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特殊教育立法均强制各州对障碍者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极大地刺激了语言康复需求的快速增长。据美国言语听力协会的统计,1971年,全美3—21岁儿童青少年中接受语言康复服务的人数仅为114万。到1986—1987 学年,美国有442万0—21 岁孩子接受了特殊教育和包括语言康复在内的相关服务。1988年,3—21岁儿童青少年中接受语言康复服务的人数就达到了200万,5.7万人接受了听力康复服务。1996年,接受语言康复服务的人数达到520万,接受听力康复服务的达到68 766人(Rodman et al. 1999;Blosser 2011)。而到2008年,接受语言康复服务的人数达到606万,接受听力服务的达到81 160人(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2008)。

(三)产业投入大幅增加

首先,在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有大幅度的增加。1976年美国各级政府的特殊教育经费只有1亿美元,而到1985 年则增加到了160亿美元,2001年则增加到了640亿美元,200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110亿。2011年,约640万0—21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了语言康复服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财政为此支付的费用高达144亿美元。

其次,联邦政府依据《康复法》,也在康复方面支持障碍者。例如,2003年用于康复的联邦政府拨款达到了29.3亿美元,2004年达到30亿美元。2011年,美国490万门诊病人接受了语言康复治疗,总费用高达57亿美元(Harald 2014)。

由此可见,政府的康复立法和特殊教育立法确保了联邦政府、州及地方的经费投入,极大地促进了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

(四)语言康复产业的社会识别度高

随着语言治疗师法律地位的巩固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已成为热门职业。美国最新的一项职业发展趋势报告(ASHA 2016a)表明,语言治疗师和听力师被列入最具成长性的27个职业中。其中听力师排名第11位,语言治疗师排名第25位。美国劳工统计办事处在该项报告中调查了全国范围内至少10 000名年薪超过35 000美元的雇员。结果表明,听力师平均年薪达到68 814美元,并且将保持每年新增28.6%的工作岗位。语言治疗师平均年薪达到64 851美元,每年新增21.3%的工作岗位。

(五)语言康复产业的理念和服务模式不断改进

Blosser(2011)分析认为,语言康复产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特殊教育立法的推进,大约每隔10年,其语言康复理念和产业服务模式都会出现新的变革,逐渐从医学模式过渡到教育模式。美国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语言康复属于医学模式,这种语言康复模式下不对学生进行教育,只给其提供言语障碍的治疗,例如口吃、发音和语音障碍等矫治。这种专科模式说明那时人们意识到言语对交流很重要,但没有把言语技能与学习联系起来。20世纪70年代继续沿用这种医学专科的康复模式,但强调了语言学的作用以及语言与学习的联系。句法、语义和音系等方面的知识能力被看作是沟通能力的必要成分,逐渐加入了很多沟通功能的干预内容。《障碍者教育法》在1997年和2004年的两次重新修订,引入了融合和咨询服务,使得语言康复等相关服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语言治疗师需要在普通学校的情境下展开语言康复工作,并且其工作更多的是要关注学生在学校情境下的需求以及以学校课程标准来考量如何实施语言康复的评估、康复治疗和干预的效果。

五、对中国语言康复产业发展的启示

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7)》,中国语言康复产业已初具规模,2015年,中国语言康复机构和企业达到993家,就业人数达到10 200人,为数百万语言和听力障碍患者提供康复训练,年营业额达到数十亿元(李艳 2017)。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助听器行业运营状况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中国2014年助听器销售数量达到545万部,销售额突破30亿。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以及“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语言康复需求在以

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和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语言康复产业尚在初创阶段,在产品种类、康复技术、职业定位、从业人员、产业投入和产业拓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差距更大的是,中国语言康复产业发展缺乏法律基础。

应该说,中国在残疾人方面的立法工作是有很大成绩的。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残疾人的教育、医疗康复以及参与社会的权益。相继以法律和政府条例、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涉及语言康复的主要有: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义务教育法》;2008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尤其是2017年国务院连续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版)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这些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评估、干预和语言矫治等康复服务的内容也有涉及。但是和美国的一系列特殊教育和康复法律相比,我们的法律条文大多笼统,缺乏法律追责和惩罚措施、操作性差,使得在实际中,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张雯雯、兰继军 2015)。

为此,我们仍从语言康复产业要素的分析观点出发,对照美国的相关立法情况,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未来语言康复相关法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语言康复产品和服务应摆脱“医学主导模式”

中国目前将语言康复理解为“医疗服务”,这一误区有公众缺乏知识的原因,但也有主管部门在法规建设方面有以医代教的倾向。政府将语言康复等同于医学康复,将医学康复等同于医学治疗的错误认识非常普遍。于是,语言康复服务部门的设置、语言治疗职业技能的认定、语言康复费用的报销等都绑定在医院和医生身上。事实是,医院和医生大多仅能提供患者器质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对语言功能康复则知之甚少,无能为力。

美国不仅早在1975年就从法律上将语言康复和医疗服务进行了严格区分,而且在语言康复的执行上也有具体体现。美国54%语言治疗师在学校系统工作,而在医院工作的仅占12%。正是因为语言康复服务和医疗服务的彻底分离,才造就了美国语言康复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蓬勃发展。

造成中国目前语言康复“医学主导模式”的原因有认识不足和发展阶段的局限,但不可否认“利益驱动”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从残疾人康复立法方面对语言康复服务和医疗服务进行严格区分,使语言康复产业尽早摆脱医疗产业的束缚。

(二)语言康复需求应通过法规的详细规定贯彻个别化精准康复的原则

障碍人士的差异非常大,难以用同样的方法去康复和教育所有的人。因此个别化教学已经是目前国际语言康复和特殊教育领域的共识。欧美等发达国家包括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个别化教学的计划、实施、考核的程序、方法和执行责任人。中国最近推出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虽然明确提出了實施个别化教学的要求和原则,但是对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没有进一步说明。因此应通过具体的法规条文将个别化教学和精准康复的理念落实下来。

(三)语言康复消费对象应与医疗消费对象区分开

中国目前的几部法规仍旧以“疾病”和肢体“残缺”为依据,将“残疾人”界定为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的主体。这有悖于现行的“国际功能分类标准”。这导致语言康复服务的对象限制在患有疾病的个体。虽然很多需要进行语言康复的障碍人士患有某种疾病,但是还有很多没有疾病的人也存在语言沟通障碍,例如口吃、阅读障碍、特殊语言障碍和学习障碍等都需要进行语言康復,而且这类人群的比例要比因患病而导致语言障碍的人群高数倍。因此,未来有关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的法规建设应在采取“国际功能分类标准”来界定语言康复对象,才能扩大语言康复的消费群体,促进语言康复产业服务规模的升级。

(四)语言康复职业应通过国家的法规明确列入职业大典

国际康复专业在70年前就已开始行业细化和专业分化,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物理治疗师、职业康复师、呼吸治疗师等早已先后成了专门职业,所属专业、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就业岗位和服务类别都各成体系。并且这些行业细化和分工在法律层面都已明确。而中国目前仍以“康复治疗”笼统地囊括上述所有专业。这种状况不仅导致语言康复、物理治疗和职业康复的人才培养严重落后,而且所培养的人才也处于“门门学过,样样稀松”的状态,临床服务质量和康复水平很差。因此应通过国家职业法规建设,将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等列入职业大典,从就业岗位和职业定位角度解决束缚语言康复人才培养的问题,为语言康复产业源源不断地提供人力资源。

(五)语言康复产业投入应坚持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主体、社会各界协助的方向

中国目前由政府每年投入特殊教育领域的经费已达到35亿左右,医疗领域也有近50亿的资金投入康复领域。但是这些投入绝大多数都是中央政府的投入,而地方财政的投入除个别省市外,基本上很少。造成这一局面有多种原因,不一而足。但是解决的有效方法只有一个,就是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地方财政为特殊教育和康复提供财政投入。虽然语言康复产业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但是仅靠社会公益捐助和中央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语言康复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中国是人口大国,语言沟通障碍的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因此,我们理应成为语言康复产业的大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特殊教育和语言康复相关的法规建设无疑可以为我们的语言康复产业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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