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生命大爱

2017-05-30 02:32廖灿勇
公民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遗体器官条例

廖灿勇

2016年5月1日《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当年7月1日,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因脑出血去世,成功捐献了角膜、肝脏和骨骼。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告诉记者,遗体捐献可以有效地服务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人体器官捐献则为某些器官功能丧失者提供器官移植的可能,使他们得以恢复健康、延续生命。

填补立法空白

2005年3月,重庆市人大颁布实施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对引导和规范遗体捐献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遗体捐献由最初每年不到10例,发展到2015年的158例。但近年来,随着医学教学与科研事业快速发展,重庆遗体捐献面临新的形势。

医学教学和科研对遗体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重庆遗体捐献数量远不能满足需要。遗体捐献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职责不够明晰,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遗体接收程序不够规范,有关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从制度设計上进一步完善。

那又为何要立法规范人体器官捐献?“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挽救某些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重要方法。”黎藜说,2012年8月1日,重庆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国家卫生部授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截至2015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

重庆进一步开展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亟需解决两大问题:捐献数量需增加,重庆人体器官供需比约为1∶150,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和固化。

目前,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均无上位法。“通过立法将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一并纳入同一法规,能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填补立法空白,也有利于依法引导、促进和规范重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增加捐献数量。”黎藜说。

规范各方责权

为起草好该条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途径,历时一年多,形成草案。

其间,先后召集法学界、医学界和社会学界专家深入论证条例草案文本的重要内容,召开部门协调会沟通协调有关重要问题,广泛征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移植医院、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以及捐献人及其家属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

条例立足引导、鼓励和规范捐献活动,着重在捐献意愿的确认、捐献程序、部门职责、激励措施、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如,在捐献意愿上,条例细分了三类情况: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其死之后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条例也对遗体接受和人体器官获取作出了规范,并对人体器官作出了界定: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也就是说,条例调整的是遗体和自然人死亡后的人体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在捐献人体器官的分配和权益保障上,条例规定: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进行分配;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服务等。

为确保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等全过程的合法与公平,条例确定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资格认定和职责,明确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红十字会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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