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红利

2017-05-30 10:48:04李继力
党政论坛 2017年8期
关键词:条例从严治党党组织

李继力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为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開展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条例》,把党内监督的制度红利充分释放出来,可以不断夯实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

一、体系更完整:体现制度笼子扎密扎牢

《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其中,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清晰地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首先,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置,必须进行全面监督。《条例》明确党委的监督职责和巡视监督方式,细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条例》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第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比如,组织部门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队伍建设、人才选拔、管理教育等,具体要由组织部门落实。所以,组织部门的监督就带有组织建设、人才、人事工作这个特色。这就是职能监督。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见人见事,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条例》将6类监督主体进行归纳整合,并分别明确其监督职责,强调以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来建构党内监督体系,更能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要求,表明党内监督制度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二、范围更全面:彰显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

《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突出

“全面”,就是坚持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一起抓、使狠劲,做到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对各级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都一个标准、一样要求,不讲例外、不搞特殊。抓住

“从严”,就是坚持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零容忍的态度不变,聚焦党建工作的难点热点,突出问题导向,狠抓集中整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既治标又治本。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比如,

《条例》在监督范围上最大的亮点和突破就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等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提出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具体要求,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这些规定表明,《条例》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把党内监督覆盖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实现管全党、治全党,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信心。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监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做到无禁区无例外,需不偏不倚地遵循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所以,《条例》强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首先,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一个时期以来,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其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监督难以发力,难以准确。所以《条例》里提到

“要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重要的监督方式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近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监督就更精准。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探索和创新。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即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会遇到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比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

“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软”变“硬”,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重点更突出:看住重点人,盯紧重点事

《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强调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的。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的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在

《条例》中,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五条规定黨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可以看出,《条例》监督重点,旨在突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而重点内容上,《条例》明确将“四个意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纳入其中,更加顺应形势发展要求,更能突出党内监督特色,更好地抓住党内监督重点。

四、指向更精准:着力祛除党内存在的沉疴

《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教训,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问题导向十分鲜明。如《条例》第五条明确,“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督促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督促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增强了党内监督的约束力和问题整改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内外衔接更通畅: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

《条例》除了对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外,还专设第六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无缝衔接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等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是整个国家的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关联互动的关系。《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违规违纪问题,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上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就涉及两者的关系问题。《条例》规定:“有

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外部监督权力和要求,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纪检、监察双轮驱动打开了实践空间。这些条文体现的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有机的联系。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要建立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合力。

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社会监督就包括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而且今天的舆论监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动端等最新的网络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新的监督环境中。这些监督无法回避,不能视而不见,所以《条例》规定对这些监督要 “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作为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党应当要利用这些手段。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 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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