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对潜在消费者行为影响研究

2017-05-27 15:02牛瑶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1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安全

牛瑶

摘要:近些年来,电子商务交易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全民都在使用的京东、淘宝、当当等C2C模式的商城,以及58同城、赶集网上涉及的转让交易等等。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这一交易模式存在着许多风险,第一,由于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电商公司的商线或者消费者的账户可能会遭遇黑客入侵,这不仅会让企业机密泄露,商务系统失灵,消费者个人账户的资金安全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这可能使双方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第二,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交易时可能轻易被泄露出去,不法分子窃取信息十分常见,消费者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也可能反被不法分子盗取个人身份信息,在我国已出现多起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而假冒他人身份作案的案件。第三,网络交易具有不透明性,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可能会造成假性欺诈,降低交易的成功率。第四,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惩治条例还不完善,人民对网络安全的知识不熟悉,在被侵犯后不能有效维权,这也使网络黑客更加猖狂攫取利益。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着许多风险,但它的优越特性也不能被民众舍弃。所以,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人们应该提高对网络违反犯罪的警惕性,并常常检查自己账户安全与否,在风险发生时及时维权。而电子商务企业也应时时进行内部提升,争取早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风险:网络安全:账户安全:个人信息:网络维权

一、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这一高效工具在世界的舞台上迅速崛起,“互联网+”的形式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丰富。而电子商务交易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中心。电子商务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模式和商家的工作、经营、竞争形式。它通过虚拟网络使得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平等交流机会,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并且提高了交易效率。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关的风险也渐渐发生。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犯罪分子窃取信息的手段多样,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都影响着潜在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相关部门已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即使电子商务交易存在风险,一部分消费者因其便利性依然选择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目前要解决电子商务交易风险,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企业自身加固电子安全壁垒,消费者了解电子商务交易常识,政府颁布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利用虚拟网络进行,因此商家将各种信息上传过程中必定会经历多种处理进行美化包装,以至于出现文字夸大或图片失真的现象,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消费,商家则会有假性欺诈的嫌疑。在国内电子商务网站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商家利用修图软件对商品进行修饰,经过一番调整的商品已经与原来的大相径庭,消费者买到手中才大呼上当。还有某些美妆类商家夸大产品的真实效用,隐瞒或在文字上削减其不良后果,消费者可能需要长时间的使用才能得知事情。更有一些店铺自称拥有名牌厂家货源或外贸尾单吸引眼球,但往往超低价买来的“名牌”情况往往不甚乐观。

(二)网络违法犯罪带来的风险

网络是一个自由的世界,给予商家和消费者自由选择,平等交易的机会。但同时,网络黑客的入侵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时有发生的情况,这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第一,不法分子窃取企业机密,入侵电子系统,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运营的暂时瘫痪,带来经济与信誉上的损失。同时,消费者个人账户的资金也岌岌可危。第二,由于全网的电子商务已要求进行实名制,一旦黑客入侵商务企业系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便一览无余。我国曾出现不法分子盗用他人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先例。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也会给消费者个人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

由于网络上消费者与商家信息的不对称,网络犯罪的成本低,不法分子频频将魔爪伸向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但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常常不能有效维权,这是因为我国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很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和规章组成,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系统性。执法范围不确定,法律存在着空白,能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目前,互联网违法构成犯罪的定性不确定,违法犯罪对特定人群的判定不同,新类型的违法如何定性、取证等问题,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相比而言,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较为明确,但在虚拟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以及处罚上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态度

(一)网络使信息触手可及

得益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便捷性,商家能及時并广泛地发布、更新商品的各方面信息,消费者也能按需求搜索符合条件的商品。这大大缩短了双方收集信息的时间,减小了收集信息的难度,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的效率。据分析,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愈近成熟,他们在购买商品之前很可能会四处搜集信息进行比对。收集的信息越多,了解的情况越丰富,消费者的心理越满足,所感知的消费风险也越小,因此做出购买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

(二)网络使商品多样发展

在信息时代来临之前,消息相对闭塞,消费者由于地域限制所能选择的商品也相对单一。但受益于网络传播性广的特点,消费者的视线拓展到了世界各地的商品,因此世界各地的商家也得到了发展的机会。在基础物质得到满足之后,人们的需要朝着细分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家也争相上架更具创意,个性,新潮的商品,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我国电子市场保持了持久的活力,各类商品百花齐放,消费者能在众多优质商品中选出最为满意的物品。

四、结果

(一)传统企业加速融入网络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网购消费所占国民日常生活消费的比例逐年上升。在2006年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年,网购消费比例为0.3%,后一年攀升至4.3%。而之前占实体零售业主力的传统企业正加速转型,不断开发电子商务市场,利用已有的产业链吸引流量,这也使传统企业成为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一股潜在的爆发性力量。在经历了2011年的试水期后,从2012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转型电子商务,成立网商品牌。制造商、零售商也争相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并购、合资、在第三方平台建旗舰店等,发展十分迅猛。如耐克、苏宁易购、百事、李宁、相宜本草等传统企业或品牌代理加盟商都在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极好的发展。而如今已出现了纯电商品牌,其发展势头也十分迅猛,但能否弥补产品和供应链方面的劣势是它们取得完全成功的关键。

(二)消费者渐形成网购习惯

据《人民日报》调查数据显示,89%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73%的受访者表示经常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68%的受访者表示在经常通过电子商务消费各类商品,购买各类服务已是家常便饭,65%的受访者表情生活中大部分消费活动都是通过网络电子商务进行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消费的商品种类已日趋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调查数据表明,56.3%的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过图书,47.6%的消费者购买过电子产品,86.7%的人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过衣服、饰品、化妆品,52.4%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过家居建材商品。这四类是目前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消费的商品种类。服饰类商品成为消费者网购消费的最主要的对象。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是一种标准化的商品,便于商家对商品进行描述。并且商品体积小、重量轻,便于物流运送。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已从销售此类商品人手打开了全国市场。从经历过几年的电商平台“11月11日”购物狂欢节风靡全国可看出,电子商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已经趋于成熟,每年的11月11日更是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

五、结论

电子商务交易为人民大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由于消费量大,利益牵扯面广,总有一些不法分子试图趁机攫取利益。电子商务交易虽日趋成熟,但网络新式违法手段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跟上步伐。新型市场需要一个过程来完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相信在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努力下,电商市场会越来越安全,给予消费者一个诚信高效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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