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晋萍
摘要:价格认证是我国价格管理机构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格公共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当代社会的进步,价格认证这一职能也发生了明显的转变,此时,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体现在了价格认证对社会经济各个阶段的适应以及能否根据经济的调整而随时对价格认证做出调整,
关键词:价格认证:定位:职能:分析
价格认证是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里,笔者将简单的介绍我国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变化,同时对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演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处于不断的深化和发展之中,因为市场交易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价格认证的工作越来越重要,政府的价格管理机构也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能。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本质是将生产要素进行市场化,所以,我国的固定资产,如房屋、草地、矿产等都会被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的计算,然后人民群众可以有偿使用,这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价格的基础。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因为人们受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所影响,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完全的被放开,价格认证的职能也较单一,主要就是体现在对涉案物品的行政确认、价格咨询服务、国家机关的价格行政确认以及社会群众的价格行政确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也逐渐加大,我国各个地方的政府纷纷开始建立价格认证机构,积极地参与价格认证市场上的管理与竞争。
直至2003年,我国出台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此《办法》将我国的诸多价格认证机构的人员管理、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都进行了整改和规范,这时的价格认证机构已经拥有了较多的职能,能够协调处理价格的争议纠纷,能够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及案件的财产进行价格的鉴定,能够面向个人或者经济组织提供关于市场行情等咨询,能够为政府的价格管理及经济上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各地的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是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的调整而调整的,如果想要将涉及到市场竞争的价格认证工作推广开来,就需要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地强化政府价格的公共管理,由政府对市场无法解决问题进行处理。
二、我国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定位
我国经济社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时候,对价格认证也会有不同的需求,价格认证工作的具体职能,就是由市场经济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如今市场的改革日益深化,价格认证服务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部分。
1.我国价格职能的定位,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的公共需求以及政府的总体职能所决定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越来越好,中国政府的职能也一直都朝着良性的方向在发展,价格认证职能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它的转变能够体现出我国政府总体职能的转变。如今科技发展越来越快,政府的服务也开始现代化。目前,现代化政府主要是为了将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供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价格认证的工作属于政府的服务。所以,价格认证的职能是由公众对政府价格服务的需求所决定的。
2.想对价格认证的职能进行正确的定位,主要应该依据价格认证事务的属性。当代,我们可以将经济社会事务分为三个大类,分别是我国政府的行政机构进行的行政事务、政府行政管理所提供的行政服务以及社会上纯粹的商业服务。我国价格认证机构的工作内容基本是介于行政与服务之间的,为我国的政府提供服务价格认证的工作职能,是一项动态的调整过程,其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内容,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状态来决定。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甚至出现过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场进行行业的垄断,这种做法,带有非常明显的政府痕迹:而近年来,政府部门一直在对自身的机构进行精简,而价格认证工作又作为完全市场主体参与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将本应该由政府所承担的推给了市场经济,从而导致了我国价格认证工作的无序。通过长时间的观察我们能够发现,如果对价格认证工作不能够进行较好的定位,那么在市场竞争中所存在的逐利行为也一定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价格认证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为政府提供专业的行政服务。一般来说,我国政府可以通过价格认证工作职能定位的界定和调整,来划清社会利益主体中的各个边界,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各个主体的权利、利益以及责任的均衡,促使政府和市场的效率最大程度的进行发挥。
三、我国政府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的界定
价格认证工作是我国国家行政服务之一,其界定需要遵循政府和市场效率的最大化原则,并且,必须是在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时才能够对其进行界定的工作。价格认证作为一个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国家级行政服务,它能够直接地影响到我国市场职能与国家政府职能之间的均衡。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体系是严格且有效的,但是在这样的体系中,存在着一个无形的边界,就是“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就是说,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线,决定政府的行政服务和市场的商业服务中,它们各自的边际收益的平衡点存在的位置,市场和政府二者距离平衡点越远,效率就随之变得更低。由此,我们能够知道,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在逐渐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我国国家政府的作用就需要和市场的作用进行相互的调节,希望能够得到政府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市场经济效率也达到最大的效果,因为我国价格认证的工作属于政府的行政服务,所以价格认证边界的确定必须要遵守政府和市场效率最大化原则。
政府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界定,它是一项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其動态调整的内容,既能够包含我国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又能够包含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阶段。比如,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早期,甚至可以利用国家公共权力对价格认证机构的保护来进行价格认证的市场垄断,如此的大包大揽,有非常明显的政府行政行为的痕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历了几次国家政府机构的精简。现在,价格认证的工作重新作为我国完全市场的主体,对市场竞争进行了参与。原本,我国的价格管理和社会的供种价格服务,都是由我国政府来进行向市场环境中进行推进的,但是,由于价格认证工作的重新出现在市场竞争中,这些都导致了价格认证工作的无序。经过多年的市场实践,我们能够发现,如果想要较好的将市场中存在的逐利行为较好地解决,首先应该对我国价格认证的工作进行较好的职能定位,否则我国政府的价格认证工作就不能为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行政服务。所以,我国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的定位,主要依靠的是法治化社会和市场化社会的建立、完善与发展。当然,法治化社会和市场化社会的建立、完善与发展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也是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同将效率进行最大发挥的过程。
在某些情况之下,政府的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的界定会被客观因素所影响,比如是否需要政府所提供的公平的价格认证,或者认证工作的内容是否涉及到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这两个因素为基础,再结合当前我国的政府价格认证管理工作的现状,我国对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向国家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二是像社会主体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三是处于市场竞争不足与价格认证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
四、结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价格认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界定,仍然需要进行深入的整理。价格认证机构作为我国行政服务的一部分,它具有一定的公益的性质,并能够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一同前进,总而言之,我国政府的价格认证工作,其职能的界定,不仅需要平衡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需要平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让价格认证工作做到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