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增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刚刚结束的省纪委九届九次全会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精神,发挥好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作用。
(一)主动作为,发挥好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理,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驻纪检组将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省纪委对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省纪委干什么派驻机构就干什么,切实发挥好省纪委“探头”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必须强化党内监督。派驻纪检组将依据《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为尺度,督促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的监督。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挺在前面,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驻在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按照六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的要求,督促落实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要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特别是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督促驻在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加强日常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的义务,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不受侵犯。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都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精神,派驻纪检组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一是在监督上体现全面从严。强化派驻监督,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健全廉洁谈话、签字背书、约谈、责任考核等制度,着力发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在执纪上体现全面从严。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三是在问责上体现全面从严。要聚焦“关键少数”,即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将聚焦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做到监督到位、执纪到位、问责到位,确保令行禁止。
(二)用好问责利器,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今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9月,省委印发了《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立足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的,对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聚焦“关键少数”,即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层层传导压力,严格督促检查,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强化责任和担当,使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管权限作出问责处理或提出问责建议,严肃问责,强化警示,形成震慑。派驻纪检组、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要带头把自己摆进去,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三)加强自身建设。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要认真学习六中全会和省纪委九次全会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四个意识”,敢于动真碰硬,敢于监督执纪,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前进。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做到标准尺度了然于心,把履职担当和提升能力水平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和理解中央、省委对驻在部门工作的任務要求和政策措施,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把握党风廉洁建设整体情况,提高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我们将对派驻纪检组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将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标杆。我们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把接受监督作为一种常态、一种保护,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以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