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
摘 要:中俄两国间经济互补性很强,中俄自贸区的建立能有效加深两国经济合作的层级。在中俄自贸区开展的商事活动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型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的解决有助于自贸区的高效运行。因此,针对这些新型法律纠纷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是必然选择,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也可以为中俄自贸区的良性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中俄自贸区;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仲裁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94-03
一、建立中俄自贸区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中俄自贸区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是我国开展对俄经贸的大省,无论从商业历史、区位资源、贸易地位等各个方面来衡量都是占有优势的。在黑龙江省与俄接壤的近3 000公里边境线上,开放口岸达到15个,对俄投资总额占全国对俄投资总额的1/3。截至2015年,黑龙江省对俄贸易出口总值达到108.5亿美元,在俄投资的企业达到505家,投资总额99.2亿美元。大力发展中俄贸易能够改变黑龙江省现有的贸易发展模式,缓解发展中面临的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状况;能够克服因历史、现实等原因造成的现有中俄贸易中出现的贸易区位层次较低,缺乏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局面。
目前俄方也在积极推动远东地区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所以海参崴地区必将成为欧亚地区投资的新兴热点。而日本、韩国等国企业也希望通过中国打开此贸易通道。所以,现阶段黑龙江省要借助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规划集中实施期,推动中俄自贸区建设,从制度上与俄实现无缝对接。
(二)探寻中俄自贸区法律纠纷解决路径的必然性
虽然中俄自贸区还在筹建过程中,但我们必须意识到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保证自贸区良性运转的必要条件。自贸区内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都对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的企业间随着投资贸易活动的开展必然会有商业纠纷的产生,这些纠纷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能得到准确、高效的解决是衡量贸易环境的重要指标。根据以往我国已经建立的自贸区的运行管理经验来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是企业在自贸区投资的首要衡量标準。想要使中俄自贸区呈现出国际化、法治化的环境,就必须预先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中俄自贸区内部发生的贸易活动而言,其必然要比普通区域内的商业活动复杂程度高得多,所以相关创新模式也会层出不穷。这其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会呈现出专业性和复杂性。现有法律法规在解决这些纠纷上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会对自贸区的高效运转形成拖累。自贸区内高效运转的经济活动迫切需要效率性高、专业性强的法律机制来提供制度保障。
二、中俄自贸区法律纠纷解决路径展望
为了凸显中俄自贸区的国际公信力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一)强化自贸区专属审判机构的建设
对于自贸区法律纠纷的处理,首先依托的就是自贸区所在地法院,所以加强这些法院的自身建设就显得刻不容缓。这些地区的法院可以适当适用灵活的司法管辖制度,对自贸区内发生的商事纠纷可以统一审理。例如,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逐级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授权,就可以直接就深圳市、珠海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分别进行集中管辖。在形成对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基础上,自贸区各个法院间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应及时的沟通。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各个法院对出现的新类型的商事纠纷的研判能力和办案效率。这样一来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就有了统一的标准,从而消除原被告所担心的主场优势问题,真正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
除利用现有辖区法院来解决自贸区法律纠纷外,我们还可以探讨设立针对自贸区的自贸区法院。这在我国的广东自贸区和后设立的上海自贸区都有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自贸区于2015年12月设立了专属自贸区的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这是我国首家自贸区法院。同样,早在2013年11月上海自贸区就设立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专门处理自贸区中的商事纠纷。
这些自贸区法院和自贸区法庭可以说都是针对自贸区的法律纠纷“量身打造”的专业审判机构。从人员配备角度来看,这些审判机构内从法官到书记员学历层次都较高,专业方向也均是与商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相关的专业,熟悉对外贸易规则,且具有较强外语水平。这样的高层次人才为案件的公正、准确审理提供了客观要件。自贸区法院的成立是专门针对自贸区中发生的金融、商贸、投资等领域的纠纷进行审理。通过对案件的公开高效审理,对自贸区新模式带来的新类型的法律问题研究,适度创新审判模式及司法公开方式来解决自贸区的法律纠纷。
(二)注重立法活动的开展及法律之间的衔接
在讨论自贸区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的是中俄自贸区的主要作用是什么。中俄自贸区的建立不仅仅只是作为货物的转运和简单再加工的场所,更多的是在此区域内透过企业的入驻和金融投资行为来扩大境内外的投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进行金融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等诸多方面的商事活动。所以,根据中俄自贸区的这些活动特点就应该根据高标准的国际规则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就现阶段的中俄贸易往来的实际情况来看,中俄间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领域的法律壁垒还是较多存在的。所以,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我们可以抓紧制定适用于中俄自贸区的投资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这种规范的全面制定和实施能有效控制自贸区金融创新、服务业扩大等对国内经济造成的风险冲击。同时应注意的是,自贸区的法律法规虽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区内区外法律适用的标准应统一。企业在区内和区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涉及的是横向交易法,均应一视同仁,法律适用的尺度应一致,以免产生区内、区外注册登记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中俄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会涉及到更广泛的内容和范围,除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的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外,还应包括在中俄自贸区内进行试点的投资、金融等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立法的整体性和层阶性。就目前我国的自贸区建立情况而言,除已经建立的广东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外,全国很多地区都在积极申报,这就必然需要具备“国家策略”特点的全国性的自贸区立法的出现。如果中俄自贸区的立法活动仍像现有立法活动一样主要依赖于位阶较低的规章,那么立法空白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如果适用判例来解决,而现有的纠纷解决多是基层法院做出的,以此判决作为判例权威性不强。所以,在自贸区解决纠纷过程中还要创新解决争端纠纷的方式。
(三)探索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中俄自贸区建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为资本创造一个便利、自由、高监管、国际化、法治化的生存环境,以此促进区内区外贸易投资行为的良性运作。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必然需要对商事纠纷进行快速、准确的化解和处理。而仲裁这一手段因其自身具备的契约自由、弹性机制等特点正适用于高效解决自贸区商事纠纷的需要。
1.仲裁的本质属性契合自贸区纠纷化解的需求
仲裁自身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无论从管辖范围、仲裁程序和规则,抑或是人员的组成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纠纷情况进行选取,这就便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自身意志。基于这种形式的出现,所以仲裁员更像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大特点。与此同时,仲裁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可以针对自贸区内多变的纠纷形式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是自贸区内的纠纷大多涉及国际性、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虽说针对这一特点有些自贸区法院积极做出了人员上的调整,但绝大多数审判人员在这方面的知识还是有欠缺),仲裁机构就可以选任在这些方面有经验的专家、学者作为仲裁员,高效准确地提出解决方案。
在仲裁过程中普遍适用的一裁终局原则更适用于快速解决法律纠纷的需要,且在仲裁过程中由于保密义务的存在,对于纠纷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而言,会减少或避免秘密泄露带来的损失,从侧面间接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中俄自贸区建立后,区内的经贸活动规则的创新将是必然会出现的,这就使得据此出现的法律纠纷具有更新的特点,而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将无法马上适应新纠纷的解决。而仲裁就可以根据适用规则方面的优势,利用仲裁过程中以往形成的惯例及原则来高效解决纠纷。
除以上所提到的基于仲裁自身特点而便于解决自贸区法律纠纷的情形之外,最终的仲裁结果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才是决定仲裁成为解决纠纷重要手段的关键因素。尤其是自贸区商事纠纷中常常有涉外因素,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最终形成的解决方案能否得到双方的有效执行,能否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一般法院做出的判决而言,由于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的国家较少,所以导致法院的判决仅在境内有效而在其他国家被执行的几率不高。而对于仲裁而言,这种情况则少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法院判決而言仲裁结果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最终执行,从而根本解决纠纷。
2.现有自贸区仲裁规则显现出优势
由于仲裁这一形式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优势,针对上海自贸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从这一规则的内容中我们就能看到“仲裁”这一手段在解决法律纠纷过程中显现出的优势。首先在仲裁制度的实体法规定上能体现出当事人的自由性。比如,对于仲裁员的选任,一般情况下都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选任出来的,除非当时人未能指定,为了保证仲裁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才会参与指定仲裁员程序。在证据的适用上双方当事人也可做出约定。不仅如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用友好仲裁程序。这就为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选择法律提供了余地。其次,在仲裁制度的程序法规定上也充分体现了便捷、高效的原则。比如,规则中特别规定了“临时措施”适用的情形,增设了“紧急仲裁庭”的规定,在最新修订中加入了案件合并程序、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和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这些程序都从一定程度上为纠纷的快速、一致解决提供了保证。
3.中俄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应解决的问题
中俄自贸区设立更趋向于利用中俄两国的地缘特点整合两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优势互补,从而带动东亚地域与俄及周边国家的经济整合,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效应。所以,针对这样的发展特点,我们在制定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时就要注意国际间的投资争议解决,注意解决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正确化解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管理、准入、负面清单标准等方面而产生的纠纷,如何使我国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争议纠纷过程中发挥主导地位,推动仲裁规则国际化等问题。
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应减少政府对仲裁的干预,保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在建立自贸区仲裁机构时,其自身的独立性是最应该保证的。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大多为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带来的问题是仲裁结果有时要体现决策层的意愿,这就会造成当事人因顾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而不愿选用国内的仲裁机构。所以,在建立中俄自贸区仲裁机构时应尝试适用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以此来保证仲裁结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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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dispute resolution path of China Russia Free Trade Zon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WANG Jia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and law management cadre,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The economic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is very strong,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TA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can effectively enhance the level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In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to carry out the free trade area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will appear some new legal disputes,efficient operation to solve these disputes contribute to the FTA.Therefore,for these new legal disputes put forward solution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provide legal guarantee benign operation can also be a free trade area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exploration.
Key words:Sino-Russian free trade zone;legal dispute;dispute settlement;arbitra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