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地方参照建立本级的振兴目录。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为收徒授艺等传统工艺传习活动提供支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发展传统工艺、文化创意等产业。
(三)将传统工艺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重点。
依托相关高校、企业,组织传统工艺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组织优秀传承人、工艺师及设计、管理人员,到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开展巡回讲习,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与跨行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提升再创造能力。
(四)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传统工艺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传统工艺专业技术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传承。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帮助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升学历教育水平。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设立传统工艺的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提高产品整体品质,为传统工艺发展提供科研和技术支撑,并切实加强成果转化。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
(五)提高传统工艺产品设计、制作水平和整体品质。
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并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和体系,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自己的作品或产品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支持发展基于手工劳动、富有文化内涵的现代手工艺。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到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品牌,拓展市场。依托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基地,推动传统工艺品的生产、设计等和发展乡村旅游的有机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工艺大赛、技能大赛,发现、扶持传统工艺创意人才。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
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等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举办多种传统工艺博览会和传统工艺大展,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传统工艺产品。
(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鼓励地方成立传统工艺行业或同业组织。行业或同业组织要制定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组织或支持开展面向本地区或本行业传承人群的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并提供信息发布、权益维护等服务。
(八)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鼓励各地对传统工艺集中的乡镇、街道和村落实施整体性保护。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注意保护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有污染的工艺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合现有资源开展非商业性象牙雕刻技艺研究和传承,引导和支持使用替代材料传承以象牙等珍稀动植物资源为原材料的相关技艺。
(九)促进社会普及教育。
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支持各地将传统工艺纳入高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鼓励电视频道、网络媒体等推出丰富多彩的传统工艺类节目。拍摄和译制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和宣传片,弘扬工匠精神,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方便大众学习传统工艺知识。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或组织传统工艺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依托公共文化服務场所积极开展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使各级公共文化机构成为普及推广传统工艺的重要阵地,丰富民众文化生活,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双边、多边渠道,组织传统工艺传承人、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开展国际交流和研修培训以及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合作,开拓视野,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