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田月
摘 要:政府在转型期需关注社会系统的各个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即完善规制系统内以监督机制为核心的预警-决策-执行-反馈四点一线的社会性规制机制。
关键词:社会性规制;转型期;四点一线
目前我国社会性规制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兼具西方特点和中国特色的规制运行机制:以监督机制为核心的预警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反馈机制系统,以及渗入这套系统内外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社会性规制机制包含内容的完备并不代表它们运行的合理顺畅,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分化加速、社会冲突易发、利益调整加剧的现实,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四点一线的社会性规制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的规制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个机制自身的不完善和整体运行的不科学。下面就转型期中国在社会性规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改革方向做一番探讨。
一、预警机制亟需强化:积极推进从初级预警向高级预警的转化
健全的社会性规制需要强大的预警机制作为保障,需要规制机构不断提升预见能力、预警能力和危机处置能力,特别在转型期,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推进预警机制从低级向高级转化。第一,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完善预警机制的《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社会性规制机构的权利、义务,在应对危机风险时的运行程序、原则,规制机构应该具备的设备、人员结构,媒体和公众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息传递方面的具体规定,等等。第二,转型期需要强化预警环节的危机问责制度。这项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实行责任人追究问责对整个系统形成一种震慑和教化,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决策机制亟需规范:积极推进部门决策向综合决策的转化
在我国社会性规制的整个运行机制链条中,决策机制是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究其原因,一是缺乏统一、权威的协调机构,相关决策机构各自为政,即使目标统一也很难实施和落实。二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规制机构便不能根据核算的结果进行科学决策。三是缺乏全面、积极的公众参与,没有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出谋划策、认真监督,规制机构便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信息,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决策。因此积极推进部门决策向综合决策的转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成立高级别、权威性的规制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的工作重点应该是确立规制的目标和要求、执行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协调中央与地方、规制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以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与配合。第二,加强公众参与在规制决策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为保证决策的公正、公平、有效,必须完善规制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第三,完善规制决策的核算方法及评价反馈体系,让规制机构在做出决策时考虑成本-收益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从而大大提高规制决策的效率和效益。
三、监督机制亟待完善:积极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改革
监督机制是整个社会性规制机制系统的核心,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监督机制自身的完善性及运行的顺畅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的运行情况。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社会性规制的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过分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威领导,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权责不清、职能交叉问题严重。三是监督执法机制存在漏洞。我国社会性规制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人员投入不足、执法资金紧缺、办事能力低下的问题,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督执法的工作压力和执法强度在不断增大,上述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因此我国社会性规制应该积极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改革。“自上而下”就是要求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实现上级机构监察有效和下级部门监督有力的格局;而“自下而上”就是要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在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使得个人参与、公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效用真正体现出来。第一,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督执法。要想实现被规制者对各项法规的执行、各项规划的落实、各项标准的执行,不能单纯依靠被规制者的自觉行为,还需强化监督执法。第二,转型期需要健全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我国目前运行的社会性规制监督机制中,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很小,甚至没有。从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实践经验来看,社会监督的包含范围十分广泛,有政务监督、执法监督、违法监督,等等;社会监督的具体措施也日趋完善,主要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等公之于众,推行“阳光执法”,强化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综上所述,转型期完善四点一线的社会性规制机制,应该从规制机制的薄弱点着手,积极推进部门决策向综合决策机制改革、推进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改革、推进初级的风险预警向高级的应对预警机制改革,最终形成结构科学、运转顺畅的以监督机制为核心的预警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反馈机制系统,并且注重强化这套系统内外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Nihal Jayawickrama,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Law: National,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published by the press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02, p. 243.
[2][美]史蒂芬·布雷耶. 打破邪恶的循環:朝着更有效的风险规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陈振明等.政府工具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傅蔚冈. 宋华琳. 规制研究: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张国庆.王华.公共精神与公共利益:新时期中国构建服务性政府的价值依附[J].天津社会科学,2010,(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