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肇圻
“海协”改名轶事
沈肇圻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协”)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是1975年“海协”第九届全体大会通过的决议(海大358(Ⅸ届)决议)。“海协”组织公约规定,这类修改公约的决议,除需要全体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外,还要在全体会员国明示接受满十二个月生效,因此“海协”正式改名为“海事组织”是1982年5月22日。
这项提案是前西德提出的。在大会讨论这个提案时,前西德代表只是简单说明提案内容,而秘书长斯里瓦斯塔瓦却一反常态。以往开大会,他都坐在主席台上,在大会主席的右侧,需要时他与主席咬咬耳朵,大概是介绍点情况或需要回答主席的提问,只有主席要他亲自就代表需要澄清的事项作答时他才发言。这次他却滔滔不绝地讲起来。归纳起来,大意是,他出席一些会议,尤其是联合国的一些活动时,别的国际组织的秘书长或官员常向他提的问题是,协商顺利吗?如何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否权威?还是像有些国际论坛那样,大家在会上发表一通言论,吵吵嚷嚷,议论完毕,一散了之。遇到这种场合,他非常尴尬。因为“海协”是为了海上安全,现在又从事防止海洋被污染,大家一起来商谈,制定出国际公约、规则和标准。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作为依据制定国家法律。是很严肃的事。协商这个词不反映“海协”的性质,造成了曲解。秘书长讲完后,英国代表举牌发言称,“海协”成立前,一些国家对它的作用有疑虑,为统一意见,成立了协商理事会,起草组织公约时把“协商”加上了,没有专门考虑。因此,同意删去协商两字。其他一些国家代表也表示支持。就在大会要结束讨论时,日本代表伊瓦塔突然要求发言。他说,改名不反对,但这个名称不合适。新名称“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简称是IMO,在日语中是甜土豆的意思。因此,觉得不妥当。秘书长的反应很快,他说,这简单,以后不要连读,读成“I-M-O”就可以了。在会场一片笑声中,主席宣布改名通过(见“海协”大事记)。日本代表也不再坚持。
后来在一些会议上,有的代表不了解这个典故,讲到这个组织的简称时,仍然连读,往往会引发笑声,讲话的代表莫名其妙。会后一挪威代表告诉我,改名实际上是秘书长的主意,只是由前西德提出而已。讨论前秘书长曾通知他们,要他们支持。这是内幕消息。后来我去英国任常驻代表,经常出席各种会议,秘书长先是让办公室主任阿迪勃(阿尔及利亚人)经常在会议开始前到我们席位打招呼,介绍情况。后来秘书长亲自出面,我们一进会场,他就来问好。同时告知这次会议的重点议程,有时含蓄地希望我们发言支持。这也表明我国在这个组织中的影响力在不断提升。
前西德提案的第二点是关于法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以前只是一个专门工作组,成立于1967年6月,后来才演变成委员会,不是独立单位,一直从属于理事会,只是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在理事会会期内拿出一点时间来开法律委员会。非理事的会员国虽可参加,但只是列席,可发言,没有表决权。前西德提议,把它独立出来,向所有会员国开放。会员国均可自由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提案的第三点是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向全体会员国开放,会员国均可派代表自由参加,享有表决权。这个委员会是1973年第八届全体大会决定成立的。前西德提案的后两点,没有人反对,也就通过了。
在讨论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时,以交通部副部长曾生、原南海舰队第一副司令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按照与会预案作了发言。再次强调,发展中国家在“海协”内已是多数。因此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更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可惜只是笼统的发言,没有建议具体的工作项目。因此在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没有实质性的反映。我们开始意识到,在这类活动中,如果要提建议,就要结合具体的项目,才会有实际效果。
关于财务预算,在与会预案中,曾设想要求重新编制,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有用项目的开支。到会后与友好国家商谈,发现这个预算,秘书处已作为大会文件散发。各国代表来伦敦出席会议前,已与本国财政部门商量,基本同意这个预算,恐怕难以对预算作重大调整。即使真需要做某种调整,因授权有限,也将难以表态。而且预算涉及“海协”的方方面面,要重新编制,一时难以完成。而会期有限,不可能延长,这是实际情况。
会议还讨论了墨西哥等西班牙语国家的联合提案,要求在英语和法语两种工作语言之外,增加西班牙语为工作语言。如大会同意,“海协”的工作文件都将有西班牙文本,将大大有助于西班牙语系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代表在会上发言支持。大会决议增加西班牙语为工作语言。
近日有读者致电本刊编辑部,提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的国际海事条约汇编所包含的国际海事公约都是中英文对照,为什么《中国船检》杂志2016年第11期“出席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会议”称会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历史上第一本有中文作为正式文本的国际海事公约?对此,我们请文章作者沈肇圻先生做了简要答复。
答复: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会议协商的方式,制订一些规则,共同执行,这就是公约。与会代表在公约文本上签字,以昭信守。文本由保存人或保存国归档,由保存人或保存国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各与会国。文本用大家商定的文字写成正本,在海事方面初期都用英文,后来增加法文。现在有的国际海事公约已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并写明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有一段时间,俄文和西班牙文,甚至德文和日文文本是正式文本,但会议决定要准备官方译文与正本一并保存。
国际海事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59年成立后召开会议制订的国际海事公约,即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会议的最终议定书中写明:本最终议定书于1960年6月17日订于伦敦,用英文与法文写成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本与俄文和西班牙译本一并存放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公约文本的最后也写明:
“本公约于1960年6月17日订于伦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一份,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原本以及俄文和西班牙译本一并存放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4条文字:
“本公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独一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将俄文和西班牙文正式译本,同签署的原本一并存放。”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也有类似条文。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IX条文字:
“本公约连同本规则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单一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备有俄文和西班牙正式译本,与签署的原本一并存放。”
这些会议召开的时候,我国还未参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均未出席这些会议,不了解当时情况,也没有去了解过。分析起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是它的官方语言,召开的会议应该有四种文字的文本,可能由于什么原因,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只能后补,因此加了应备有俄文和西班牙文官方(或正式)的译本,一并存放。但俄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本只是译文,也没有写明具有同等效力。
1973年我国开始参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活动。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会议,我国表示将出席,但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有中文正式文本。秘书长认为要求合理,但有难处,商定了解决的办法。这在“出席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会议”中已有说明。
1975年第九届大会决定中文为该组织官方语言,也因当时实际情况,商定循序渐进,用逐步解决的办法来实施。
1976年11月1日至19日该组织召开会议通过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23条文字规定:本公约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正本共一份,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文不是此公约的正式文本,是因为我国未派代表团出席会议,也未与该组织商谈。
此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正式文本均有中文。我国代表团出席了相关会议,与该组织秘书处商量采取了措施。
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十七条文字:
“本公约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单一文本,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的正式译本,与签署的原本一并存放。”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第八条文字:
“本公约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单一文本,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备有阿拉伯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的正式译本,与签署的原本一并存放。”
1982年国际海事组织专用大楼在伦敦建成,中文处正式成立。随后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事公约均有中文正本,见2017年第1期往事拾遗“中文成为‘海协’官方语言始末”。
综上所述,国际海事公约的文本有正式文本、官方(正式)译本和译文。按国际条约法规定,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纠纷,应按正式文本执行,而官方译本,即保存国或保存人的译文,虽不具备法律效用,但它也得到承认,而译文只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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