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许晓龙
摘 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纷纷成立,企业和公司的运作需要法律的支撑,法律要保护买卖双方中的弱者,以体现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用于防范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的情形,这种制度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权利滥用;立法完善;构成要件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独立人格和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3)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手段。
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要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由此,在国有独资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和复杂,也最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实有必要在公司法分则不分中对二者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国内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都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擅权谋取私利而使上述当事人受到损害,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的责任来予以弥补,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2.行为要件
即支配股東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上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而加害于他人的故意,以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旨。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人格混同
即此公司与彼公司或股东个人之间在财产、业务、责任等方面没有严格的区分,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有:
(1)在公司集团里,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非法获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并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
(2)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有的公司甚至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当其中一个公司受到债权人追索债权时,立即将财产转入旗下的另一公司,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
(3)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业务上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如公司法修改前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当公司财产被逐步转换为股东个人所有后,公司将逐步失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不当控制
股东因出资或持股较多而控制一家公司,并且利用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实施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公司在股东的操纵下,实际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3. 规避义务
主要是指股东利用公司人格实施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
(1)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对该制度予以法律的明文化规定,但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即没有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作具体明确规定。
(2)新公司法中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未对该制度的适用场合使用范围作具体细化的规定,容易造成对该制度适用的扩大化。
(3)新公司法只规定了滥用公司人格股东对因其滥用行为导致的债权人利益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对滥用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却没有提及。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在立法上,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时也要完善民事基本法中的法人制度。
第二,在司法上,鉴于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有限,所以要依据明确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规定供法官适用,使法官能够灵活地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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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6]谢德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法律论文资料库
作者简介:
张君(1992~),男,湖北十堰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许晓龙(1993~),男,湖北宜昌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