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的法官

2017-05-23 22:35郑阿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角色定位法官

摘 要:当前,全国司法系统在响应中央号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作为司法系统中相当重要的法官在改革中必然要予以格外关注。改革必然要求法官重新定位自身角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重塑法官形象。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角色定位

一、角色定位

“角色”,这个词来源于戏剧,与在戏剧中的含义一样,指的是处于特定社会位置的人被期望表现出的行为。[1]将“角色”一词用于诉讼程序中的各个主体,则每个主体有其相应的角色要求。法官角色在诉讼中是个相当重要的角色,承载着理论界与实务界美好的法治夙愿。

“角色”也是一个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上的重要概念,角色是“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依据社会客观期望,借助自己的主观能力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2]

(一)审判机关的代言人

法官是负责案件的最终裁判,是审判机关的代言人。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分别由对应的机关负责,同时有相对应的人员。作为法官,是在审判阶段出现。

法官的一纸裁决,体现的是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最终认定,基本上成为定论。法官的诉讼文书承载着审判机关对社会中出现的案件的态度、看法和观点,也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折射。

作为审判机关的代言人,更多的是体现官方的态度,是接受社会监督的角色。树立审判机关的权威性、文明性、公正性,是法官的职责。

(二)当事人、社会公众与审判机关的中介

法律人常常将当事人和审判机关比喻成沙漏的两端,而法官就是中间的那个连接点。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论都要通过法官作出的裁决进行外化,当事人必须透过法官的裁决书进行外化,当事人必须透过法官的裁决书才能了解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法律评价。

这里提到不仅仅法官是當事人与审判机关的中介,同时法官还是社会公众与审判机关的中介。因为一个案件的评价,最终去关注案件的人不只是当事人,尤其是全国轰动的案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一般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比社会公众的参与性强,而社会公众的数量远远地多于当事人。法律的最终评判,将会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反馈,而必须对反馈信息予以关注,以求案件审理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让法律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法官是否为核心的讨论

一直以来,在我国这个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法官是庭审中的核心,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质。所以,庭审由法官主导基本上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随着学者们不断将视角转向通过借鉴国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来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层面上时,控辩双方对抗进而推动诉讼进程成为学者们的呼声。这样,法官更多地是消极、中立地参与庭审,而不再是核心。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是法官主导庭审,基本上仍处于核心地位。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庭审中需要了解自己所处的位置,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更好地履行法官义务,进而完成审判工作。

二、能力需要

(一)较高的法律素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可以胜任审判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法律素养的培养,是来自于生活实践与工作实践,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应有意识培养,让自己成为法律精英,与此同时提升综合素质。

法官在改革背景下,一定要更新自己的内在和外在的东西,不断吸纳优秀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提升自己,适应改革大环境。

(二)广泛的知识涉猎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法官面对的案件各种各样,涉及的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知识很多,有些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借助其他专业辅助,否则连基本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那定罪量刑必然会有失偏颇。这就要求法官尽可能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

虽然法官没有必要成为其他专业的专家,但是一定要努力丰富自己的知识架构。法官不必成为某种“特效药”,但要尽量是自己成为“万金油”。这是时代对法官的要求,是改革对法官的挑战。

(三)极强的驾驭能力

法官是庭审的驾驭者。这里提到的驾驭,更侧重指法官对于整个庭审流程和庭审现场的驾驭。

首先,法官一定要有大局观,要从大的方向上控制庭审的进程,使庭审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的连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其次,法官在庭审中要细致地对待连接处,使之顺畅地过渡,而不会显得突兀。

(四)敏捷的反应能力

法官庭审,实质上是处理对立双方矛盾的过程,面对纠纷主体本身的情绪问题,法官要细心处理好庭审过程,更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激烈冲突的主体为了各自的诉求,在非理性状态可能会有过激反应,必须要有应急方案予以应对。

更重要的是庭审一定要确保顺利、安全,作为处于核心的法官掌控庭审全局,一定要有敏锐的反应能力。

三、形象管理

(一)庭审形象管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重塑法官形象是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法官诉讼中特定身份的象征,而在庭审过程,他所代表的是国家司法人员形象。因此,庭审时法官必须严格法律要求,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绝对不可以做出不符合法官应有形象的事情,言语、举止必须得体。

(二)社会形象管理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意自身形象。尤其公共场合谨记自己身份,要比普通民众自律,进而维护法官群体形象。以《法官法》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维护自身形象,更要守护法官群体威信。

参考文献:

[1]【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第102页.

[2]周晓红:《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0页.

作者简介:

郑阿娟(1988~),女,陕西省延安市,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目前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是学术型研究生,专业为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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