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光
摘 要: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中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通说认为该制度起源于西周。西周赎刑制度在我国几千年的法制历史长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我国现代刑罚体系构建及量刑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赎刑;法治思想;借鉴意义
一、赎刑释义及起源初探
(一)赎刑制度的含义
对于“赎”字,历史上影响较大的两部字书的解释有共同之处——《说文》解释为“赎,贸也”,《玉篇》解读作“赎,质也,以财拔罪也。”言下之意“赎”也就是交换,赎刑指的是以一定财物换取罪行上除免。近现代汉语对其解释基本相同,《辞源》解释为:“赎刑,以财物赎罪。”《中华大字典》解释为:“出金以贖罪”。就字面含义而言,古今认识几无二致,赎刑是我国古代的一项刑罚制度,它是指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以赎免其依法依律应当承担罪刑,或者替代其应承担刑罚的执行手段。
(二)赎刑制度起源
关于“赎刑”制度的起源,因年代久远、史料匮乏现在理论界观点并不统一。从史料分析出发结合经济基础条件,推定赎刑源起于夏、形成制度于西周的观点比较经得住推敲。西周时期,“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其意为西周穆王命令当时的法律专家吕侯借鉴夏朝赎刑制度,制定适用于西周的“吕刑”。这表明西周时期有关于夏朝赎刑制度及适用的记载或传闻,但夏朝时赎刑是否成为制度化规定尚待考证,但是基本可以肯定具备相应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的夏朝已经出现了赎刑适用的先例。到了西周,《吕刑》规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里表达方式上虽未直接使用“赎”或“赎刑”,但按照文义理解,这里的“罚”即是“赎”。对于是否判处五刑存疑时分别适用相应赎刑予以替代的规定,表明赎刑在西周时已经呈现出一定的体系化特征,不再单单是适用个例,应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二、西周赎刑制度初探
关于西周赎刑的记载主要见于《吕刑》,其关于赎刑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本文赎刑起源部分所引用的内容。从这段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西周赎刑的适用原则、性质定位、适用范围、赎取标准等,进而可以推断其立法倾向及其背后的法制思想:五刑存疑赦,赦的方式为赎刑,那么赎刑就是在“存疑”时适用,有学者将这种适用原则称为“疑罪收赎”;由于赎刑是在案件存有疑问时替代适用,此时赎刑从性质上来说就应当是替代刑,而非某一刑种的刑罚执行方法;对于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分别规定代罚额度,说明西周时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均可在存疑前提下适用赎刑;《吕刑》对于五刑所对应的赎取标准也做了规定,使用的计量单位为锾,据有关学者考证锾为西周货币单位,一锾为西周铜六两。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下,青铜在西周时属于极其稀有贵重的物质,就以最低档次的“墨赎百锾”而言也要缴纳六百两青铜,这也不是一般人能负担得起的,《吕刑》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赎刑适用对象,但从赎取标准看它只能是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大致推测实际运行中普通人不一定能得到赎刑惠及,但不可否认西周统治者在制定该制度时保有的闪光思想:在吸取夏商灭亡教训的基础上,西周统治者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又结合奴隶制神明思想,总结出一套“敬天保民”思想,在刑事法律上体现为“明德慎罚”,提倡少杀、慎杀,疑罪从轻,尽量减少冤假错案,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奴隶制统治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西周赎刑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说古以明今,笔者分析我国西周时期的赎刑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现它的制度闪光点,并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首先,西周赎刑制度暗合我国社会主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会性质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有两方面的利益导向,一方面要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赎刑制度恰恰能够起到这种作用。赎刑的适用是依法判处刑罚又变通实刑为罚赎财物,虽然没有实际执行刑罚,但是也给犯罪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及痛苦,也能达到惩治个案犯罪人、威慑潜在犯罪人、教育社会的目的,因为犯罪人特别是涉财犯罪的犯罪人可能把经济上损失看得比自由的丧失更重,社会人也会基于“趋利避害”的属性尽量避免触及法律底线。这样基本上也能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同时,针对罪行较轻、因过失而犯罪、犯罪人年老体弱患病等特定情形,变通刑罚执行措施的方式,有利于减轻犯罪人对于社会的敌对,便于惩罚犯罪后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再融入,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避免犯罪人因被执行刑罚导致的社会矛盾生成,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有一定的作用。
其次,西周赎刑制度充满人道主义色彩,闪现着人性的光辉。犯罪行为有鲜明的个性,不同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方面都会有所区别。刑事制度应该有所区别地对待不同犯罪,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惯常做法,也一直为人道主义所倡导。人道主义认为在区别犯罪性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应当尽量少用、慎用刑罚以达到释放人性自由的目的。基于上述考虑对于那些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的侵财犯罪、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没必要一棍子将犯罪人打死,应该给其改造自新的机会。赎刑制度就很好地贯彻了人道主义的精神,这种饱含恤刑、宽缓色彩的刑事制度,给予犯罪个体以一定钱财损失为代价换取人身自由的机会,有利于犯罪后个人价值的实现,体现了刑事制度制定者的人文关怀、人性尊重。
第三,西周赎刑制度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罚成本大有裨益。刑事司法有多方面的价值追求,其中之一便是高效。高效在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上都有利益需求。从刑事审理阶段看,每个诉讼参与主体都有尽快脱离刑事诉讼折磨的需求:对于犯罪人来说久拖不决的刑审意味着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对于受害人来讲迟来的正义终非正义,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司法资源是紧缺有限的,因此高效、低成本的刑事司法有天然的亲和力。赎刑制度如果能够和犯罪人认罪减刑、赔偿被害人减刑等量刑规范化制度相结合,必然能够减少诉辩矛盾,更高效地认定犯罪事实、做出司法效果更好的判决。从刑罚执行上看,国家机关执行刑罚需要有人员、物质、管所等成本,相对而言自由刑以上刑罚措施执行成本更高,而变通执行实刑代之以适用赎刑,就能极大降低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在赎物归属上合理设计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利益和选择参与权。我国以往的刑事审判基本上以国家机关为主导,受害人一般只是作为诉讼参加人进入诉讼,并没有太多自主性。这样的结果就是审判执行后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正义得到伸张,但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个体正义被牺牲掉。有人要说不是还有赃物退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保障受害人利益吗?但现实中一方面不是每类刑事案件都有赃物,侵犯人身的犯罪何谈赃物退换;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往往也因为犯罪人被执行实刑后产生的“打则不罚”思想而难以得到执行。最终,受害人并不能通过现有制度得到利益补救。为了改变这种对被害人不利的刑罚效果,势必要提高受害人的刑事诉讼参与度。如果将赎刑制度在“花钱买刑”的基础上,在赎物赎资归属上给予受害人请求权、选择权,那么受害人利益将得到有效保护。这与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旨在通过平衡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定案息诉、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西周时期赎刑制度的梳理,大致展现了该制度早期的发展状况、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西周赎刑制度体现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于现代刑事司法的借鉴意义。赎刑制度在落实刑事政策、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维护被害人利益、惠及人性自由等方面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如果能够深入研究,深挖其实质内涵,构造出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配套“赎刑制度”,必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大有帮助。
参考文献:
[1]孔颖达等《尚书正义》卷三《舜典》,载《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5版。
[2]吕利曹云飞:《秦简中的赎——睡虎地秦墓竹简研读札记》《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3]李岩:《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南开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4]江涛.《略论西周赎刑》,《乐山师范学报》,2007(6)。
[5]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