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生态环境价值诉求研究

2017-05-23 07:31吴冬梅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8期
关键词:矛盾性和谐

吴冬梅

摘 要:新农村建设中,通过从人的价值追求的矛盾性反观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从而去理解价值观的"生态转向"?

关键词:矛盾性;和谐;生态价值观

自从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后,学界各自从特定的角度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特别是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思考各有所依,难以统一。我们的观点是:从人的价值追求的矛盾性反观农村生态环境,以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从而理解价值观的“生态转向”,祈求在展示人之魅时,还自然之魅。

一、从人的价值追求的矛盾性反观农村生态环境

“价值是一种主体性事实”,其追求活动实际上就是价值主体通过自身能动的选择和建构客观的价值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具有深刻的矛盾性。

其一,主体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人作为通过自己的对象世界才确证到的一种存在物,其存在的意义或价值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而是由人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所创造和生存的,因此,人的价值追求活动是人以自己的感性的自然,通过感性的中介,去改造感性的对象,以创造价值和生存意义。离开了超自然性的自然性,人只能像动物一样去适应自然,就无所谓创造价值和生存意义;而离开了自然性的超自然性,人的超自然性只能是一种神秘的特征,人所创造的价值和生存的意义只能是抽象的。

其二,价值追求活动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人的价值追求活动是人的有目的自觉活动,是人把自己有价值目标和要求变成现实的活动。但同时,人的价值追求活动又必须以客观对象为转移。因此,一方面,价值追求活动主体要按照自己的价值目标去改造客观对象;另一方面,又必须积淀着关于客观对象的规律性认识,这种目的性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价值追求活动的“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在价值追求过程中如果人不是以物的尺度“适度”地追求价值。构建一种价值事实,价值的客观性便无从体现,价值内容的真理性便无从得出;如果人的实践不是以物的尺度“适度”地把握价值事实,必然引起报复性的后果的反主体效应,必然会受到客体的惩罚。

其四,价值追求活动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人的价值追求活动是一个双重化过程: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客体化过程,即对象化过程,它体现的是人在价值追求过程中的能动性。选择性和主体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客体主体化过程,即非对象化过程,它体现的是客体以其客观性。对象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存在限制的追求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制约人的价值追求活动的性质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形成。正是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中,展示“人的活动结果具有潜在的环境价值”即“人的活动所致的环境后果对人的意义”。

基于人的价值追求的内在矛盾性,我们可就农村生态环境作伦理学反观。如今,农村生态植被的破坏。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农村土壤环境的污染。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农村大气环境的污染等日益严重。在前工业时代,由于人类社会认识和实践水平低下,几乎没有改造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人的活动所致的环境后果对人的意义”也仅仅表现在自然许可的范围内去与其进行有偿性的物质能量交换,以此作为人之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对自然的破坏是甚微。当人类的理性逐渐觉醒以后,人就“从事着推翻自然界的平衡以利自己”的活动,于是进入人类征服自然阶段。自工业时代以来,人们“逐渐把人类看作是地球上万物的统治者和裁决人。”发展到现在,“人的活动所致的环境后果对人的意义”表现为“默许人具有依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而任意处置和占有任何自然物的权利,同时又消解了人类对于自然物质的存在与繁荣所应承担的义务。”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理性给人类社会带来的进步与发展。

二、新农村生态环境价值诉求

基于上述状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应当有新的价值诉求。我们认为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必须以人和自然同时为本为價值原则。在人与自然关系中,核心命题是以谁为本的问题,究竟是以自然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究竟是一元的还是二元论的?从历史上看,我们可以把非马克思主义的各种理论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从“人的自然化”的单向运动去谈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类是从“自然的人化”的单向运动去谈人与自然的关系。前者强调人对自然的敬畏与服从,强调以自然为本。后者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与统治,强调以人为本。当然,这两种理论范式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侧重而已。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历史告诉我们,现实与我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因为坚持以人为本的一元论是人类以主人自居的主人论,其结果就是把自然当作奴役的对象,把自然看作无生命状态的客观实体。以人为本一元论的先进性是相对于以物为本而提出的的命题,但是,并不是说以人为本的一元论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最好证明。以自然为本,并不是说人类就是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有所作为。因为客观规律是改变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提倡并遵从以为人本和以自然为本的二元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必须是坚持以自然为本。

其次,必须以“为我”为价值标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极为深刻地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象动物一样单靠自然的恩赐,而必须在“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基础上建构“为我关系”。

最后,必须“和谐”为目标。人在对自然危机进行反思和反省的过程中,逐渐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想目标。合理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不应是单一的人的自然化的过程,也不应是单一的自然的人化的过程,而应是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辩证统一的双向的运动过程,即应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辩证统一的双向的运动过程。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人与自然之间互为价值。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表现为共生共荣,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应是求真。求善和求美的统一,是本然回归与理性超越的统一,是现实关怀与终极关怀的统一。可以说,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价值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和以自然为本的二元论的价值原则和以“为我”为价值标准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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