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也是药,药也是食。所谓药食同源,最早出于《黄帝内经》,意思是许多食物也是药物,它们之间无绝对分界线。古代中医学家将中药的“四性”“五味”理论运用到食物中,认为每种食物也有“四性”“五味”。
后来,药食同源这一理论,变成了实用层面上的药食两用,即:某些东西可以作为食品食用,又能做药材治病,比如丁香、刀豆、八角茴香、小茴香、小蓟、马齿苋、火麻仁、代代花、玉竹、余甘子、鱼腥草、茯苓、沙棘等。卫生部曾公布药食两用目录,计有101种。
不过,《食品卫生法》另有规定。比如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就是说,除上述101种中药,其他中药不可以作药食两用。
这么一看,把食品当补药,把补药当食品,法律上行得通。问题是,民众在有限的知识范围内,把药食两用扩大化了。之所以扩大化,不能完全归因于民众。食品制造者、出售者、舆论等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016年1月8日,沈阳某都市报一小文在用500左右字交代了背景之后,用最后几十字告诉读者:雾霾天合理安排孩子的饮食,如适量补充钙和维生素D,建议多吃点鱼类,尤其是海鱼,增加富含β-胡萝卜素及抗氧化的食物,如南瓜、木耳、山芋、胡萝卜、哈密瓜、橘子、橙子等。
言外之意,这些食品也是补药。这或许有一定道理,民众也认可。但个别生产厂家和食品宣传广告强把食品说成补药,消费者就不答应了。如潮州一公司把他们生产的某酸茶产品说成有治疗功能,便引起众多消费者不满。经查验,国家食药监局没有批准这一酸茶为药品或保健食品,它属于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用于治疗疾病,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比较有名的案例是长沙一公交公司因“六个核桃”吃了官司。
那是2015年,提起诉讼的是长沙消费者谢文红。他经常看到本市809路公交车车身印有“六个核桃”的平面广告,自称“受到引导,在9月23日买了34件,金额共计1904元”。买回家后,谢文红依产品标签注明的内容和广告信息仔细验证,发现有违法违规之嫌:首先,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号为普通食品标准号,不是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其次,产品中主要配料为核桃仁。谢文红查询后得知,核桃仁功能与主治主要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虚寒喘嗽,肠燥便秘,根本没有补脑保健功能。第三,国家食药监局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提示称,国家从来没有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在谢文红看来,广告把食品当保健品和药品来宣传,厂家有责任,卖家也有责任,广告商和产品形象代言人更有责任。谢文红请求法院判令商店退还购货款1904元;判令3家相关单位和产品形象代言人赔偿19040元。
既然国家法律有药食同用这一规定,既然媒体可以依据法律和人类饮食经验称某些食品具有补药功能,既然个别产品制造者、销售商、广告商钻制度空子,或瞒天过海,或打擦边球,那在非专业人士的广大消费者那里,从切实保护身体健康角度考虑,便越发对食品关注和敏感起来。
于是,很多食品不再被人视为食品,摇身一变,成了补药,甚至成了能够治病的常备药。比如,洋葱成了血管清道夫,火麻仁茶成了血管健康保护神,海带成了血液净化剂,黑木耳成了血管保护伞,等等。
凡事都有正反面,当食品正面补药效果被强化时,负面效应也铺天盖地而来,即有些食品是禁药,巧克力多甜,鸡汤多香,狗肉多爽,但这些食品对高血压患者来说绝对要禁食。不听医嘱,勤吃多食,无异于服毒。
既然某些食品可以成为补药、禁药,甚至是毒药,那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便把“某些食品是毒药”扩大化了,葡萄无核是灑了避孕药,小龙虾是小虫虾;肉鸭长得快是吃了兴奋剂,西瓜就桃要人命,猪肉寄生了无敌钩虫,等等。事实真是这样吗?今年1月6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在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会上称:这些说法全是谣言。
但是,在全民养生的大氛围中,很多谣言仍然流传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