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孟子提出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定论,无论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还是物权中的不动产,都对于公民人格的健全、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神圣财产不可侵犯”还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都不是中国的先例。本文以“有恒产者有恒心”为基础,探讨我国当前新政策下对于私有财产以及物权中不动产的保护。
关键词:恒产;恒心;物权法;私有财产权
一、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内涵
古代亞圣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里说道:“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这句话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之一就是:人们的生存之理是,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产业,心就会长久地安定下来;没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产业,心就无法长久地安定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产和精神生活过程。”
就自身的见解而言,如果说“恒产”的隐喻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的隐喻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而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的“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构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物权中的恒定资产——不动产。
二、对私有财产的解读
在宪法意义上,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私人财产权,众所周知,财产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有专门的《财产权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国民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描述了一种利益,他能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目前我国的民法理论也将其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所以说我们定义财产权的概念:”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法和私法上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主要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一旦被规定为宪法内容后就脱离民法上财产权的概念,这私法上的财产权保障提供法律基础。”
除此以外“宪法上的财产权范围并不限于传统的动产与不动产,而且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同时一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也算作其中,然而无论是哪一种财产权,他们早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三、我国财产的保障制度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谓物权法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与动产。《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界定、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基本财产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这次通过的《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属于不同所有制的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一部分群众,往往只重视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而忽视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由此,私人财产被国家、集体征收、征用得不到足额补偿的情况普遍存在。而此次审议通过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有力的保护我国公民的私人财产,从而消除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顾虑。
之所以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是因为11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定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中央的名义制定的顶层设计文件强化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路径。
1.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交费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私人购买住房只在一年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住宅土地使用权限是70年),对于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权费是否要续交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均为做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广大公民的实际情况,《物权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便解除了所有住房者的担心。除此以外,建设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来保障。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由法律、法规规定。除此以外,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费用,草案也明确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设立特殊人群居住权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关于居住期限,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期限首先根据遗嘱、遗赠或是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期限至其死亡,未成年人的居住期限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私有财产显然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生生不息的动力,也诠释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真正含义。
参考文献:
[1]刘兴成.产权保护法治从房屋启步[J].法人,2017年1月.
[2]刘武俊.“有恒产者有恒心”落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承诺[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5.
[3]齐蛟.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草案热点聚焦[J].产权导刊,2005(8):12-14.
作者简介:
董鹏程(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学生,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