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建辉++董伦
摘要: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较窄,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大的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复杂的问题但是法律却没有显现,没有规则,也无原则精神的体现。鉴定二元论一直并存,医疗纠纷的解决存在地域差别。解决鉴定二元论,针对医疗纠纷处理专门立法,引导百姓正确依法维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R-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5-01
作者简介:宿建辉(1968-),华中师范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通讯作者:董伦(1963-),天津医科大学,医学博士,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NICU,主任医师。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涉及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对非医疗事故性医疗纠纷排除在外。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①,当前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一般都是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而这些人与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说是保持中立,还是很难真正做到。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复杂的问题无法可依,法律层面没有规则,也无原则精神的体现。鉴定二元论一直并存,医疗纠纷的解决始终存在地域差别。解决医患纠纷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与医疗机构的生存发展密不可分。
秉承依法治国理念,解决鉴定二元论,针对医疗纠纷处理专门立法,引导百姓正确依法维权。做到专业问题,专门处置,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医疗纠纷鉴定標准统一势在必行,这也是卫生事业走向法治的必然趋势。
一、法治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根据条例第20条的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行为有权进行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对医患关系纠纷中产生争议的医疗行为拥有专有鉴定权。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二、医学会应对医疗纠纷享有专有鉴定权
全国各地出现了鉴定机构是怎样选择的问题,上海市、江苏省区别于全国其他省,这两个地区因医疗损害提起的鉴定提交当地医学会鉴定。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不论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都适用医学会鉴定,这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但对其他省份来说,如果医疗机构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就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称作医学鉴定,医院要求进行医学鉴定,而患者要求司法鉴定,法院通常会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卫生厅规定委托进行医学鉴定。
两种鉴定机构同时需要做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委托先进行首次医学鉴定,再次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结束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几个鉴定下来耗费时间长,鉴定费用高。两种鉴定由于专家库成员不同,认识问题水准不一,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差别大。鉴定二元论并存,鉴定结果不一,造成审判人员困惑,不利于案件评判处理。
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垄断性,鉴定检验过程对鉴定结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医学会由于专家库专业水准、知识水平、技术能力要优于司法鉴定人员,医学会主持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不但有利于迅速组建具有较高水准的的鉴定队伍,又有着制定鉴定活动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完整流程,由其组织进行鉴定比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更值得依赖。
三、规范鉴定规则
对医疗事故的提起设置限制:因行政部门或为刑事处罚设定提起,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方可提出,单独因民事赔偿不得提起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执行。
江苏现行委托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的同时,鉴定伤残等级不妥,医学会专家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当前的伤残等级鉴定应交给司法鉴定部门。建立鉴定人的责任机制,使鉴定人按照程序来,结论要有科学依据,避免鉴定二元论并存影响,使鉴定更加公正。
规范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如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需要明确。鉴定是为明确责任,确定原因力大小,划分医患双方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从54条到64条的规定,显然没有涉及鉴定,没有实施细则加以解释规定,侵权责任法尚无法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现状。医疗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有所区别,从尊重科学角度,医疗侵权作为专事问题,应与侵权责任法的普通侵权加以区别对待,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纠纷问题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当前混乱现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②。
[注释]
①周东海,袁申元主编.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31.
②周东海,袁申元主编.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31.
[参考文献]
[1]周东海,袁申元主编.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31.
[2]刘振华,王吉善主编.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7: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