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权教育是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作为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国家在人权教育方面需要承担道义义务、法定义务、国际义务。我国在人权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人权教育开展不全面等问题。国家需要进一步落实人权教育的义务,推动人权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人权教育;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D8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15-02
作者简介:丘红江(1991-),男,汉族,广东清远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引言
人权教育是让人认识到自己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基准以及将这一基准推己及人的培育过程,其目的是通过人权知识的普及,形成人权的情感、人权观念,提升社会的人权意识[1]。可见,人权教育在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2009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发布了三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其中,从不同层面对人权教育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并且逐步加大人权教育的力度,凸显出国家对人权教育的重视。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估报告可以看出,我国人权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亦可以看出人权教育离不开国家的努力推动,也即国家履行人权教育的义务①。
二、理论基础
(一)人权教育的必要性
人权意识的提高依赖于人权教育。对于权利主体而言,通过人权教育可以培育权利主体的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并监督政府依法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于权利的义务相对人来说,通过人权教育可以提高他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自觉性。在我国,人权教育的开展是伴随着人权研究的深入而进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权一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遭到批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权禁区突破以后人权研究才得以逐渐开展,随后,人权教育才获得了发展[2]。应该说,我国人权教育的起步比较晚②,导致了国民人权意识相对薄弱的现状,因而有必要在我国进行人权教育。
(二)國家是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
国家是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这是由人权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在国际上,人权教育被认为是一项特殊的人权,具有权利的属性[3]。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们相互立约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内容,也是国家及其权力存在的正当理由,换言之,国家是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其次,人权教育是国际人权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是国际条约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因此,国家作为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得到国际人权条约的确认。
三、国家在人权教育上的三重义务
国家是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那国家在人权教育方面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呢?本文认为国家在人权教育上存在三重义务。
(一)道义义务
人权作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它不是来自国家的赐予,但是要求国家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也是政府拥有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4]。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人们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出来,相互立约组成国家,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这一理论,满足权利的需要是国家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及其权力存在的正当理由。权利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义务,就人权教育而言,是人权实现的需要。所以,人权教育是国家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
(二)法定义务
人权教育在我国立法并没有直接体现,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准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需要采取各种举措保障人权的实现,而人权教育便是不可缺少的有效方式,所以国家通过人权教育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三)国际义务
国家在人权教育上的国际义务,是国家根据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需要承担的国家义务。《世界人权宣言》开创性地对国家的人权教育义务做出重要贡献,为人权教育的国家义务在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后,为确保国家履行人权教育义务,联合国先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建立监测机构,以确保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经济、社会及教育措施,履行应负义务”[5]。此外,国家的人权教育义务还在联合国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及方案中反复确认。因此,国家在人权教育上具有国际义务。
四、我国政府履行人权教育义务的现状
(一)制定了人权教育的行动纲领
我国政府自200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具体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其中,对人权教育从开展方式、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国家开展人权教育的行动纲领。从三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来看,中国政府不断加大人权教育与培训的力度,为人权教育在中国的展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了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截止目前,我国先后在较早开展人权研究的高校建立了两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第一批为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第二批为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再增加5个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设立,为人权知识的普及和研究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开展学校人权教育
在中小学阶段,将人权知识融入课程教材。在高校,开设人权法与人权教学通识课程。建设人权相关专业,培养人权方向的人才。
(四)针对公职人员,开展人权知识培训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针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系统干警和媒体从业人员等开展了人权知识培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提出:把人权教育作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重要内容。将人权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的课程体系,列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入职、培训必修课。
五、结语
从我国政府履行人权教育义务的情况来看,我国人权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问题不少问题,例如开展人权教育的学校不多、人权教育师资不足、教学知识相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人权教育缺乏立法跟进与资金支持等问题[6]。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需要对其展开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履行国家的人权教育义务,推动人权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进而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
[注释]
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报告[EB/OL].http://www.humanrights.cn/html/wxzl/3/.
②笔者检索了中国知网主要期刊上的人权教育研究论文,发现最早出现的时间为2001年,从这个角度也说明了我国人权教育起步比较晚.
[参考文献]
[1]齐延平.论人权教育的功能[J].人权,2007(01):51.
[2]曲相霏.人权需要信仰——对高校人权教育的一点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19-20.
[3]王孔祥.试论人权教育的重要性及作用[J].人权,2008(6):22.
[4]刘志强.人权法国家义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8.
[5]杨炼.论人权教育的伦理特质[J].社会科学论坛,2015(07):90.
[6]杨松才,陈佑武.中国人权研究机构与人权教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