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16年8月,见房价不断上涨,张先生决定将这套房子卖掉,为了避免李女士阻挠,他私自与买家孙某商议房屋买卖事宜。张先生谎称自己未婚,并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原件,使得孙某相信张先生是房子的单独所有人,双方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顺利过户。直到孙某要求入住时,李女士才得知此事。李女士以张先生卖房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對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为有效,条件包括:①买方购买时是善意的;②价格合理;③完成过户。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行为有效时,所得价款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私藏卖房款,拒不用于家庭生活,给配偶造成损失的,法律对此有规定: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②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无效时,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