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正红 唐永忠 曹 彦
(①云南省昭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57000 ②云南省昭通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异地引种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邵正红①唐永忠②曹 彦①
(①云南省昭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57000 ②云南省昭通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异地引种是优化畜禽结构,改良地方品种,发展现代牧业的必要措施,也是脱贫攻坚发展畜牧产业的有效载体,但是异地引种容易引发诸多疫病风险,困扰着畜禽养殖。因此,分析异地引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近年来,随着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的需要,异地引种变得十分频繁,就昭通市而言,受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资源等因素的制约,畜牧产业发展一直处在相当滞后的位置,十三五时期,因产业发展的需要需养殖生猪83.67万头,黄牛8.3万头,羊42.1万只,商品鸡309.2万羽,而本地畜禽无法满足如此巨大的产业发展需求,对外引种因而变成一种必然选择,但异地引种如果把关不严,到达新饲养场后往往引发全场动物疫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从异地引进畜禽,做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变得十分重要。
1.1 宣传力度不大,社会认知度不高 异地引种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及法制性非常强的工作,引种畜禽的好坏及质量直接影响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由于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再加上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直接没有法律意识,异地引种时经常出现未检疫申报进行运输,调入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不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要求进行隔离而直接进行混群,或者未按规定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未按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垫料及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引种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成为“法盲”。
1.2 引种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改变运输动物使用目的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因缺乏处罚依据对具体违法行为难于进行立案查处;(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县、市(区)异地引种如何办理审批手续未作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方法与标准不统一;(3)现行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不同种类的畜禽缺乏最低抽样比例设定以及调运前后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时间间隔;(4)运输动物检查站的设置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其设置依据缺乏法律保障,有的高速公路本应设置检查站而因各种原因未进行设置,使监督检查工作难于开展。
1.3 引种后及时跟踪服务水平不高 一些地方虽然也重视动物异地引种工作,但引种时却安排非技术人员参与,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相应的监测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做得不到位,容易导致工作失误。
2.1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引种单位对异地引种检疫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对各环节检疫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异地引进动物(种用、乳用动物)纳入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放告知书、公开信,签订责任书、制作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宣传异地引种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引种的后果及危害,促进贩运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一步规范异地引种工作,确保通过异地引种这个载体抓实、抓好畜牧产业发展,为脱贫攻坚作贡献。
2.2 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做好异地引种检疫工作 异地引种时,优先选择《工商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件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规范的饲养场。从外省引进乳用、种用畜禽时,引种单位(含个人)需提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下发是否同意引种决定。办理好此项手续后,引种单位或者个人需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中调运可用于继续饲养畜禽,时间是提前3d,调运用于种用、乳用畜禽时间是提前15d,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畜禽,货主除需按前述规定取得畜禽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需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大动物45d,小动物30d,检疫合格并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对拟运输的动物(种用、乳用动物)来源进行了解,看是否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可疑疫情的屠宰场;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了强制免疫,免疫病种是否在保护期;临床检查是否健康,6个月内是否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若怀疑患有,应进行相应疫病检测,若是乳用、种用畜禽则需提供规定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畜禽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这些条件均达到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异地引种动物方可运输。异地引种动物起运前及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对动物运载工具、饲养工具、装载工具等进行消毒,对垫草、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引种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提前24h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检疫监督,其中属于种用、乳用动物的还需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在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观察大动物45d,小动物30d,合格后方可分发给饲养农户。
2.3 注重立法,完善措施,加强各环节监督检查 进一步修改完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异地引种涉及检疫申报、监督、处罚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规范异地引种行为。
2.4 强化引种后期监管和服务 引种畜禽分发到养殖场、养殖小区后,当地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大后期监管和服务力度,指导养殖场(户)饲养前1~2个星期使用过氧乙酸或者生石灰等消毒药品进行消毒,混群时使用维生素ADE、强力霉素等药物进行保健,饲喂饲料时逐渐进行过渡,混群半个月后选用伊维菌素、阿苯达唑等药物进行驱虫,同时监测抗体做好预防接种,减少疾病风险。
附表 常见动物异地引种需检查的疫病项目
S851.34+7
C
1007-1733(2017)05-0038-02
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