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7-05-18 09:00吴多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背景音乐著作权法资源库

吴多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6-2022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884亿美元,同比增长9%,其中中国网游市场规模高达1361.8亿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庞大的市场份额,吸引得不少企业投身网游事业。由此随之而来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亟需解决。

目前我国立法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并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网络游戏作为多种元素的结合体,单单的一部法律难以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完整覆盖。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网络游戏的不同元素分别以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根据WIPO最先发布的报告指出,网络游戏的配音、游戏情节、代码、人物角色、美工、网页设计等游戏要素应当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对于游戏中的专利技术硬件、游戏外观设计等游戏原则,则应当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而商标法则重点保护企业名称、以及游戏名称等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类游戏元素。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重点讨论网络游戏中的可以被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内容。

游戏引擎

游戏的运行模式其实并不复杂,在游戏运行过程中,根据系统的自动设定或者游戏玩家的操作控制,游戏引擎系统调用不同的游戏资源库里面的素材,并将画面、声音等游戏素材组合后反馈给游戏玩家。由此可见,网络游戏其实主要是由两大部分主要内容构成,一个是游戏的驱动引擎,另一个就是网络游戏资源库。而游戏资源库则主要包括游戏画面、游戏配音、人物道具、背景音乐及过场动画等内容。游戏引擎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在畅游公司诉麒麟公司《成吉思汗》游戏软件侵权一案,原告畅游公司起诉被告麒麟公司开发的游戏侵权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法院组织鉴定中发现被告游戏源代码中埋有原告工程师名字,后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游戏画面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类似电影方式摄制的作品的关键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网络游戏的画面的表现方式和电影作品等具有相似性。玩家通过操作游戏引擎程序,不断调出游戏资源库中的内容进行组合,构成不断变化的連续画面,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对于游戏整体画面的权利归属问题,虽然玩家在其中通过自己的游戏操作产生了特定的游戏画面,但这些游戏画面是由开发商所设计的游戏资源库中的内容组合而形成的,并非玩家独立创作而成,因而玩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游戏画面、场景的著作权仍应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在《奇迹MU》案中,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涉案游戏相比于电影作品,具有较强的互动性,游戏画面的变化是需要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而产生的。不同的操作顺序和选择,可以调动游戏运营商预先制作好的不同游戏素材进行组合,因而可以造就出不同的游戏画面。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及背景音乐

一个吸引玩家的网络游戏,应当是有着较强代入感。通过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和背景音乐,来渲染气氛,增强游戏整体的表现力。当网络游戏进行到特定情节时,播放素材库中的特定音乐和过场动画,往往会使的游戏更具吸引力。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和背景音乐是游戏制作商预先制作好的作品,其中背景音乐可以作为音乐作品进行保护,而过场动画则可以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游戏人物及道具的名称

总所周知,市场上的大部分网络游戏其实主要来源于流行小说或历史真实事件的。武侠类游戏中的剧情安排、人物道具设定主要是来源于金庸、古龙等所创作的武侠小说;涉及历史类的战争游戏则主要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三国时期所发生的事件。甚至于看完金庸《天龙八部》的小说或电视剧,就去玩相关的网络游戏,这样的网络游戏有着较强的代入感,更能吸引潜在的游戏玩家。

而判断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和道具名称是否收到著作权法保护,前提在于判断涉案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即对涉案名称的独创性进行判断。在《幻想江湖》案中,法院认为,人物、武功、武器的名称等词汇并非公有领域的通用词汇,但如果将这些内容要素组合一起,则能够构成完整的意思表达,因而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要求。

刀、剑、剑术、舞刀等词汇都是公有领域的通用词汇,用以描述兵器或武功,但如果“冷月宝刀”、“六脉神剑”等词汇则因其具有特点或使用场景等特定的描述因而具有了一定的个性,作者通过对特定武功或武器使用的描述、效果的描述、或使用场景的描述,则有可能具有独创性。

游戏界面、游戏装备,人物造型、游戏地图

游戏的画质、操作界面、人物装备的美观程度,决定着一个游戏是否能够吸引游戏玩家,因此在游戏开发过程中,美工的作用极其重要。判断上述几个游戏要素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对要素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比如说,三国人物关羽的形象,总是拿着一把青龙偃月刀。如果游戏开发商仅仅将青龙偃月刀设计成“刀长九尺五寸,重八十二斤,刀身上镶有蟠龙吞月的图案”,则应当被认为是落入了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但如果游戏开发商将一定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加入进其中,则可以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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