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下,残疾人“精准扶贫”是一项迫切任务。在“精准扶贫”的总体框架下,鉴于残疾人群体的自身特点,残疾人 “精准扶贫”具有其特殊性与特殊实施路径。基于协同治理视角,把残疾人精准扶贫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合起来,建立“+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供给侧革新,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对接,确保残疾人精准扶贫的针对性、全面性和高效性,是全面建成小康、“精准扶贫”战略中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之必须。对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极为深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7;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3-0097-07
引言
自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战略部署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精准扶贫工作做了指示。特别是2015年10月16日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指出扶贫工作的“六个精准”① ,为全面扶贫脱贫,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精准扶贫”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把“精准扶贫”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行实施。政府是扶贫的主体,政策是扶贫的依据,实质上,“精准扶贫”是一种“制度性扶贫”与“政策性扶贫”式的扶贫工作框架;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残疾人的脱贫工作无疑也是扶贫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且迫切的内容,相对于一般性精准扶贫,残疾人的精准扶贫有什么个性特征?在“制度性扶贫”与“政策性扶贫”的大框架内,残疾人精准扶贫还有哪些“非制度性资源”可以开发,以形成一个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新模式?本文就此做一扼要探讨。
一、“制度性扶贫”背景下残疾人扶贫
供给侧与需求侧的非对称性贫困问题是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任何时期都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不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何,总有一部分民众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处于社会的底层,特别是如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尤为如此。自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政府在救助中的责任后〔1〕,各国政府都承担着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政策,采取适当措施,减缓、消除贫困,这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任务。针对贫困现象与贫困者,政府往往采取“救助”政策,实施 “反贫困”(anti-poverty)战略“救助”与“反贫困”或“扶贫”的关系在学术界及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二者应该是不同层面的概念。前者一般以贫困者个人为对象实施救助,解决的是救急与救难,是一种日常制度性工作;后者一般是以贫困地区(包括贫困者)为对象而实施的减贫工作,解决的是地区发展,是一种政府战略性部署工作。本文在此不做专门讨论。来加以解决。作为带有中国特色的“精准扶贫”,包括残疾人精准扶贫,应该是反贫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制度性扶贫”。
之所以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看成是“制度性扶贫”,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因素:其一,精准扶贫,包括残疾人精准扶贫,坚持的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理念与原则,尽管需要社会的参与及配合,但政府无疑是精准扶贫的直接推动者与实施者,因而是国家制度层面的政策扶贫,当属于一种制度扶贫。其二,残疾人扶贫是整个社会“精准扶贫”框架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扶贫政策大背景下的重要内容。制度扶贫体现了国家对弱势者的关怀,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帮助弱势者脱离贫困上的责任和制度安排。其三,从扶贫以促进地区发展视角看,我国绝大多数贫困残疾人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对贫困农村地区残疾人精准扶贫,推动贫困农村地区发展,是国家战略与制度、政策的具体体现。如果说贫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扶贫工作的需求侧,那么,在既定制度与政策下,政府负责制度性扶贫的推进与实施,无疑是扶贫工作的供给侧。政府作为制度性扶贫的唯一责任主体,扮演着从对扶贫对象的甄别确定、扶贫项目的设计与实施、扶贫资金的划拨与使用、扶贫措施的落实与推进、扶贫效果的评估与鉴定等多方面工作的供给侧角色,是制度性扶贫工作中主要和重要的供给与支撑力量。我们可以把制度性扶贫的特征概括为几个方面:一是政策的权威性和全覆盖性。在贫困对象的甄别上,只要实际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贫困线的民众,都有权利从政府得到相应的救助。二是政策实施的刚性与不可改变性。即在精准的前提下,具体扶贫对象的确认与资金的扶持标准等,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可越矩。三是扶贫救助工作的阶段性与局限性。尽管从总体上看,扶贫工作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战略,但是就某一具体项目看,扶贫工作是有阶段性或有工作程序的。以社会救助为例,在完成对象的甄别与救助资金落实后,制度性救助工作就结束了。至于被救助者在领取救助后如何使用救助金,如何生活,制度性扶贫在程序上是不涉及的。四是过程的单向性与给予性。制度性扶贫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扶贫路径,政府是主动扶贫,往往通过项目给予的形式帮助贫困群体,贫困者则是被动的扶贫接受者。
在残疾人精准扶贫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面要尽可能做到政府供给侧之扶贫供给与残疾人需求侧之脱贫需求间的平衡,即供给侧要根据需求侧的需求加以“精准”供给以求得双方的对称与一致,以达到最佳扶贫效果,这是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中极为重要的工作要务。但是,在制度性扶贫背景下,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明显的非对称性或非平衡性。其一,制度性供给在内容及项目上很难“精准”应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残疾人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各不相同,他们的脱贫需求也不尽一致;由于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自上而下的扶贫政策很难与残疾人形式多样的特殊需求相对接。其二,制度性扶贫的“物质性”供给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残疾人的全面脱贫需求。不同于一般健全人,残疾人“因残致贫”不仅仅是物质帮助就能给以简单快速脱贫,还需要诸如心理性、精神性、康复性、融入性等较为专业的手法介入,才能使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做到 “精准”。其三,制度性扶贫的“刚性”特征与残疾人需求的“柔性”特征之间的不匹配性。刚性特征要求制度性扶貧的“标准唯一性”与“标准统一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精准性”,但是,残疾人残疾类型多种,服务需求多样,个性化特征明显,很难用“唯一性”和“统一性”的政策来对应残疾人扶贫的“多样性”。其四,“制度性扶贫”的“攻坚战”与残疾人扶贫的“持久战”之非对称性。一般性的制度性扶贫是在某一时间段或某一空间范围内,针对社会弱势者和贫困者的“攻坚性”扶贫,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而由于残疾人贫困原因的复杂性、贫困类型的多样性,以及残疾人脱贫的特殊性与长期性,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则表现为“持久战”特征,很难通过“阶段”来加以实施。
二、基于协同治理视角的“+康复”
残疾人精准扶贫模式创新针对制度性扶贫框架下残疾人扶贫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非对称性现象,需要另辟蹊径,创新残疾人精准扶贫模式。本文试图基于“协同治理”视角,就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加康复(“+康复”)①之模式创新做一讨论。
1.“协同治理”与残疾人精准扶贫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目前残疾人扶贫工作主要是政府的单向推动,即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扶贫工作,其背后依然是政府。如各地的残疾人托养中心、康复中心等服务机构,不仅服务对象有限,很大意义上看还是政府的意志力与推动力在起作用,其间协同合作的特征不明显。针对残疾人精准扶贫的特殊性,需要从协同治理视角,通过整合、协同制度性扶贫与康复性、专业性、技术性扶贫等多种手段来构成一个系统的实施体系。
协同是“各方面相互配合……做某件事情”〔2〕,可以理解为一个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配合与合作,达致系统功能的最大发挥。“协同”是协同学(Synergetics)的基本范畴,其主要涵义是指协调多个不同资源或者个体,使其能共同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德国斯图加特大学(University of Stuttgart)著名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n Haken)教授在1971年创立了协同学。其要点为:第一,协同效应。在协同理论体系下,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可以看成是协同系统中的子系统,各子系统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协同而产生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第二,伺服原理。即快变量服从慢变量,序参量支配子系统行为。系统的动力学和突现结构通常由少数几个集体变量即序参量决定,系统其他变量的行为由这些序参量支配或规定,序参量掌握全局,主宰系统演化的整个过程。〔3〕第三,自组织原理。在外界参量的作用之下,系统内部会自发形成一定的组织秩序,做出相应的改变以应对外界参量的影响,其内部子系统之间能够按照某种规则自动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具有内在性和自生性特点。〔4〕协同理论的基本原理在社会生活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应用,以社会治理为例,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相结合就是协同社会治理理论。尽管学术界对“协同治理理论”尚未有一致的认识和观点,但是,我们可以从协同理论和治理理论中概括出“协同治理”的几个要点〔5〕:其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协同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与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个人多元社会组织与行为者,这些多元性主体拥有不同的社会网络与资源,具有各自不同的运作机制与工作方法,对于公共管理与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有很好的协调推进作用。其二,各子系统的协同性。协同治理强调各主体相互间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与战术协作关系;强调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是通过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三,共同规则的制定。协同治理是一种集体行为,信任与合作是良好治理的基础。政府组织不可能在所有的社会事务及社会服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各社会组织间的竞争与协作是促成规则最后形成的关键。协同治理就是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强调各个组织行为体之间的协作,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
残疾人精准扶贫是政府的制度性扶贫,也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我们可以从协同治理视角,把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看成是一个“自组织”性的整体与系统,应用“伺服原理”,调动和发挥政府与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提升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协同效应”;通过协同治理思维与方法,创新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
2.协同治理下“+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
残疾人因部分身心功能的丧失而成为残疾人,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面临着比健全人更多、更大的困难。残疾人的贫困,除却一般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其残疾带来的诸多原因。残疾人精准扶贫模式不单单是制度性扶贫能够胜任的,还必须融入专业性、技术性、社会性的要素,以期得到扶贫的最大效应。如果说残疾人精准扶贫是一项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那么,把残疾人精准扶贫与残疾人康复相结合(“+康复”),通过残疾人全面康复来推进残疾人扶贫脱贫,则不失为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新思路与新模式。鉴于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把残疾人精准扶贫战略及政策和残疾人康复这一“内在性”需求与服务结合起来,构建一个残疾人扶贫新模式,方能在真正意义上、在实际效果上帮助残疾人脱贫,从根本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康复(Rehabilitation)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以期能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6〕康复不仅针对疾病,还着眼于人的生理、心理,以及人的社会经济能力,是一种全面的恢复和重建。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开发和推行“社区康复”(Community Based Rehabilitation, CBR),这是“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更平等的机会,促进和保障残疾人人权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的一种策略”,是一种“建立在当地资源基础上的康复领域中的整体、全面地促进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的方式”。〔7〕作为一种为残疾人康复、机会均等、减少贫困及增加包容性的社区发展策略,社区康复实现了从提供服务到融入社区发展的转变。社区康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并通过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参与主体和多样化的参与方式来增加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的机会。创建于2004年,涵盖了健康(Health)、教育(Education)、生计(Livelihood)、社会(Social)、赋能(Empowerment)五个部分的“社区康复矩阵图”〔8〕(见图1)准确而深刻地体现了既理论化,又实证性的“社区康复”之包容性发展实质。
“社区康复矩阵图”由健康、教育、生计、社会、赋权康复五个部分构成,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所有需求,涵盖了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全部内容。从政府之制度性扶贫及物质性扶贫角度看,社区康复矩阵图中似只有生计康复能与之相符,因为其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就业支持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这是政府制度性扶贫中的供给侧,应该是制度性扶贫的重要方面;其他的如健康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及赋权康复等,与制度性扶贫似无直接关系。不过,从“精准扶贫”目标看,社区康复矩阵中的其他几项康复内容,无疑也是残疾人精准扶贫供给侧体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残疾人精准扶贫供给侧体系中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供给内容不仅仅局限在物质性支持,还包括教育、医疗、社会、赋权等文化性、精神性、服务性的支持;供给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生存与生活状况的改善与提高,还包括内源性、发展性的诉求与获得。社区康复矩阵在残疾人精准扶贫中是一个完整的供给项目系统,在这里,协同治理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与应用——扶贫供给侧主体是多元的,供给侧项目是多类的,供给形式是多样的,供给侧的“多维性”能很好地应对残疾人需求侧的“多面性”。供给侧与需求侧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契合,无疑会极大提高残疾人扶贫工作的“精准性”与“高效性”。
3.协同治理下“+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
把残疾人社区康复之五个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精准扶贫的过程之中(“+康复”),可谓协同治理下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新模式。之所以说“+康复”是残疾人精准扶贫的一个新模式,概因为残疾人社区康复是把残疾人的自身发展与社会融合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其在残疾人扶贫脱贫过程中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变外在为内在;以康復结合扶贫,以扶贫促进发展,最终达到残疾人精准扶贫、残疾人社会融入、残疾人同步小康、残疾人增能赋权的目的。
——残疾人社区康复之健康康复。通过残疾预防、残疾医疗与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助用品器具的研发与应用等,使得残疾人能部分地克服身心功能障碍,奠定摆脱贫困的身心基础与条件,这是孤立的以物质扶贫为主的扶贫工作所不能达到的功能。
①如果以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的部分功能丧失为由将其拒之于教育大门之外,则是一种明显的社会排斥或社会隔离的观念与行为。二是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即教育内容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全纳教育包括教育的全部内容,不能因为教育对象的不同而人为地固化教育内容。就残疾人教育而言,如果仅仅停留在“特殊教育”层面,就是一种在教育上的社会隔离,最终影响到残疾人的整体素质提升。通过全纳教育康复,可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连贯性、长期性与有效性,对于残疾人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对于其依靠自身力量摆脱贫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社区康复之生计康复。通过帮助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提供就业小额贷款,寻求就业机会,实施社会保障等措施,为残疾人的生存与保障、自立与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营造良好的硬件条件,这是残疾人生计康复的最大功能。就业是最好的保障,保障是生活之基本,做好残疾人就业及保障工作,就在源头上堵住了残疾人的贫困问题,对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残疾人社区康复之社会康复。残疾人社会康复就是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与接纳,是残疾人对社会的回归与融入。通过对残疾人的个人发展、家庭生活、文化艺术、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人文关怀与专业服务,促使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参与,体现出社会对残疾人的公平与公正,以真正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氛围,达到残疾人社会康复的目的。残疾人社会康复,在制度、社会、文化等多层面有效阻隔与解决了贫困问题在残疾人群体中的蔓延,对减缓残疾人贫困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残疾人社区康复之赋权康复。赋权就是激发人的权力或支配力。所谓“权力”,可以理解为对各种资源的占有、能力的具备、信心的拥有等等,而赋权(或增权、充权)则指赋予个人或群体权力,挖掘与激发其潜能的过程、接入方式及实践行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往往缺乏一些必要的内外部条件来维护和实现自我利益与自我发展的“权力”,“赋权”起到了弥补和激发“权力”的作用。②通过倡导与交流、社区动员、政治参与、自组织等,对残疾人采取赋权式康复,使之能在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政治参与、能力建设、心理调适等多方面得到激发与提升。经过赋权后的残疾人,必然能通过自身的内在力量来预防贫困、消除贫困,对于残疾人精准扶贫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很长时间来,人们往往把残疾人康复与残疾人扶贫看成是两个不相干的问题——认为康复就是医疗康复,为残疾人恢复部分身心功能;扶贫就是政府给钱给物,康复和扶贫二者间不是一个层面的工作,二者不存在联系。本文引入残疾人社区康复之五个康复并力主残疾人精准扶贫需要“+康复”,把残疾人扶贫与康复结合起来,就是试图基于协同治理,建立一个“+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其特征是:调动和发挥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协同运作,发挥制度性扶贫的刚性作用及“协同性扶贫”的整合作用;以扶贫结合康复,以康复促进扶贫;通过康复及扶贫的多元化主体运作,康复和扶贫的内容多维化融合,把康复和扶贫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推动。通过协同治理及具体康复手段,把残疾人扶贫工作与康复工作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三、协同治理下“+康复”
残疾人精准扶贫实施路径在制度性扶贫唱主角以及在残疾人康复与扶贫各行其道①的背景下,从协同治理视角找出“+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实施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几个方面的创新来推动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的运行。
1.协同治理、体制创新
从体制上看,目前的扶贫,包括残疾人扶贫,走的是制度性扶贫的道路,其背后是政府的推动及社会的参与;而残疾人康复工作,走的是项目性及专业性、技术性道路,其背后是专业机构的推动;二者在内容和体制上可谓“各行其道”。“+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的运行,需要政府、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专业服务人员的协同配合,把残疾人精准扶贫作为社会治理及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来加以综合推进。该体制可以概括为:政府组织与引导,社会协调与参与,机构跟进与实施,创新残疾人扶贫工作体制。
——政府组织与引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政府组织与引导的实际职能单位,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相关单位,把“+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加以组织与引导。其要点是,把制度扶贫与项目性及技术性残疾人矩阵康复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推进。通过残疾人教育、健康、生计、社会及赋权康复来精准残疾人扶贫与脱贫;通过制度性扶贫来促进残疾人康复,二者相得益彰,在真正意义上解决残疾人的贫困问题。
——社会协调与参与。社会各界,特别是社区,要转变“助残”及残疾人扶贫的旧有理念,秉持把残疾人扶贫与残疾人康复连为一体的新理念与新视角;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做好“康复矩阵”中的健康康复、教育康复、生计康复、社会康复及赋权康复,提升残疾人自身综合素质,激发其潜能,增强其自我造血、自我脱贫、自我发展的愿望和能力。
——机构跟进与实施。专业机构为残疾人康复,特别是健康康复、赋权康复、心理疏导、精神支持等提供直接的技术服务,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组织、人员及技术保障。在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下,康复机构需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从残疾人扶贫、残疾人全面发展视角来审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跳出“医学模式”的窠臼,引入“社会模式”,把残疾人康复看成是一个体系与整体来加以运作。
2.统一部署、机制创新
机制是在一定的体制下,促使体制发挥功能的各运行要素;体制决定机制,机制影响和制约着体制。在“+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模式中,需要统一部署,在运行机制上做出创新。
——党政社、学群专联动机制。从协同治理视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党政机关、職能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社区民众联动的方式,围绕“+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共同协作,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残疾人扶贫的实际效率与效果。
——专业技术支持推进机制。如果说制度性扶贫仅是政策的制定与落实,那么,“+康复”协同扶贫则是专业技术的运用与推进。没有专业技术的支持与推进,机构跟进与实施就是空话,精准扶贫新模式也就失去了技术性基础,成为空中楼阁。残疾人的健康康复、能力提升、心理释怀等,都需要通过专业技术的支持才能达致。为此,要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康复器具的现代化程度,加强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准。
——残疾人扶贫与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合机制。在“+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实际运作中,需要扶贫结合康复,康复促进扶贫,在扶贫和康复之间形成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运作融合机制。由于目前扶贫和康复工作间的不对接,二者无法形成融合机制,亟需各级扶贫办与残联组织合作牵头,由基层街道、乡镇、社区的民政工作者及残疾人工作者会同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者,负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到残疾人扶贫工作当中去,形成相互促进的机制。
——“+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与残疾人同步小康、助残活动的合力机制。残疾人发展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持续的过程,是完整的体系,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加以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不仅要以“+康复”为扶贫工作的扩展与补充,还要和残疾人“同步小康”及精准助残等联系起来。习总书记说,中国有几千万残疾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的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9〕残疾人共同奔小康,首先就要解决残疾人的贫困问题;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又要把其置于共同奔小康的大局中加以考虑和推进,也要和助残活动相结合,以期形成合力,切实做到残疾人的康复、脱贫、小康一体化。
3.资源整合、供给侧革新
鉴于目前制度性扶贫供给侧主体与供给项目的单一性、残疾人康复的滞后性与片面性,必须在协同治理视角下做好资源整合、革新供给侧的工作。
——整合制度性扶贫和项目性扶贫、服务型扶贫的各种资源。由某部门如残联牵头负责,根据“+康复”和“精准化”要求,切实把扶贫资源用好、用准在残疾人身上;对接好残疾人需求侧,推动残疾人“可行能力就业”〔10〕,使残疾人扶贫更加精准化、全面化、高效化、稳定化。
——精准残疾人扶贫与精准助残之供给侧革新。制度性扶贫项目的单一,很难保证其“精准性”与“高效性”。协同治理“+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模式则把制度性扶贫与项目性、专业性、康复性扶贫加以整合,能够很好地实现供给侧主体的多元化与供给项目的多样化以应对需求侧,从而会在更大程度上确保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实际成效。
〔参考文献〕
〔1〕威廉姆·法利,等. 社会工作概论〔M〕.隋玉杰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7.
〔2〕现代汉语词典〔K〕.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440.
〔3〕周洪宇,鲍成中.大时代——震撼世界的第三次工业革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57.
〔4〕吴彤. 自组织方法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3.
〔5〕周沛. 协同治理视角下社会救助模式构建与机制创新〔J〕.江淮论坛,2017(1).
〔6〕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Expert Committee on Medical Rehabilitation(Second Report)〔R〕.Geneva: WHO, 1969: 5-6.
〔7〕卓彩琴, 谢泽宪. 残疾人社会工作〔M〕.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145.
〔8〕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 CBR Guidelines: Introductory Booklet〔RB/OL〕. 2014-08-11.http://whqlibdoc.who.int/publications/2010/9789241548052_introductory_eng.pdf.
〔9〕习近平考察唐山〔EB/OL〕.(2016-07-2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29/c_129189596.htm.
〔10〕杨琳琳. 可行能力视角下残疾人就业的实现困境与完善路径〔J〕. 残疾人研究,2016(4).
(责任编辑: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