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保护研究

2017-05-16 11:03朱成
博览群书·教育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学生

摘 要:从1999年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来,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大学毕业生从2003年的212万人生到2016年增长到770多万人,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就业不平等现象也随之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一部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也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更没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立法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W及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期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但同时还存在很多问题。

(1)立法滞后内容过于原则。

①从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至今已经过去20多年,在这期间专门针对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还是1997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该法规同实际情况已严重脱节,有明显的滞后性。2007年为促进就业而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这一主体就业内容涉及很少。

②与就业相关的法律,规范性弱,操作困难。例如《劳动法》第10条、《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大学生在求职时遭遇不平等对待,很难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与就业有关的政策性文件过多。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今直接涉及大学生就业的文件近70个,然而这些政策大多都是宣言性的,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而且一旦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就会导致就业信息传递、分析以及预测滞后,影响政策的整体性,导致规范性差。

2.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根据我国有关保障就业的法律制度规定,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遭遇侵犯的时候可以处理的行政机构主要有多个部门:一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二是由《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三是由《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上述所提及的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指代并不明确,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旦遭遇侵犯,不知道去哪维权,同时指代不明容易发生各部门互相推矮的情况。虽然《劳动法》明确了劳动执法机关,但其对涉及有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就业不平等现象却没有管辖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招聘中所实施的不平等行为无法管辖。如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再加上此种诉讼标的额一般不高,很少会有律师愿意代理这些案件。可见大学生在平等就业权遭受侵犯时,即使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等代价,这么高的维权成本对于本来就没有经济收入,又急于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能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导致大学生维权困难。

二、完善大学生平等就业制度的建议

1.完善与大学生平等就业相关的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现有立法有许多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是原则性规定,尤其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宣言性质较强,许多机构、用人单位都在自行制定招聘条件,用人规则等。另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缺乏专门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劳动法》可以扩大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其次,完善《就业促进法》,作为一部专门促进就业的法律,应当把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作为单独一章,把什么是就业歧视、禁止就业歧视的种类、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诉讼,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程序以及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再次,我国应当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此规定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经同我国实际情况脱节。最后,完善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对于一些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或者保护地方就业特权的政策文件应当予以删除或者修改。例如,上海市2004年制定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己经影响了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大学生就业实际情况修正不利于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加强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执法保护

首先,可借鉴我国消费者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维权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专口的声讯服务电话、微博或者微信等多种维权方式,这样大学生或者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遭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维权。当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就业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时,可通过电话热线、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执法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调查、整理与核实,对于损害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道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也可向就业维权机构进行咨询。就业维权机构应当把收集的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平等就业有关的知识。

其次,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时代的结果,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补充机制。它满足社会需求,赋予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得到起诉权,使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在国家之外用公益诉讼这一平台承担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能。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主体不仅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也等机构等都可切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周慧.透视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6(4).

[2]张光磊,王亚形,陈稻.研究生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巧[J].法制与社会,2015(3).

作者简介:朱成 (1977- ),男,江苏徐州人,貴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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