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角下的服刑人员权利保护

2017-05-16 11:09王博
大观 2017年3期

摘要:保护监禁制度下的服刑人员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程度与法制健全的重要标志。对服刑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在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方向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人权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升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上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从宪政意义上,结合宪政逻辑与狱政监管权力的联系,探究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服刑人员权利;宪政逻辑;狱政监管

一、近代以来我国对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历程

毛泽东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就指出,“被俘的恐怖分子已被逮捕,禁止不人道的待遇,苏联中央政府明令禁止肉刑,这是历史上的大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国家采取说服和鼓励的方式,对罪犯进行思想上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且反对一切报复和惩罚主义。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一段时期,我国监狱继续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并且将其确定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内很少有学者涉及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直到1982年,我国在制定宪法时,在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放置于“国家机构”一章前,并且在内容上有所丰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加到16条,1992年出台的白皮书《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服刑人员的权利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得以公开确认,至此,就在押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陆续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与研究。1994年12月29号《中许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用法律代替政策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加以保障,极大的丰富了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内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状况显著提高。1996 年、1997 年又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一条,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實的基础。2012 年4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全国监狱系统要认真落实监狱法规定,切实保障在押服刑人员依法享有控告、申诉、辩护、检举以及通信、会见等权利。[1]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宪政逻辑

首先要清楚宪政逻辑的前提,宪政逻辑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对立。自古典时期起,西方学者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理念具有浓厚兴趣,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所谓“政治国家”,是指国家政治系统的权力能够直接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能对各项社会资源进行全方位的、充满权威性的领导、控制和协调的一种国家结构模式。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控制仅存在于政治国家领域,国家权力对社民社会自发形成的合法习惯、规则并没有过多的干涉。通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逻辑划分,出现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分。[2]

其次要明确是宪政逻辑的关键,即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控制。宪政理论认可公民权利的根本性,认为国家、权力是服务于人民的工具。宪政理论同样认可国家权力的膨胀性,国家的运行少不了人的控制,人的劣根性不可避免的使国家权力在运作时出现异化、膨胀。为防止这种国家权力的异化,以一整套宪政“装置”来保障公民权利,将政治运作法律化,以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并对权力边界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和防止任意侵犯民权的国家权力,人民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三、宪政与狱政监管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服刑人权利保障问题中体现为狱政监管权力与服刑人权利的冲突。狱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力,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强制性管理。在宪政理论中,狱政机关的监管权力与服刑人员的权利呈现出一种“敌盛我衰”的关系,狱政机关监管权力的增强意味着服刑人权利的减弱,服刑人权利的上升也意味着监管权力的下降。然而,国家权力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权力异化现象,即监管权力的不断膨胀。狱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解释与落实不力,必定会损害服刑人员的权利。

从狱政监管权力方面来看,狱政机关代替国家对服刑人员行使监管权力,因此机关在监狱中的权力是绝对的,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服刑人员生活管理的完全控制、限制或剥夺行为,还包括当服刑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对罪犯寻求救济权利的实现与否。

从服刑人员权利来看,服刑人员实施了破坏秩序和安全的犯罪行为并因此遭受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否认,继而受到法律规定对其权利的限制,加之狱政机关对罪犯权利的进一步限制 , 本就是弱势群体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实际生活中的权利保障会有很大约束。狱政机关为满足监管权力自我膨胀的需要,会尽可能的剥夺、限制、侵害罪犯权利。

宪政主义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达到公民权利保障的目的。具体而言,狱政机关的监管权力是制约罪犯权利的主要力量,然而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却需要依赖狱政机关的监管权力来实现。在实践中,权力异化与罪犯权利保障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是罪犯权利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霍小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解读[N].新华月报,2014.

[2]万光侠,秦强.宪政视角下的受刑人保护[M].学习与探索,2005(03).

作者简介:王博(1993-),男,汉族,山东枣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