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票
拿到二审裁决书后。周大贤露出了欣慰的微笑。
其实,还有一个人比他更高兴。他就是大关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升海,在采访过程中,王升海多次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够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和农民工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周大贤的这个案子比较曲折,前后经过两次庭审,如果法律援助中心不提供援助。周大贤很难获得赔偿。希望职工在风雨征程中。工会的法律援助能伴随左右。
被老板否定的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周大贤来到肖家沟煤矿上班,由于他有一定安全知识和资质,周大贤被任命为煤矿上的安全员,相对采煤工作来说,这个岗位轻松了许多。
2013年1月肖家沟煤矿宣布停产,采煤工人陆续离开了煤矿。
但周大贤还不能走,作为煤矿上的安全员,煤矿老板让他留下来管理煤矿设备,待遇不变。
看到平时的同事在四处找活计干,周大贤觉得自己是幸运的,虽然煤矿上没有了昔日的热闹,但毕竟自己还有一份能养家糊口的工作,可是这样的好景并不长久。
从煤矿停产之后,周大贤连续5个月都没领到工资,于是他找到老板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面对周大贤的合理请求,老板不但一口拒绝,而且还不承认周大贤和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老板的耍赖,周大贤也无计可施,有人建议他请律师打官司,但他却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打官司的事情也就搁浅了。
事情在一个朋友来访后出现了转机,这个朋友是另外一个煤矿的工人,煤矿停产之后,同样也没任何补偿就遣散了他们,后来在大关县总工会的帮助下,他们终于拿到了工龄补偿金。
听到这个朋友的介绍之后,周大贤觉得自己的事情有了希望。
在这个朋友的带领下,周大贤来到大关县总工会寻求帮助。
大关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周大贤的求助申请后,立即对周大贤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当事双方进行协调。然而,在协调的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虽然失败了,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犯。
这时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从幕后走上了前台。
大关县常务副主席王升海说:“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关县总工会在帮扶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携手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一个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业的律师为职工服务。”
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就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交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周大贤的案子无法调解时,大关县总工会只能启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职工的权益不容侵犯
针对周大贤的境况,大关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出了法律援助的公函。
接到大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公函后,云南关河律师事务所袁永庆律师,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法务工作者刘世禄迅速介入此案。
针对周大贤反映的问题,他们进行了详细地调查。
在调查的过程中袁永庆律师发现,煤矿在用工方面确实存在很多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解聘职工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按照法律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而且解聘职工也不作补偿。
对于煤矿方认为和周大贤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袁永庆还找到周大贤在煤矿上的同事周正富和周正远,经这两名同事证实,周大贤确实是肖家沟煤矿的职工。
在肖家沟煤矿2013年的春节的值班记录表上,袁永庆和刘世禄有了更惊喜的发现,在这份值班记录表上,周大贤的名字多次出现在记录表中,而且在记录表中显示周大贤还是值班负责人。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两名援助律师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两名援助律师提出了57919元的诉讼请求。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5个月的双倍工资,按照周大贤3407元的工资计算,双倍补偿为34070元,另外拖欠的工资也纳入起诉范围。
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由于证据充分,大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大贤的诉讼请求,判决煤矿依法支付周大贤被拖欠的工资和双倍工资补偿金57919元。
二审仍然赢了
面对大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煤矿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煤矿方认为,煤矿在2012年底就停产了,根本不存在有工人上班的情况,即使有上班的事实存在,双倍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也不准确。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此案重新开庭审理。
袁永庆和刘世禄仍是周大贤的援助律师。
针对肖家沟煤矿认为2012年底就停产,煤矿上没有工人上班等说辞,两名援助律师出具了一份2013年1月份该煤矿的值班记录表,在这份表上显示,肖家沟煤矿定于2013年元月2日放假,2月18日收假。
在这份值班表上,周大贤的名字连续多次出现,而且还特别注明周大贤是值班负责人,肖家沟煤矿的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
这种说辞被推翻之后,肖家沟煤矿认为,周大贤2013年1月到5月的工资已经支付。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家沟煤矿应该出具已经支付工资的证据,但肖家沟煤矿没有对此进行举证,因此,煤矿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之后,肖家沟煤矿又从第一次判决的时效性提出质疑。
针对肖家沟煤矿认为的时效性问题,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案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提出。”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大贤诉讼请求在时效性问题上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裁决书后,周大贤露出了欣慰的微笑。
其实,还有一个人比他更高兴,他就是王升海。在采访过程中,王升海多次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够为广大职工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一些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周大贤的这个案子比较曲折,前后经过两次庭审,如果法律援助中心不提供援助,周大贤是很难获得赔偿。希望职工在风雨征程中,工会的法律援助能伴随在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