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分割

2017-05-16 19:28
现代家庭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房孙先生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孙先生和李女士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他们的儿子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李女士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孙先生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孙先生。

2014年,李女士在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先生付抚养费时,发现孙先生现住房是其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先生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女士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孙先生辩称,李女士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女士,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一点家法: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后一方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如果该“未分割”是由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所致的,该方应予少分与不分。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尤为重要。孙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約定为: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律师认为,纵观离婚协议书,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孙先生所称的李女士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律所称的诉讼时效是从李女士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这套夫妻共有房屋存在时起算的,而非孙先生所称的从离婚时起算,所以李女士的起诉亦在诉讼时效之内。

对于该房屋在离婚时为何未曾分割,孙先生亦提不出合理的解释,很显然,是孙先生故意向李女士隐匿了该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在分割之时对孙先生少分或不分。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QQ:17265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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