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首例判决

2017-05-12 03:05陈志兴刘士林
法庭内外 2017年3期
关键词:首例被告专利

陈志兴 刘士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首例判决

陈志兴 刘士林

2017年3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西电捷通公司诉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 629 173元及合理支出474 194元,共计9 103 367元。

涉案专利作为WAPI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于2003年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主张被告在L39h等35款涉案手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WAPI检测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赔偿3300余万元。

此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例作出判决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案件由该法院宿迟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颖、芮松艳、杨静、许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先后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通过审理此案明确了多项裁判规则。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上诉问题未现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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