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2 9号(750004) 李文成
遇到企业污染行为怎么办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2 9号(750004) 李文成
案例某县兴民村附近2015年新建了一家造纸厂,经常排放污水,造成附近农民种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村民多次与工厂交涉,工厂都置之不理。2016年10月,村民打算诉诸法律,让他们赔偿损失,但不知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的诉讼,他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请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举证?
评析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计算。”这家造纸厂是2015年建的,所以,他们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此外,有关涉及环境问题的民事诉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村民只要将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这些基本侵权事实包括造纸厂排放了污水、村民种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等证据。另外,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村民可以委托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