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

2017-05-12 14:59蔡继明
关键词:计划经济初级阶段公有制

引用格式:蔡继明.[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2):1-7.

中图分类号:A8;F0-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7.02.001

文章编号:1009-3729(2017)02-0001-071

关键词:

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摘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单一的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所有这一切,既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的变革,也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未来社会所设想的“三位一体公式”,在中国已经被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所取代。判断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不能套用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而应该按照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和“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这一认识论,从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抽象出来。既然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那么今日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也就只能根据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抽象而成。所以,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第18卷第2期蔡继明:论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11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由一个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计划经济国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那么,界定中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是应该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大约在150年前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还是应该根据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呢?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一、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基本经济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发展规律时指出,随着资本积累所导致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不断激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被一种更高级的经济形态所取代,这种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有时被称作自由人联合体,有时被称作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概括起来也即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经济特征。

1.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才能解决。所以,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恩格斯早在1847年发表的《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作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1]237随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则更加明确地把共产党人的全部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86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也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2]95。

2.計划配置资源(计划经济)

一旦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就不复存在,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从一开始就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商品经济就会消亡,整个社会的生产就会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计划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替代物,无疑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又一个基本特征。

马克思认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3]20

3.按劳分配

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一旦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每个社会成员就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领取个人消费品。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在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的条件下,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为唯一尺度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就是“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在这里,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96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强调:“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21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按劳分配所通行的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22-23

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公有制是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基础,计划经济是公有制的运行方式,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说,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未来社会经济形态,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设计的“三位一体公式”。

二、中国的改革开放:从体制改革到制度创新不容否认,苏联、东欧乃至中国最初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无一不是按照上述“三位一体公式”构建起来的。然而,撇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二者均由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不说,发轫于1980年代前后至今近40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使国家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计划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替代物,无疑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而在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眼中(当然也包括诸多西方经济学家),“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似乎已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比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4]指出,计划经济不只是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和手段,它首先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重要方面;胡乃武等[5]指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与市场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实行市场经济而只能实行计划经济,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决定的。”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使生产符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但它同时又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6]

正因为如此,当国内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主张时,立即被认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得不起始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修修补补:试图把高度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改革为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计划。

然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并不足以消除现实生产关系中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扭曲资源配置的各个因素。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很快引入了计划和市场并行的“双轨制”,这在执政党的文献和经济学家的词汇中,被称作“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7]。当现实中的“市场轨”与“计划轨”旗鼓相当时,官方文件和理论界又出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8]。而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逐步超过“计划”时,官方文件和理论界又出现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命题[9]。

总之,发轫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实际的进程中,逐步动摇了计划经济制度本身,以至于在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终于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而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10]。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11],这意味着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之一已经不复存在。当然,按照邓小平的理解,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和市场已都不再具有制度的属性,但无论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中排除出去,还是把市场经济冠以社会主义从而加入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之中,都意味着原有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发生了变化。

2.从单一公有制结构向多元所有制结构的转变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改革只能触及公有制的具體实现形式,比如,把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改造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探讨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还是其他形式,国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租赁制抑或股份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股份合作制,等等。

在上述传统观念束缚下,人们在很长时间内是讳言所有制改革的:因为这很容易被扣上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帽子。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的背景下,一些有胆识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产权改革的主张,试图通过区分“产权”和“所有制”概念,绕过“所有制”这个烫手的山芋,达到优化所有制结构的目的。而这种主张理所当然地受到敏感的保守派的抨击,他们指责这种产权改革论是用“产权”概念偷换“所有制”概念,以产权改革为名,行所有制改革之实;以产权明晰为幌子,以推行私有化为目的。

中共十三大首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描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从中共十三大到十五大之前,非公有制经济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异己的东西,仅仅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外。这种认识直到中共十五大召开才有了本质性的变化。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将其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中,而不再被视为公有制的对立面[12]。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在思想解放的进程中又取得了重大突破。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报告还提出,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十六大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13]这表明,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不仅如此,十六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13]这种“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既包括公有产权,也包括私人产权)的思想,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标志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最终确认。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得到了平等的保护。而到了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则进一步强调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4]。

3.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转变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向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原则,谁否定按劳分配,谁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分配领域的改革,最初仅仅是着眼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如到底是国家对劳动者按劳动一次性分配,还是国家先根据企业的整体劳动对企业实行一次分配、企业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实行二次分配呢?是按活劳动分配,还是按物化劳动或潜在的劳动(劳动力)进行分配呢?[15]

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在分配领域也出现了多种分配方式:除了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以外,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既获得劳动收入又得到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收入;当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债券所有者就会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还出现了股份分红;在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在私营企业雇工经营中,企业主会得到部分非劳动收入。所有这些收入分配形式,其收入概括起来,不外乎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前者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收入,又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还包括经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部分收入;后者表现为企业家收入(利润)、利息(含存款利息、包括红利和股票增值的股息、债息)和地租(土地转租得到的租金),它们本质上都是各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凭借着要素所有权所得到的非劳动收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至少在政策层面上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时隔10年之后的中共十五大又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一提法与中共十三大报告相比,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做出了更加具体和清晰的描述。

中共十六大则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如果说“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现象的一个总体描述,那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则试图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做出理论概括,但自身又包含了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中共十六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分配方式概括为“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一新的概括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克服了中共十五大提法中的矛盾,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16]

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意味着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从2002年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初步确立,到2007年已经变成了一种分配制度。中共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要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一方面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另一方面在前述四种要素中又增加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未来社会所设想的“三位一體公式”,在中国已经被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所取代,从中共十三大到十八大所发生的这三个方面的变化,都被当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确定下来,并相应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三、判断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究竟以何为准?有的学者仍然坚持以马克思恩格斯所设计的“三位一体公式”,作为判断当前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本质属性的标准,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有制,并由此得出进一步的结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也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但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17-18]

这种观点显然颠倒了理论与现实和实践的关系。科学理论的首要功能是建立理论模型或科学假说,从实证的角度说明现实是什么,并通过实践的检验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理论假说,使之对现实的解释力不断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理论都是以现实为基础,来源于实践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其一般属性不是先验地根据100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设想确定的,而应是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抽象出来的,应该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按照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和“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这一认识论,根据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经验做出科学的界定。既然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那么今日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也就只能根据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抽象而成。

不仅如此,上述观点也不符合马克思一般与特殊和个别的辩证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表现,其所有制结构不应该含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般规定中所没有的成分。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分成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差别仅仅在于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有所不同,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包括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有制,那就意味着不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都必须是公有制,而所谓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初级阶段就不能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多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3]31,[19]反过来,如果我们承认现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即使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种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同样的逻辑是,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资源配置的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正如邓小平所说,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但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抽象地存在。既然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说,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也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后者只是前者的特殊表现形式,而离开了社会主义的特殊(具体)表现形式,一般社会主义也不可能存在。[20]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1月17日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显然,习近平总书记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绝不是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预想中的社会主义,而是现实中活生生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就告诉我们,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特殊的具体形式,不存在抽象的社会主义一般。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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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兴华.计划经济与经济计划[N].光明日报,1986-06-14(01).

[5]胡乃武,袁振宇.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N].人民日报,1989-1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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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2]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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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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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叔莲.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J].当代经济研究,20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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