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型城镇化测度及协调发展

2017-05-11 20:08刘兆军李东升
江苏农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土地集约利用耦合协调度空间格局

刘兆军+李东升

摘要:构建适用于黑龙江省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基于熵值赋权的方法测算各指标权重、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结合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二者间的耦合与协调发展状况。研究结果表明,目前,黑龙江新型城镇化水平略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仅哈尔滨、大庆、七台河的新型城镇化超前于土地集约利用发展;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格局类似,高值区分布在以哈尔滨为核心的哈大齐工业走廊沿线,低值区集中在以七台河、鹤岗、双鸭山、鸡西等为核心的东部煤电化基地;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尚处于中高等级拮抗耦合与中度失调,部分城市出现“虚假”高等级拮抗耦合,所有城市均为失调发展阶段;协调发展度空间格局同时受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双重影响,呈现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沿线区域向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沿线逐渐递减的阶梯状空间格局,西部、南部腹地的协调发展度高于东部、北部腹地。

关键词:土地集约利用;新型城镇化;空间格局;耦合协调度;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 F293.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7)06-0225-05

新型城镇化是在原有城镇化的基础上强调城乡统筹、城乡一体、节约集约、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化特征,是新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一体化与均等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其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粮食为代价,这就要求在土地上实现集约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指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通过集中投入生产劳动与生产资料,运用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最终实现土地最大产量与高额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在我国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城市建设用地势必要进行扩张,如果在土地集约利用这个环节出现纰漏,极易引发因城市外延扩张所带来的耕地滥用、土地利用粗放等恶性循环问题。因此,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型城镇化是否良性耦合协调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与进程。学术界关于土地集约利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1-2]、土地集约利用的时空差异[3-4]、土地集约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动态计量[5-6]、土地集约利用与区域发展的协调评价[7]、土地集约利用与城镇化的耦合[8-9]等,郭平等基于全排列多边形综合图示法、主成分分析和熵权法分析焦作市与伊犁州直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总体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其贡献因素等[1-2];李进涛等基于DPSIR模型、主成分分析等探讨湖北省12个城市与87个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的时空分异特征,分析各指标间相关性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关系,归纳土地集约利用时空差异的驱动因素[3-4];郑华伟等构建适用于长株潭与江苏省的土地集约利用及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动态计量经济模型指出二者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短期内存在一定程度失衡[5-6];哈尚辰基于AHP层次模型与TOPSIS法指出,喀什市10年内土地集约利用与区域发展间的协调程度整体呈上升趋势,环境承载力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与区域发展协调性的关键因素[7];王雨竹等结合均方差权值法、熵值法与耦合协调模型测算了京津冀城市群与西北民族地区的土地集约利用和城镇化指数及二者的协调发展水平[8-9];而针对新型城镇化,学者的研究视角集中在新型城镇化的本质特征、理论与实践问题[10-12],新型城镇化的空间分异与格局演变[13-14],新型城镇化与经济、交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15-17]等。宋连胜等认为,新型城镇化是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公共服務、空间区域、社会治理城市化及人居环境的优美化,其内涵蕴含着主体人的自主选择、路径选择与秩序重构[10],徐选国等指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理念与实践,重新厘定新型城镇化是农村转移人口的城镇化和市民化的本质意涵[11],姚士谋等提出了如何认知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与新的路径、如何构建新型城镇化的创新模式、如何认识中国城镇化本身的发展规律等理论与实践问题[12];刘静玉等分别构建河南省与山东省的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与熵值法测度指标权重,分析新型城镇化的时空格局分异、高低水平区及演变趋势[13-14];丁浩等利用熵值法、Matlab软件及耦合协调度,以省域为单元分析新型城镇化与经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耦合协调程度水平及其核心要素等差异变化[15-17]。

综上所述,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型城镇化的理论、方法、实证等研究很多,研究范围涵盖国家、城市群、经济区、省域、市域、功能区等多个尺度,但将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型城镇化二者相结合的耦合协调发展研究相对较少,黑龙江省作为中国的产粮大省与东北老工业基地,2013年《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批准实施,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地市又成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的首批试点名单,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探讨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基于此,本研究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针对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实际情况,构建适用于黑龙江省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基于熵值赋权的方法测算各指标权重与黑龙江省12个地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并结合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二者间的耦合与协调发展状况,以期为黑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协调发展现状提供理论依据,为未来相关规划、城建、土地等部门制定二者间协调发展的政策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国内其他省份相关的类似研究提供参考。

1研究方法、指标体系与数据来源

1.1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体系

本研究在查阅大量新型城镇化、土地集约利用文献的基础上,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多元化、系统性、可操作性、数据可获取性等原则,针对黑龙江省12个地市的实际发展状况构建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表1),其中,新型城镇化目标层涵盖经济城镇化、社会城镇化、人口城镇化、生态城镇化等准则层,从人均GDP、二三产业增加值等层面反映经济城镇化的高低,社会城镇化则涵盖普通高等学校、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等指标,人口城镇化从人口密度、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数所占比重反映其水平,生态城镇化包含人均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人均城市绿地面积等指标;黑龙江土地集约利用目标层包括土地投入能力与程度、土地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程度与产出效益等准则层,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农业机械总动力等指标反映土地投入的能力与程度,以地均工业废水排放量、地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反映土地可持续发展状况,用地均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地均公共财政收入表征土地利用程度及其产出效益。各指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黑龙江下辖的各地市统计年鉴、各地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1.2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为了避免专家评价等主观赋权的误差性与非客观性,在参照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选取熵值赋权法测算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权重,主要根据各个指标的变异程度大小来确定指标的客观权重,假若一个指标的信息熵越大,说明其变异程度越小,该指标提供可用的信息量越少,对上层准则域所起到的作用与贡献越小,权重分量越低。研究收集的各指标数据由于单位与量纲的不同不能直接进行比较,首先需要进行标准化的无量纲化处理,研究针对各正负指标进行极差标准化,公式为:

1.3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耦合协调程度的评价模型

研究参照物理学中容量耦合的相关概念及方法思路构建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度与协调发展度模型,耦合度的公式为:

C=(U1×U2)/(U1+U2)2。

式中:C为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度,表征二者间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胁迫的强弱依赖程度,从而探明与度量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整个系统有序与无序的程度,C的取值范围为0~1,C值越大表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良性耦合态势越积极,C值越小表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无序态势越显著,U1为黑龙江各地市的新型城镇化水平,U2为黑龙江各地市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

协调发展度的公式为:

D=C×T;T=aU1+bU2。

式中:D为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度,表征二者间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良性协调关系与优劣程度,同时也规避了城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低但耦合度较高的局限,D的取值范围为0~1,D值越大表明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程度越好;T为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二者间的综合协调指数;研究认为,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同等重要,a=b=0.5。耦合度与协调发展度的划分区间及每个区间表征的含义见表2、表3。

2结果与分析

2.1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目前黑龙江新型城镇化水平为0.129,略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的0.156,其中,新型城镇化超前于土地集约利用的城市包括哈尔滨、大庆、七台河,其他地级城市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均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

不同地级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呈现明显的差别与等级层次性,其中哈尔滨的新型城镇化水平为 0.457,居于黑龙江省首位,大庆为0.282、牡丹江为0.124、齐齐哈尔为0.112,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均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的首批试点,大庆为中国著名石油城市,在新型城镇化发

展进程中享受国家政策倾斜与优待,加之在经济、社会、交通等方面的基础与实力雄厚,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地市,佳木斯、绥化、双鸭山、鸡西、伊春的新型城镇化水平介于0.07~0.09之间,七台河、黑河与鹤岗的新型城镇化水平相對较低,介于0.06~0.07之间。从图1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水平的高值区聚集在以哈尔滨为中心,大庆、齐齐哈尔与牡丹江为副中心的西南部,呈现沿哈大齐工业走廊并延伸至牡丹江的空间格局态势,而新型城镇化的低值区则主要集中在黑龙江的东北腹地,分布在以七台河、鹤岗、双鸭山、鸡西等为核心的东部煤电化基地。

针对土地集约利用而言,哈尔滨、齐齐哈尔与大庆作为黑龙江省重要经济轴带——哈大齐工业走廊的3个龙头节点城市,其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相对最高,介于0.2~0.4之间,绥化、佳木斯、黑河、牡丹江与鸡西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相对良好,介于0.1~0.2之间,伊春、双鸭山、鹤岗与七台河的土地集约利用相对较差,介于0.05~0.10之间。鹤岗与七台河作为黑龙江省传统的煤炭型城市,土地利用粗放、废弃地广泛等现象依旧存在,土地治理难度大、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果欠佳。从图1可以看出,土地集约利用空间格局同新型城镇化格局类似,均呈现由黑龙江西南部向东北部逐渐递减的格局分布,土地集约利用效率较高的区域仍分布在以哈尔滨为核心的哈大齐工业走廊沿线腹地,以七台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为核心的黑龙江东部的土地利用相对粗放。

2.2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协调发展度分析

黑龙江省各地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度均介于0.3~0.5,所有的地级市均为拮抗耦合,为了进一步区分各城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拮抗耦合等级,本研究设置C∈(0.49~0.50]为高等级拮抗耦合,C∈(0.48~0.49]为中高等级拮抗耦合,C∈(0.47~0.48]为中等级拮抗耦合,C∈(0.46~0.47]为中低等级拮抗耦合,C∈(0.44~0.46]为低等级拮抗耦合。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平均耦合程度为0.485,尚处于中高等级拮抗耦合,而所有城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均为失调发展阶段,平均协调发展度仅为0.252,尚处于中度失调阶段。

不同城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度与协调发展度均不同,呈现显著的等级层次性,其中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鹤岗、七台河、伊春、大庆与鸡西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均为高等级拮抗耦合,其耦合度均超过0.49,佳木斯为中等级拮抗耦合,齐齐哈尔与绥化为中低等级拮抗耦合,黑河的耦合度仅为0.447,尚处于低等级拮抗耦合。从图2可以看出,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耦合高值区主要集中于以哈尔滨与大庆为核心的黑龙江西南部及以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牡丹江为中心的黑龙江东部,耦合度低值区分布在以黑河为核心的黑龙江北部,虽然双鸭山、鹤岗、七台河、伊春、鸡西等城市的拮抗耦合程度与水平相对较高,但这些城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均较低,因此,这些城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高等级拮抗耦合,而为虚假高等级拮抗耦合。

在耦合度的基础上测算各地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度,弥补双鸭山等城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均较低,但拮抗耦合度较高的缺陷,从而真正反映二者间的协调有序状况,哈尔滨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度为0.451,相对最高,但仍处于濒临失调的阶段,距离协调发展阶段类型的实现仍存在一定的距离,大庆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协调发展度为0.346,仅次于哈尔滨,处于轻度失调发展阶段,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佳木斯、黑河、鸡西、伊春与双鸭山的协调发展度介于0.2~0.3之间,尚处于中度失调阶段,仅鹤岗与七台河处于高度失调阶段。频临失调、轻度失调、中度失调、高度失调的城市比例分别为8.3%、8.3%、66.7%、16.7%,相比而言黑龙江省域内部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中度失调的城市比重最大。从图2可以看出,协调发展度的空间格局同时受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双重影响,从而呈现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沿线区域向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沿线逐渐递减的阶梯状空间格局,整体而言黑龙江西部、南部腹地的协调发展度整体高于黑龙江东部、北部腹地。

3结论与讨论

目前,黑龙江新型城镇化水平略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仅哈尔滨、大庆与七台河的新型城镇化超前于土地集约利用发展,其他地级城市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均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

新型城镇化的高值区聚集在以哈尔滨为中心,大庆、齐齐哈尔与牡丹江为副中心的西南部,呈现沿哈大齐工业走廊并延伸至牡丹江的格局态势,低值区集中在以七台河、鹤岗、双鸭山、鸡西等为核心的东部煤电化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空间格局与新型城镇化格局类似,呈现由黑龙江西南部向东北部逐渐递减的格局分布,高值区仍分布在以哈尔滨为核心的哈大齐工业走廊沿线,以七台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为核心的黑龙江东部的土地利用粗放。

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尚处于中高等级拮抗耦合,部分城市出现虚假高等级拮抗耦合,而所有城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均为失调发展阶段,整体处于中度失调。

协调发展度的空间格局同时受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的双重影响,呈现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沿线区域向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沿线逐渐递减的阶梯状空间格局,黑龙江西部、南部腹地的协调发展度整体高于黑龙江东部、北部腹地。

本研究分别测算了黑龙江12个地市的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并分析了二者间的耦合度与协调发展度,并推断出部分城市存在虚假高等级拮抗耦合的状况,但到底何种因素导致了虚假高等级拮抗耦合状况的出现,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集约利用二者间耦合与协调发展的驱动机制等,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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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5889/j.issn.1002-1302.2017.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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