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实,在古代,尽管没有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但从唐朝开始,随着城市的发展,繁华的街道上,行人与马车并行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出于安全的考虑,官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交通规则,比如唐朝的“仪制令”就是较早的关于交通方面的礼仪规范。它的主要内容十二个字就能概括:“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在宋朝,“仪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规则。
交通肇事如何处罚?
如今开车上路,英国等部分国家靠左行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则是靠右行驶。靠左还是靠右,与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有着莫大的关系。我国靠右行的规则最初由军队设立,古代战士都是用右肩扛着兵器,当两支队伍在行进中相遇时,为避免兵器相撞,都自动靠右行走,把左面让给迎面而来的军队。到了唐代,“右侧通行”有了明文规定。
唐宋时期的长安、成都、洛阳等城市人口众多,城市道路建设也很具代表性。长安的道路网是棋盘式,南北向14条街,东西向11条街,位于中轴线的朱雀大街宽达150米,街中80米宽,路面用砖铺成,道路两侧有排水沟和行道树,布置井然,气度宏伟。野外的道路则分为两种,一种叫“驿道”,也就是官方修建的,运粮、行军、送递文书的道路,有点像现在的国道。另外一种道路就是地方修的道路,好一点的地方路铺了石板,差一点的就是土路。
不独现在的“官二代”、“富二代”喜欢飙车于闹市,古时的公子哥儿也有这种坏习惯——不过那时候飙的当然不是法拉利、兰博基尼各种跑车,而是真正四条腿的宝马。试想一下,众目睽睽之下,你策马奔腾,绝尘而过,多么拉风!
但是,纵马闹市,拉风是拉风,对公众安全却构成严重威胁。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就画了一个快马撞人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有两个人纵马驰骋,一名挑担的农民(也可能是小商贩)被撞翻在地,担子倾倒在路边,但骑马的两人并无停下来的意思,继续疾驰而去。这场“马祸”发生在行人稀疏的郊外,要是在热闹的街市上“飙马”,就不知要撞翻多少人了。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手笔,却假托宋朝背景,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那么在宋朝,驰马伤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而是指“疾跑”。“走车马”即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人耳鼻、眼睛、打破人脑袋等,为重伤,“徒一年至徒一年半”;致人終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比照“斗杀伤”量刑,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宋朝法律允许赎刑。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
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相当周密的。不过那时候有条件养宝马、备豪车的,想来都不是寻常家庭,非富即贵;而敢于在闹市“无故走车马者”,恐怕也要以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富二代”居多。这些人有钱有势,撞伤他人,法官对他们能够秉公执法吗?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朱熹严惩纵马伤人的“官二代”
不敢说宋朝的衙内之流“走车马伤杀人”不可能受到有司偏袒,不过,许多事例表明,宋朝衙内如果触犯了法律,他们的爹也未必罩得住。宋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
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萌纵横”,少不得要干些闹市“飙马”、“飙车”的勾当,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知永兴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但陈尧咨赴永兴军上任之后,立即便严惩了这帮“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南宋时,监察御史黄用和的族人“纵恶马踏人”,黄用和也是严惩族人,并“斩其马足以谢所伤”。
宋孝宗淳熙年间,朱熹知南康军,当地有个衙内,“跃马于市”,踏伤一小儿,伤势严重,“将死”。朱熹立即命令吏人将肇事者送入监狱,等候审判。次日一大早,朱熹便交待具体负责审理这起肇事案的“知录事参军”(法官):“栲治如法。”按照法律,无故于闹市内“走车马”者,先打五十板子再说。
到了晚上,知录事参军过来禀报,“早上所喻,已栲治如法。”朱熹不大相信,亲自到监狱中查验,却见那肇事者“冠屦俨然”,哪里像是被“栲治”过的样子?原来肇事者已买通吏人,“栲治”只是虚应而已。朱熹大怒,立即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提审。第二天,吏人被“杖脊”,并开除公职。
这时候,有一名相识的朋友登门拜访,对朱熹说:“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意思是说,那纵马伤人的肇事者是个“官二代”,你老人家何不高抬贵手,放他一马?但朱熹不买账,说道:“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
后来那名肇事的“官二代”受到什么处罚,朱熹没有细说,只说“遂痛责之”。若依宋朝立法,他受到的刑罚,将视那名被马踏到的小儿的伤势而定。因为记录这件事的是朱熹的个人谈话录,不是司法档案,所以许多细节都语焉不详。假如那名小儿伤重不治,肇事者将按“斗杀伤”之罪减一等处罚,即判处流刑——流三千里。
尽管故事的细节已不可考,不过,当我们讨论“官二代”、“富二代”的飙车现象时,朱熹的这段话无疑是值得记住的:“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