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然
摘要:近几年,有关广场舞纠纷的报道越来越多,在这些纠纷的背后,正是各方法授权利的冲突。据此,从权利的三种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三种方法分析,以此找出解决私权利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权利冲突;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8.074
1.广场舞现象产生的权利冲突
近几年,广场舞在中老年群体中风靡盛行,但是随着广场舞的日益盛行,产生的却又是一系列的冲突事件。种种矛盾冲突都说明了广场舞的参与者和附近的居民产生了各种权利上的冲突。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其中“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很多广场舞活动范围不仅仅会在公园、广场等地,还在居民小区内的休闲广场中,这自然会侵害到周边居民以及小区的业主正常的生活,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广场舞参与者有着跳舞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但是同样的周边居民享受着法律规定的居住权。如同波斯纳说的那样:“我们都有这样一种感受,即我们拥有某些权力,如果被剥夺就是不公。”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广场舞参与者热衷于跳舞,一味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却忽视了周围居民对周边安静的要求;小区业主也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以那样不理智的行为制止广场舞参与者的娱乐活动。
2.从科斯定理的方向分析权利冲突的原因
2.1科斯定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我认为科斯定理那三个经典的命题,运用到法律中,可以解释为法律对权力的确定,以及市场因需求对权利的转移。它“揭示了一个法律与市场之间动态的经济过程:首先,由法律界权进行初始的权利创制(第一定理);然后看交易成本的高低,如果交易成本较低,那就任由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权利的交换,实现配置效率(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较高,市场没能实现有效率的权利转移,就要法律出场收拾残局,通过适用规则进行权利变更,实现市场本要达到的配置结果(第三定理)”。
2.2广场舞参与者与居民的冲突原因
(1)法律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其自由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有其界限,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要保证不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因此在广场舞参与者与居民之间,因为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但是权利配置、界限划分的不明确就导致了双方权利的冲突。
(2)没有进行积极的调解协调。在有明确的权利情况下,由市场,即事实情况的需要通过金钱等机制进行权利的配置。上述广场舞中权利冲突的双方可以通过积极的调解来实现权力的“交易”,来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或者相关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广场舞是近年来风行起来的,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有些权利上的冲突也并不是说调解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候就需要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来进行权利的变更配置,实现权利的平衡。
3.分别以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分析
3.1基本理论分析
对一项法授权利,就比如上述居民免于噪音权利对保护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3.1.1财产规则
财产规则的意思是当事人双方要确定权利的归属,可以通过相互谈判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权利可以通过自由交换进行分配,使权利得到最优的利用。但是想要进行权力的交换,当事人双方就一定会有一方权力受到损失,此时,另外一方应付一定的金钱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财产规则的保护最大的特点就是最少的国家干预。一旦一项法授权利得到法律的创制而确定下来,他人想要获得这一法授权利,就必须得到法授权利持有者的同意,而这一法授权利的“价值”就需要当事人双方确定,国家就不再决定其“交易价格”。
广场舞参与者的公共空間的使用权与周边居民的居住权利,如果要用财产规则解决,那么就要求双方对各自权利的价值进行估价,然后进行权利归属的界定。
3.1.2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是指初始的法授权利不愿被他人所占取,可是会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确定这一法授权利的价值,对这一项权利进行估价,想要获得这项权利的人只要支付这一价格就可以继续享受自己的权利。而这里的第三方一般多为国家相关机构组织。只要当事人同意,它可以支付第三方所定的价格,从法授权利的持有者那里取走对方的权利。这样一种法授权利的保护机制就被称为责任规则。
对于广场舞参与者来说,他们有在公园、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自由,但是在这些场所周边居住的居民,也同样享受着居住权,他们有权要求周围环境的安静,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放弃自己所属的权利,得不到合理的协调,这时就需要一个第三方,对双方权利进行估价,此时有一方愿意支付这一被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获得对方的权利,并继续享受自己的权利。
3.1.3不可让渡性
不可让渡性是指一法授权利有法律严格规定不得被他人占取,同样在其自愿的情况下,也不允许相互转让交易。这一规则体现了严格的国家机构的干预,不仅仅是在最初确定谁享有初始的法授权利,也规定了对这一项法授权利的限制,即一些法授权利是不能或者很难用价值来衡量的,或者是与人本身紧紧相关的,不得被占取或消灭。
如果广场舞的参与者进行自己的娱乐活动事严重危及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的生活安全、人身健康等等,或者自己的娱乐活动并未有很大的利益,即弊远远大于利时,即使是基于道德的考量,也应该要禁止广场舞的继续。
3.2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的选择
上述三种规则中,财产规则及其赔偿的金额、履行的方式都是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权力的转移,接近于直接靠市场进行交易,而责任规则则是不需要经过受害一方的同意,即只要有一方同意支付了第三方的定价,那么法授权利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转移。也就是说通过财产规则调整广场舞参与者与周围居民的权利冲突,只需双方谈判,一方同意放弃自己的法授权利,而另一方给予充分的双方都同意的补偿,冲突就可以得到解决;如果是责任规则,那就是加害人可以不经过受害人,即广场舞的参与者可以不经周围居民的同意,只需支付第三方评估好的损害赔偿价格,就可以继续行使自己对公共空间的使用权。但是在财产规则中,如果一方始终不同意,那么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运用财产规则不仅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理念,而且财产规则的社会交易成本会比运用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要小。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只运用财产规则,只要将初始的法授权利明确,这样国家就可以不再干预,就交由市场和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调解冲突呢?虽然财产规则的确是成本最小的一种法授权利的保护规则,但是“这个世界上的空间和资源是有限的,并且被有着不同信仰和目标的人们所占据,潜在的冲突就产生于一些简单的事实”。广场舞参与者和周围居民的权利冲突往往不是财产规则就可以解决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空间资源显得尤其的紧张,广场舞的参与者往往人数众多,很多城市中能够提供开阔而又不影响到别人的场所,实在是少之又少,因此那些众多的广场舞的参与者往往就会利用有限的空间,而这有限的空间往往还有其他人的使用权,这样就产生了上述的“潜在的冲突”。
4.双方权利冲突的解决
4.1权利配置
“法授权利”这一问题,是任何的法律体制会面对的也是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国家就不得不解决一个问题,即给哪一方的权利给予支持,因而法律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判断冲突双方中的哪一方将有权获得胜利,是广场舞参与者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法授权利还是周围居民休息权、居住权这一法授权利,这就是法律决定的第一步。如果缺失这项明确的法授权利,之后各种交易、配置等都将会走向不正确的方向。
由于在广场舞参与者与周围居民的冲突中,双方的权利是不尽相同的,法授权利的初始配置十分重要。广场舞参与者是社会中的少数人,他们这些人制造的噪音侵害了周围居民的要求安静的权利,而被侵扰的居民属于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往往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那些广场舞参与者可以较为简便的方法来减少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所以在广场舞参与者与周围居民的冲突中,一般我们应将法授的初始权利配置给周围居民。当然这也不是说所有情况下都要将初始权利配置给周围居民,因为广场舞参与者也当然享有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我们自会如此。
4.2兼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解决双方权利冲突
通过以上对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只用财产规则来解决广场舞冲突,不一定会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但是如果用责任规则来解决,只由第三方定价,不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只要广场舞参与者能够支付定价,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对周围居民是不公平对,因为和自己相关的权利自己参与不到其中;至于不可让渡性,广场舞虽然制造噪音,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但是还并没有严重到不可占取。综上所述,不可让渡性并不适用这一冲突的解决,而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都有其局限性。所以,我认为应当兼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来解决广场舞参与者和周围居民双方的权利冲突。
法授权利的初始配置应当赋予周围居民,所以在这里广场舞的参与者就成为了加害者,周围居民就成为了受害者,根据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对法授权利的保护,我觉得,首先应当由广场舞参与者代表、周围居民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門进行谈判协商,明确各自以及对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其次应由广场舞参与者代表、居民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对双方权利进行相应的估价,政府部门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当听取权利双方的合理建议,做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定价;最后,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根据协商结果做出规定,并且执行的时候也必须有相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