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大理院的创设

2017-05-10 09:48刘文丰
北京观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庭建筑

文 刘文丰

清末大理院的创设

文 刘文丰

大理院的建筑规模宏伟,工程坚固,体现欧洲文艺复兴风格,是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办公地,直至1958年兴建人民大会堂时才被拆除。

百年前的世纪之初,旧中国正处于最黑暗、最屈辱的历史阶段。清王朝丧权辱国,令至高无上的皇家威仪颜面扫地。在现代民主法制观念渐入民心之际,清政府不得不实行“新政”,进行所谓预备实行君主立宪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变革首当其冲表现在政体上,清政府实行“丙午改制”,对中央官制作了大规模调整。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一上谕将原来中央各部的审判权,全部划归大理院掌管。

大理院由大理寺改设而来,大理寺是审查重大案件的“三法司”之一(另两个是刑部、都察院)。而大理院作为清末司法独立的审判诉讼机构,可算是近代意义上最高法院的前身。大理院草创初期曾经奏请移入工部旧署,就原有之司堂略加修葺,暂就其中分庭审讯。以限于旧有屋宇,一切规制尚未完备,嗣复请将“銮舆卫旧署拨归应用”。在争取到工部及銮舆卫旧署后,大理院又以“地基既隘,规制亦卑,观审之众庶,报馆之载笔无地可容,故未能用正式开庭公判”为理由,开始准备筹建新的办公场所,包括法庭和男女看守所。为此,曾“饬令曾经游学外国之司员周览地势,绘具图式”,并详细调查搜集东西各国大理院法庭规制和建筑式样的资料,“迭经分咨出使各国大臣,将东西各国大审院最新图式咨送到院,藉供参考”。

大理院还在官署中专门设立了工程处,奏调因丁忧开缺的前民科推丞周绍昌总办工程,遴派精干司员帮同办理。在周的主持下,工程处对建筑法庭各方面的事宜进行了周密、详尽的研究,“凡建筑之利病,材料之良,绘图贴说,精审识别,意在规模务臻完备而工费力戒烦多。累月研求,具有端绪”。同时,他们还和外国著名工程师进行反复讨论,并报大理院堂官慎重审核,最终才确定方案,“复慎择外国著名工程师与之往复讨论,核实估计,详具作法,密绘细图,呈由臣等一再审核,方始定议。并将大理院法庭正图一幅、分图四幅,装潢成册,恭呈御览”。

大理院立面图(现藏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首都博物馆藏大理院复原模型1:100

宣统元年六月初七日,大理院“会同度支部奏陈法庭工程并看守所工程共计银二十八万余两,分两年拨交,俟第一年经费领齐,即行定期开工”。后经尽力缩减,仍需工料银24.4万两。建设规划确定后,大理院工程正式交由通和洋行(Atkinson & Dallas, Ltd., Civil Engineers and Architects)设计,公易洋行(A.H.Jagues & Co.)建造,并于宣统三年正月十九日举行了开工典礼。

大理院建筑平面呈“日”字形,坐西朝东,原位于天安门西南的司法部街。主入口在建筑中央,上有五层钟楼。主要部分地上三层,地下一层,两端转角处各有高五层的塔楼。地下室为辅助房间及候审处,一楼为办公室,有宽大的楼梯及门厅。二层中央为大厅,有天井与三楼相通,后为大法庭。三楼主要为办公室、评议室。建筑外观用清水红砖墙砌就,主立面(东向)以水泥抹面。一层仿块石勒脚,二层以上为方形爱奥尼壁柱,上承檐口及宝瓶栏杆。中央及两端塔楼作穹隆顶,上置旗杆,有水泥堆塑花纹装饰。室内为细木地板,顶棚为白灰粉刷加堆灰线脚。楼层用钢梁,屋顶用木桁架,以进口材料为主。

大理院的建筑规模宏伟,工程坚固,体现欧洲文艺复兴风格,是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办公地,直至1958年兴建人民大会堂时才被拆除。刚建立之初,这里便释放过行刺摄政王载沣未遂,“慷慨歌燕市”的汪兆铭;民国初年,这里处死过“宋教仁案”的凶手洪述祖、应桂馨;上世纪三十年代北京改称北平以后,这里审判过传奇神偷“燕子李三”(时称河北高等法院)……凡此种种,都是大理院在近代史上留下的痕迹。

大理院是我国民主制司法体系的发轫之作,被建筑史家梁思成誉为“政府近代从事营建之始”。司法独立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大理院作为清末官制改革的关键内容,实行行政执法与司法分立(即使是形式上),对当时的中国社会而言,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端,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百年世事三更梦,万里江山一局棋。”历史经常是健忘的,岁月之河会无情涤荡掉人世间的一切痕迹。这座在中国建筑史、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宏伟建筑最终归于尘土。但它并没有被人遗忘。半个世纪之后,在新首博三层大厅里陈列了一座精美的大理院复原模型,使我们能够重温这座建筑的雄姿,见证那段云诡波谲的沧桑岁月。

追古抚今,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使文物事业始终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为留住文化根脉奠定法律基础,让文物保护成为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行政常态,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永久性保护。

作者系民盟盟员、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副研究馆员

责任编辑 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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