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习俗型政府信任到契约型政府信任

2017-05-08 10:23孟卫军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9期

【摘 要】习俗型政府信任中,国家以宗法组织形式为基础拟制生成,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有着一条割不断的“自然脐带”,不属于理性建构的范畴,而是在较为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内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契约型社会信任关系框架下,人们自觉地对自己的角色加以定位,重建相互之间本无所期待的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在遵循规则方面存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关键词】习俗型;政府信任;契约型

一、习俗型政府信任

在农业社会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强制性权力是进行社会统治的直接力量。统治者为了获得权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往往为自己涂上一层道德色彩,甚至努力通过道德与政治的同构去谋求统治权力的权威。为了使这种权威不至于流失,统治者必须通过强化两个方面的社会构成来维护统治的稳定性:其一,在社会结构的各个单元内强化同质性的等级结构;其二,必须限制人口流动,即把人们稳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等级结构的强化实际上起强化权力作用力的效果,而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一方面保证了等级结构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人们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之中。既然人们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那么在人们之间形成一种信任关系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事实上,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农业社会,由于人们祖祖辈辈生活在相对固定的区域,不仅人们的经济生活具有很大的自然特征,而且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也建立在人们自然联系的基础上,具有自然性的特征。同人与自然之间那种直接的、狭隘的关系相适应,是尚未完全斩断其自然脐带的、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最初社会关系,而且,国家也是以宗法组织形式为基础拟制生成的,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有着一条割不断的“自然脐带”,并不属于理性建构的范畴,而是在较为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内自然而然地生成的。把这种信任关系与近代以来理性化了的信任关系加以区别,称之为习俗型的信任关系是比较准确的。

在哈贝马斯从历史哲学视角对合法化危机进行的深刻阐发中,可以对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生成、维持和瓦解的历程得到充分的理解。在他看来,“原始社会形态”由于人口的增长及相关的生态因素,特别是由于交换、战争和征服而带来的种族间的依赖关系等,打破了按照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所具有的有效的控制能力,摧毁了家庭认同和部落认同。进入“传统社会形态”后,社会组织原则是具有政治形式的阶级统治。随着传统官僚制统治机器的出现,从亲缘系统中分化出一个控制中心,使得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从家庭组织形式转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亲缘系统的权力和控制的主要功能转让给了国家。以统治机器和法律工具为一方,以虚拟论证和道德系统为另一方,二者发生了功能分化,由它们共同提供合法性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整合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求助于传统的世界观和常规的国家伦理,后者同样依赖于传统且具有抵御普遍性交往形式的特征,统治秩序仍然可以得到维护。

但与传统社会形态分配关系制度化相伴随的是权力等级,这种等级结构与规范系统和论证系统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前者使依靠特权占有社会财富成为一种通则,后者则不允许公开进行剥削。对于这一矛盾,虽可以用意识形态对于虚拟的有效性要求的保障暂时加以解决,却不可能长久地被掩盖,只能在强制性权力关系中得到控制,而由控制导致的危机不可避免。

二、契约型政府信任

在社会学意义上,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出现的社会背景是一个“熟人社会”开始瓦解,“陌生人社会”开始兴起的历史过程,工业社会的发展已经开始告别“我们大家都是熟人”的“乡土社会”,因为“熟人”的特殊主义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阻碍。由此,“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

在这个社会中,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系已不可能通过强化习俗型信任关系来获得合法性及社会秩序,它需要新的信任机制出现,即从原本直接信任转变为在媒介作用下的间接信任。也就是说,当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需要进行改造,这种改造的实质就是根据陌生人之间的交往需要而建立起契约型的信任关系。

如果说熟人之间的信任有其自然的基础,那么要在陌生人之间达致信任,显而易见,是自然因素无法完全提供的,需要找到外在中介在陌生人之间搭起信任的桥梁。这时,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伴随着市场化进程而被普遍运用的契约,为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了赖以利用的媒介。当然,这种媒介转换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的工作,是力图获得秩序的政府去完成的。出于谋求承认、获得合法性的要求,政府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有意识地强化契约精神,将市场交换意识运用于政治社会领域,以公民对法律的遵从为基本要求,以个体的利益保证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条件,获取公民承认和信任。

这一过程中,在管理行政中首先产生的是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也正是由于管理行政对契约秩序的强化,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根据契约精神而被加以改造了,从而出现了契约型社会信任关系这一新的信任关系类型。

在西方文明历史进程中,以西欧城市自治中市民阶级的发展为基础,契约秩序的最终结果是现代国家的浮现。在韦伯看来,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现代国家包含以下内容:其一,三权分立且行政和司法受立法制约;其二,政府依法治理;其三,权威的普遍性和约束力;其四,合法政府可以合法地动用武力。法律秩序、官僚制、强制性司法权和对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而历史发展中,现代国家的诸方面也的确是随着限制权力的一系列规定获取正当性而出现的,政治社会则是这一整套规定构成“法律秩序”的唯一正式的创造者。

在宗教启示和神圣传统的信念烟消云散之后,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法律秩序正当性曾经是现代政府唯一可资利用的权威性资源。自然法观念依赖于一种形式上的假设:如果被颁布法律的条文出于自由人的契约,或与以协议为基础的合理秩序原则相一致,就是正当的。这种契约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保障个人获得财产、处置财产和人身的自由,它彻底否认了在家产制和封建统治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权。只要契约没有侵犯不可剥夺的自由,法律就是正当的,因为理性告诉人们,它们与“事物的自然本性”相一致,而这种本性是人和上帝都无法更改的。正是这种源于契约理论的自然法,为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的制度设立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现实政权的合法性,也成为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确立的理论渊源。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契约型社会信任关系的确立是社会法制化的结果。它的逻辑进程是:在法制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后,人们在法制的框架下自觉地对自己的角色加以定位,重建相互之间本无所期待的关系。正像齐美尔所指出的那样,政府与公民之间在遵循规则方面存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政府实际上向公民保证:这是我们期待你遵守的规则。如果你遵守它们,我们就会保证它们就是适用于你们行为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契约型信任关系作为一种结构性关系,可以看作未纳入成文法体系中的“不成文规则”,它意味着这样一种预设:政府与公民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交换实体,市场法则是双方买卖的黄金律。或者说,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将市民社会中所依据的对等原则贯穿于治理领域。也如科耶夫所做的解释,不同于平等原则的对等原则,是一种交换性的平等,是基于契约性的公正原则。在近代以来的多元利益分化的社会,建构一种调整个人利益的法律原则是必需的,这个体系并不是给予每个人以形式平等的法权,而是建立一种实质上的交换。这种法权原则在法的作用过程中,发挥着无形却巨大的作用:它统摄了法律、契約与逻辑之间的理性主义关系。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 年.

[2]姜占奎(台湾):《行政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

[3]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

作者简介:

孟卫军(1972-),男,湖北武汉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从事社会信任、就业失业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