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朋朋
摘要:本文中,作者首先介绍了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形势,接着着眼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为煤炭企业提出了适应该形势加强税务管理可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煤炭企业;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213-01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全面“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将对煤炭企业掌握执行政策、进项税额抵扣、入账发票审核、纳税资料保管等财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全面“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应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以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
二、全面“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为加强税务管理工作,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煤炭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掌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1)学习掌握全面“营改增”有关文件。学习掌握全面“营改增”有关规定是做好全面“营改增”后税务工作的前提。截至2016年12月初,国家已出台50多个全面“营改增”有关文件。煤炭企业应将国家现有出台的全面“营改增”文件归总、汇编,组织财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学习、掌握有关文件,同时应定期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跟踪关注、学习掌握国家后续出台的“营改增”有关文件。
(2)掌握全面“营改增”后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煤炭企业增值税报税人员要按照新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学习掌握其填报方法,以便顺利进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3)依法、按时、足额纳税。煤炭企业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款所属期,依法、按时、足额纳税。存在原征营业税现缴增值税业务的煤炭企业,在完成有关“营改增”业务认定后,应积极对接主管税务机关,保持业务沟通,避免因理解政策有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损失。煤炭企业在掌握执行全面“营改增”有关政策中,遇有疑难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扣税票据“应要尽要”、“能抵尽抵”
煤炭生产的开拓延伸,决定了煤炭企业接受的工程服务等服务金额较大,例如,查询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潞安环能2015年年报可知,其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当年增加投入20.99亿元(合并口径)。而全面“营改增”前,煤炭企业接受的工程服务等服务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使得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例如,经计算,山西某煤炭企业2013-2015年增值税平均税负为12.46%。
“营改增”全面推开,将进一步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煤炭企业获得的工程等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财产保险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住宿服务等服务纳入了抵扣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煤炭企业在接受该文件规定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时,除个人接受销售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及其他规定情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应要尽要”。煤炭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就应“能抵尽抵”。对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扣税票据,也应“应要尽要”、“能抵尽抵”,以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
3.确保入账专票填开规范
全面“营改增”前,煤炭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便较多。全面“营改增”后,接受的增值税专票份数将更多。据对山西某煤炭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票情况进行统计,2016年5-11月月均受票1176份,与2015年5-11月月均受票693份相比,增加69.70%。因此,进一步強化对进项专票的审核,便成为煤炭企业税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前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写也做出了明确的附加规定。例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煤炭企业在接受上述发票时,应对照上述专用发票填开要求,先由制单会计对照合同、验收单、业务发生证明等进行业务审核、发票初审并在发票抵扣联背面签章,再由税务会计审核、认证通过,最后交制单会计入账。
4.不将超过期限地税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26号公告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改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因而,2016年5月1日后,煤炭企业财务部门在报销差旅费、确认工程进度等入账处理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等地税发票严格审核、辨别,有疑问的可到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官网进行真伪查询,对经审核、查询不合规定发票予以拒收、要求换票,不将超过规定期限开具的地税发票入账。
5.齐整装订、妥善保管纳税资料
增值税纳税资料是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的基本依据,属重要会计档案。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损毁。因而,煤炭企业应按时对增值税纳税资料齐整装订,妥存备查。
(1)装订方面。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装订。每年初,煤炭企业申报、缴纳上年12月增值税后1-2天内,应将上年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齐整装订成册。②销项发票存根联装订。煤炭企业每月应对销项发票存根联按17%税率货物、17%税率加工修理修配、17%税率服务、13%税率、11%税率、6%税率顺序装订。③进项发票抵扣联装订。煤炭企业每月应将“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明细账、入账会计凭证副页和对应进项发票抵扣联按入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以便查询。
(2)保管方面。做为会计档案的一部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煤炭企业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煤炭企业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10年,进项发票抵扣联、销项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30年。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全面“营改增”形势下,煤炭企业只有适应该形势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才能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实现全面“营改增”前后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