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雷 张瑛 叶勇
摘要:以社会责任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多个角度系统地实证研究媒体报道、法律环境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态关系,探寻企业外部治理因素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显示: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显著的正相关影响;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应提高了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水平;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媒体报道对公司的监督效果增强,反映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显著增强。
关键词:媒体报道;法律环境;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5-0071-09;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经济飞速发展引发的食品安全、劳工纠纷、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社会问题频频发生,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成为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衡量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标准之一。美国学者Bowen和Johnson(1953)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应当以自愿回报社会为原则,并且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进行经营获取利润。各国政府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在披露经济情况的同时对社会责任进行揭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响应各非政府组织和舆论的号召,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达到1526份,约是2006年报告数量的48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重视和披露。然而,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整体质量偏低,差异较大,未达到预期的要求和效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载体,社会责任报告向资本市场及各利益相关者传达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尽管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其真实水平,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企业对社会及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担当。
而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媒体力量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和网民数量的上升,媒体传播信息、舆论引导等功能不容忽视,公众获知企业信息更加及时和透明化。学者们从审计师行为(Miller,2006)、经理人声誉(Dyck和Zingales,2002;Dyck等2008)、董事会决策(Joe等,2009)、资本市场压力(于忠泊等,2012)、行政机构介入(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和约束大股东行为(贺建刚和魏明海,2012)、资本定价(汪昌云等,2015;Wang and Ye,2015)等方面证实了媒体报道的治理作用。且企业价值越高,社会关注度也就越高,社会责任信息的社会意义就越发重要。而媒体对上市公司商业道德行为的曝光,使社会公众及时做出价值判断并做出积极响应。公众的舆论力量和行为反应迫使企业勇于主动承担其社会义务。另外,“法和金融学”强调了法律对金融主体施加了一定的影响。学者们从投资者保护(Dyck和Zingales,2004)、信息披露(Bushman等,2004)以及股票市场(沈艺峰等,2004)等方面研究了法律环境的公司治理作用。法律环境通过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或声誉来影响公司行为。因此,法律环境和新兴市场上有效替代司法的媒体报道(Dyck等,2008)作为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共同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及披露。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研究媒体负面报道、法律环境以及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媒体负面报道分别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媒体有意识地迎合读者的需求、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其作为公司治理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不能忽视;加之中国是一个“新兴+转轨”经济的国家,幅员辽阔且各个地区问的法律环境水平明显不同(樊纲等,2010),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因此,本文以2009年至2012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基本研究对象,通过构建相关实证检验模型,深入分析媒体报道、法律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媒体报道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近年来,媒体力量的崛起提高了企业的可视化水平,多种媒介多种形式的报道使得企业信息在短时间内被更多公众所知晓,形成公众舆论,使得企业的影响被无限放大。媒体在我国公司行为的各个层面都有非常重要的监督治理作用(孔东民等,2013)。
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中介,通过信息采集、加工和各种媒介的传播,向大众提供多元化且有价值的信息(Besley和Burgess,2002)。杨继东(2007)认为媒体在经济市场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可能同时是公司信息的公开者、市场导向的预测者、社会事件的监督者或新闻观点的传播者。Dyck和Zingales(2002)指出在外界舆论的压力下,公司管理者倾向于为自己的形象负责而做出决策。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于忠泊等(2011)验证了媒体关注的市场压力假设,媒体关注通过资本市场发挥公司治理功能。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认为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下,媒体监督在我国是有效的。李明和叶勇(2016)研究发现媒体负面报道能够促进控股股东掏空减少。
媒体以公司外部监督者的身份发挥着其特有不能复制的作用。Zyglidopoulos等(2012)将社会责任区分为积极和消极的社会责任,并指出媒体关注可强化公司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徐莉萍和辛宇(2011)研究媒体治理對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时发现,高度媒体关注和良好的治理环境能够保证社会责任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质量。沈洪涛和冯杰(2012)借助新闻学的议程设置概念,指出媒体有关企业环境表现的报道能显著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随着媒体对公司报道的增多,公众获得更多的企业特有信息,受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压力,企业乐意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来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黄辉(2013)研究表明,媒体负面报道主导了其公司治理职能的实现。媒体负面报道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损失,于是为避免损失的加剧,公司管理层会做出相应的措施。Kang和Kim(2013)研究指出,负面新闻会强化公司内部的社会责任表现。由此,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力引发了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恐慌,较于正面或是一般性质的报道,更能促进公司行为的改正。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我们认为,国内媒体主要通过声誉机制、市场机制和行政机构介入机制来影响公司治理,促使公司及时做出积极的反應,从而起到媒体监督公司行为并督促其进行改正的作用。当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或数量达不到公众的需求或认可,或者受到媒体的负面报道时,管理层会采取行动去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从而缓解社会的舆论压力,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媒体负面报道越多,管理层的行动就越积极,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就更高。由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b:媒体的负面报道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越高。
(二)法律环境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通过决定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进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La Porta等(1998)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公司治理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Epstein和Freedman(1994)从法律角度提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与立法,并认为遵守信息披露法规是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之一。
在“新兴+转轨”经济体中,政府干预是我国重要的制度环境之一。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引发企业的寻租行为,破坏市场的资源配置,弱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魏志华和李常青(2009)研究指出法律环境较好地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较高,且法律环境的改善有助于推动家族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沈洪涛和冯杰(2012)发现,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同导致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也不同。周中胜等(2012)表明企业通过社会责任表现向社会传递正面信息并获得竞争优势,而政府干预会削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
樊纲等(2010)指出,中国各个地区在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等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从政府、市场等层面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形成强约束环境,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而达到保护利益相关者,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的目的。相反地,法律环境不完善使得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执行等多方面不规范,弱化了政府机构的监管力量,使得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社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基于自利原则或资源配置等原因,降低或无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披露。由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法律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正相关。
(三)媒体报道、法律环境与社会责任报告
外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报道、法律环境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怎样的动态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和核心问题。
目前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法律建设进程也不统一,法律环境的差异导致媒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市场制约的程度不同,其治理作用的发挥也就不同。Dyek和Zingales(2002)表明媒体能够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在法律之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法律环境较好的条件下,媒体声誉和竞争得到充分保护,更促进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认为,由于法治水平不完善等问题,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下,媒体监督是有效的。但政府的介入需要强调一个度的问题。周新军(2003)研究表明,政府的过度干预会使媒体丧失其独立性,媒体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由此,媒体作为法律环境的替代或补充,影响企业治理的多个方面。
从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角度来说,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较好,市场发育程度较高,公司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的透明度是公司竞争的有利保证,媒体信息给予公众对公司更高的认可度,同时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提高媒体信息的公正度。媒体的监督效果随着制度环境的改善逐步提高,公司管理层基于声誉、市场压力等方面会主动披露更多的企业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说,在市场化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利益相关者需要更多的公司信息来进行决策,媒体报道提供了公众获得公司信息的平台。相反,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地区,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考虑,会过多的插手媒体,同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到媒体报道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由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3:媒体报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2012年期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被润灵环球纳入评价系统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财务数据不全、数据异常、数据极端和金融类样本,最后确定有效研究样本1451个。
本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据来源于润灵环球责任评级的MCT数据库。法律环境数据来源于2010年樊纲等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一书。媒体报道数据来源于CNKI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对包含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第一财经日报、华夏时报等报纸的新闻报道进行手工收集整理。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锐思(RESSET)数据库和色诺芬(CCER)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