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2017-05-04 17:19陈明
魅力中国 2016年32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特征

陈明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各个行业的发展,也为了能够充分保证人们的各方面利益,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商法方面备受关注。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连带责任的相关特征以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完善连带责任的适用对策,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民商法方面的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特征;问题;对策

前言:我国的法律体系近年来不断在完善,而民商法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若要使民商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则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并充分掌握连带责任方面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中有很明显的模糊性,这对于保证各个方面的利益而言可谓极为不利,因此今后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该方面建设,并将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优化。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特征

(一)连带责任人不少于两个

连带责任顾名思义,其主要是指除责任主体外还需要有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由此可见,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也是连带责任的本质。简单来说,在进行责任判处时,责任应由责任主体中的任何责任人共同承担,并且责任主体只是对外承担所有责任,事实上其他责任人依然要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二)明示约定与明文规定缺一不可

近年来民事案件频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连带责任往往会在其中有明显的体现,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同时具有两项证明才可以触发连带责任,一是明示约定,二是法律所承认的相关明文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当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身求取公道,另外,触发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通常以获得补偿救济为主[1]。

(三)债务责任无重复性

在连带责任中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即无论连带责任中存在多少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员,只要有一个责任人将所有责任承担,并完成所有的债务承担,那么其他责任人也就不存在债务责任,同时,权利人也不可再次向这些责任人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只要债务问题在其中某一个责任人身上得到了解决,权利人即无权要求二次赔偿。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

(一)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間存在脱节问题

民商法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且在实际应用中也可以发现,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变化,此种情况也使得连带责任制度会随之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势下,程序法、民商法往往无法很好的保持一致,甚至会出现脱节问题。因此若在实际应用中单单针对民商法进行应用,则会导致出现部分人员脱离责任的情况出现,这对于权利人保障自身权益方面十分不利,同时也无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级别上,程序法次于实体法,因此一旦在实际案件中无法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矛盾进行中和时,则要按照级别优先问题来进行处理[2]。

(二)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在民事案件中,连带责任的出现势必会牵扯到多个人员,然而每个债权人在同一案件中所犯的过失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对各个债权人进行责任的划分,划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连带责任,如各个债权人在同一案件中所犯过错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其需要程度怎样的连带责任。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在此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当有案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往往无法很好的将各个债权人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导致很多债权人进行上诉,此种情况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威严,也会为相关执法人员带来不便和更多的麻烦。

(三)选择权的使用不严谨

商法案件、民事案件均是民商法中的重点案件,而在此类案件中,侵权问题也较为严重,当发生此种问题时,相关执法人员为了能够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更加便利,也为了能够提升整体工作效率,法院会选择将责任人与原告一起进行诉讼。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问题,即法院自身并无权利将原告与责任人一起诉讼,此项要求必须由原告提出方可实施,另外,在责任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当中,若原告未将所有责任人一同起诉,而只是将部分责任与进行起诉,则需要按照实际的规定对整个案件的责任与进行选择,选择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此过程中即很容易引发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如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在区分连带责任时,审判人员也会因该问题而无法进行很好的区分。

三、完善连带责任的适用对策

若要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解决,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一,将连带责任权利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在进行划分时需要将程序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将实体权的保障原则作为重要的划分原则,同时将被告人、其他连带责任人等的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在原告进行诉讼时也要将诉讼权进行有效的确定。侵权行为一直是连带责任中的重要案件,在对其进行审判时应将责任、权利以及义务等各个方面进行明确划分,在确定审判结果后必须严格执行;二,实现民商主体间关系的平衡。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其进行调整时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进行调整,而当在案件中出现新的连带责任人时,或是出现新的侵权关系时,均应对两个主体进行协调,否则势必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情况[3]。

总结:综上所述,研究关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民商法的完善和应用,也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如今人们对各个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也逐渐意识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然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存在诸多纰漏,使得整个民商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缺乏效力,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胡胜.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 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66+168.

[2]吴承艳. 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 法制博览,2016,(26):130-131.

[3]王梓睿.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 科学中国人,2016,(24):221.

猜你喜欢
连带责任民商法特征
抓特征解方程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浅谈民商法的作用和功能
浅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
春天来啦(2则)
抓特征 猜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