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补齐制度短板助力成果转化

2017-05-04 21:23路国连赵晓思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条例科技

路国连+赵晓思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适时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落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打开了制度空间,疏通了成果转化“中梗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引领型发展”,关键任务是解放和激发科技潜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近些年来,浙江一直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工程”,围绕成果转化的“需求端、供给端、平台端、服务端和环境端”同步发力,打出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的组合拳,为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了鲜活的浙江经验。当前,我省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5位,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居全国第6位。2016年11月24日,科技部正式批复同意浙江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全省域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缺乏操作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缺乏等。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4月,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把科技创新作为必须补齐的第一短板,将修订条例列为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重要内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为条例修订创造了很好的环境和条件。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和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将修订《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增列为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科技成果转化补上了制度短板。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决策、研究开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才能真正解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的问题。为此,本次修订,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同时,条例明确,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

除此之外,条例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规定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当年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并对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大力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还应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修好“内功”,才更有转化的内生动力。对此,条例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改革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 改进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制度

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科技成果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价值实现极大地依赖于职务发明人全程深度参与,激发创造热忱、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但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尽管上位法已明确高校院所对其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拥有自主权,但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具体,不少地方仍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与一般国有资产相同的管理模式,审批程序复杂繁琐,极大地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为此,条例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和所有权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条例明确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开发的过程,应当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为此,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

另外,条例还对高校院所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价格的确定方式,人才流动,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的规定。如,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評定、聘任。

在修订条例的立法调研过程中,不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提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完全按照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束缚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呼吁赋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一定的预算调剂权和使用财政科研资金的灵活性。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优化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和程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相应的预算调剂权限,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差旅费、会议、因公出境等管理制度。

规范科技创新券使用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

创新券,是一种企业可以抵钱到科研院所或高校使用高端科研设备的代金券,其设立和使用,推动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了企业和创业者创新成本,提升了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意识,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

2015年初,浙江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出台了《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据统计,2015、2016年省财政发放奖补近1亿元。截至目前,支持的各类创新服务合同总额已达7.75亿元,间接带动创新投入约40亿元。截至2017年3月21日,全省各市县累计发放创新券达7.05亿元,使用额达3.9亿元。

但在创新券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也发现存在使用不够方便、结算周期长、跨地区使用难等问题,希望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立法规范、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此,条例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结算周期等作了规定。明确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同时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公布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在实践中,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也曾经指出,“过去成果转化的一个问题是,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没人知道,没人知晓,也没人去转化。”

对此,条例要求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同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另外,条例规定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给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都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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