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尧
中国社会的公共冲突表达和解决具有独特的文化心理背景,表现为相当复杂的多方博弈过程。来自底层的民众在面对自认为不合理的对待或追求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基于“经济计算”的功利自觉[1],不断创造、模仿着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表达方式,“普通百姓”“一穷二白”的状态赋予了他们“没啥好失去”的心理,加上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刚性维稳压力”及对“和谐”的强调进一步放纵了其意愿表达的“随意性”,使得这些表达诉求的行为经常性地处于制度不允许的范围,或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
政府或掌握某种公共资源的公立机构在面对这些抗议时,由于对方的“体制外”特征,往往缺乏必要的“谈判砝码”,无法形成促成对方让步和合作的“资源集合”并“有效施压”,广泛存在一种“无处发力”的无奈感或“拳头打苍蝇”的效能缺失感。
在体制内压力资源丰富、体制间相对绝缘、熟人社会关系网交叉纵横等客观社会情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公共冲突时,习惯于从冲突表达者的周边亲属中寻找“体制内的人”,以此作为突破口,利用体制内亲属对公共权力及其控制资源的强度依赖来动员或要求其介入冲突,并将亲属的某些体制内的利益与该冲突事项的化解进行“捆绑”,要求亲属作为第三方做冲突表达者的“思想工作”,促进其立场软化或改变,诉求降低或转移。
笔者在近年来的研究访谈中,不少地方政府的公共冲突管理者和上访、抗议的民众都谈到了这种博弈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讲,这种办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管理、控制和化解公共冲突的主要工具(策略)之一。
对于公共冲突的解决,很多研究者注意到了培养反映社情民意的“线人”[2]、强调高层次权威资源介入[3]、孤立抗议者并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不便[4]、“花钱买平安”[5]“兜底儿”[6]“摆平”[7]等实践中常见的一些做法。也有学者从宏观上讨论了“压力型体制”[8]等制度因素,但对冲突化解中亲属间关系压力的关注和研究远远不够。部分人士注意到了“株连式拆迁”[9]等现象,但缺乏对这种现象的理论分析。邓燕华和欧博文通过对2005年“浙江东阳”事件的观察,注意到了利用亲属、朋友的社会关系来做“思想工作”的现象,并将之归结为“关系压制”(Relational Repression)[10],但没有看到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体制内外属性,也没有对这种压力在体制间的传递进行分析。
对于冲突表达者(A方)而言:目标多数定位于增进自己的利益所得,尽可能减少损失,同时,有些还与政府或其他公民“斗气”,要发泄自己的不满,在周边民众中树立“不受欺负的形象”。他们的优势在于,与基层政府相比,往往具有道义上的优势,能够更容易吸引关注和赢得同情,当前日益发达的自媒体为其优势发挥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由于体制外的特征,他们的生存发展对体制内的资源没有强依赖,从而减少了行为“顾虑”,“不按规矩出牌”的成本比较低。与此相关,冲突表达者往往愿意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此事,从而通过构建公共秩序和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尽快满足其诉求。
三方主体的基本差异可以归结为表1。
为分析和论述便利,笔者用“亲属利益捆绑”来指称这种行为或策略。具体指的是,在公共冲突中,冲突一方(A方)的亲属(C方)本来与冲突事项没有直接关联,但被冲突另一方(B方,往往是掌握一定公共资源的公立机构)强制拉入进来,并且使该亲属(C方)的某种体制内的利益与冲突A方在该冲突情境中的某些让步建立强关联,从而迫使A方为保全其亲属的体制内利益和亲属间的“面子”而放弃原有对抗性立场或降低(转移)原有诉求,从而达致该公共冲突事项的解决。
文中根据文献[16]提出一种改进型的电介质超表面结构,它采用更低介电常数材料,便于实际的加工,在毫米波频段对加工的样品进行测试,验证了所设计的宽带超表面。
对于基层政府(B方)而言:目标主要在于要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使局面处于可控范围之内[7],同时要避免显失公平的现象出现,当然,这些目标的背后往往还有其他发展性的积极目标,比如顺利推进某项工程,完成某项既定任务等。政府在法律、政策、经济、宣传、资源动员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既可以做出奖励性的引导,又可以做出惩戒性的处罚。其主要劣势在于,当前的网络传播极其便捷,一个小事件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迅速成为公共事件,这对政府迅速、准确、合理处置冲突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整个体制对和谐社会的强调,导致他们在运用强硬手段治理民间的“刺头”或“搅局者”时放不开手脚。与任何个体化的民众相比,政府的优势是绝对性的,所以,他们更希望在比较小的范围内来化解冲突,尽可能避免规模性民众参与进来,从而导致失去对整个局面的控制。
亲属一方(C方)则更多地处于矛盾和尴尬之中:就目标定位而言,既害怕在体制内的资源和机会丧失,又害怕处理不好,伤害和亲属(冲突一方)的关系;既可能左右逢源,沟通双方,促成合意,又可能左右为难,都不敢得罪,而受夹板气。既具有了解双方情况和意愿的便利,又不掌握冲突化解的主动权,所有决策都得依靠冲突双方来处理。本来与冲突事项无直接关联,却由于自己的“体制内身份”和“亲属关系”不得不介入,并承担负面结果的风险。
在这种冲突过程中,相关主体的目标定位、资源优势、冲突劣势、行为取向等情况,均存在显著不同。
表1 冲突双方及亲属的基本状况及行为倾向
在公共冲突及其处置中进行亲属利益捆绑,于现实中有着多元且复杂的表现,为了加强分析的具体化,本文选择了以下4个案例。
案例A:停尸堵路抗议案
2009年,J县C村村民张某、王某、李某、冯某等9人在Z水电站工地打工,某日下午工作结束后,该9人搭乘本村高某的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在与汽车避让中发生侧翻,导致张、王、李、冯等6人当场死亡或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均有伤残。Z水电站认为张某等9人回家途中自愿搭车,与公司无直接关联,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提供死亡者的丧葬费。由于事故重大,损失惨重,而拖拉机司机高某是本村村民,无赔偿能力。以亲属死亡的6家家人为主,所有涉事亲属商议后,决定将张等死者6人尸体堵路,并在事发路段设立灵堂,禁止来往车辆通行,以此要求Z水电站赔偿200万元。堵路初始,6家结成攻守同盟,不给足额赔偿,都不埋尸体,共同坚持到最后,并在现场支锅做饭,以示坚持到底的决心。由于Z水电站工程为省重点工程,每耽搁一天都会导致巨大的人力物力损失,地方政府化解压力巨大,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地方官员利用李某家儿子为J县某局公务员、王某家儿媳为县一中教师为要挟,如果坚持不让步,则该2人将被除职。李、王两家顾及工作岗位,先后撤出抗议队伍,抗议联盟得以瓦解,其他4家也先后将死者埋葬。尽管后期家属历经数年的上访、静坐,前前后后获得40余万元赔偿,但6家联盟的抗议高峰得以解决主要是由于体制内亲属被捆绑,导致抗议者不得不让步①。
我悄悄地溜出得意酒庄,酒庄门口围得里三层外三层,我好不容易扒开了人堆,见门口有一乞丐也往里面瞅着。那些富家公子拿脚踢了他一下,嘴上念叨,你一个乞丐凑什么热闹。乞丐也并不生气,继续站在最外面伸长脖子。我走到乞丐面前,提醒他,别看了,里面人太多,根本看不见什么。乞丐笑着回我,看不见才女,沾一沾仙气也是好的。
案例B:树苗庄稼补偿案
2008年,W县委、县政府班子商议决定在县城南郊征地200多亩建主题公园,并初步商议了征地的补偿方案,将按照农田里树木、农作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确定了每棵树及各类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消息传出后,涉及征地的农户为获得更多补偿款,争先恐后地连夜在农地里种植树苗、庄稼,第二天便出现了农地里密密麻麻地栽满小树苗,小树苗下又遍布青苗的情况。县委县政府征求法律专家,但找不到合适的对策。多次商议后决定从当地的乡镇班子、村委班子着力进行突破,凡是村委会成员自身及亲属、乡镇干部亲属的责令该干部承包负责,三天内拆除不合理栽种的树苗和青苗,其余民众也依据在村里的血缘宗族及个人关系情况都分包到村干部的个人头上,限期拆除。一周后,民众们看到政府的果断态度,在所对应村、镇干部的劝导下,先后去除了为获得额外赔偿而栽种的树苗和庄稼②。
合成樟脑丸中的对二氯苯对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对中枢神经有抑制作用,会损害肝和肾。人在接触高浓度对二氯苯时,可出现虚弱、眩晕、呕吐等症状。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确认,对二氯苯对动物致癌,对人类可疑致癌。
案例C:嘉禾强制拆迁案
2003年,湖南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的企业承包下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嘉禾县政府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喊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印发“136号文件”,强力实施“四包两停”政策。“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尤其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务必做好珠泉商贸城建设范围内被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拆迁动员工作”,其中“四包”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指对达不到要求的干部,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政策实施后,先后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等处理,其中,县交通局党组书记郑纯兵被免职、县委政法委正科级干部文日保、劳动局副科级干部李祖刊等被给予降职处分。广发乡聘用干部李湘柱、县人民医院护士李静、城关中学教师李翠凤、珠泉完小教师李红梅、车头中学教师李小春、县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李绍珍等人也先后被调离原工作单位,调到偏远乡镇任职。“四包两停”政策出台后引起了嘉禾县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对,2004年5月11日嘉禾县废止了136号文件。对嘉禾县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问题,湖南省政府、建设部进行了联合调查,结果表明,这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并对主要领导进行了撤职、严重警告等处罚③。
案例D:伙食费争议案
J县位于太行山深处,该县最南部的Y镇中心小学为寄宿制,周边十多个行政村的适龄儿童300多人在该校读书,按照校方要求,2014年每生每天需交10元伙食费。四年级某同学家长W先生质疑学校收取的伙食费太贵,而没有给同学们提供与该价格匹配的饮食服务,并据传言该校校长带头,各代课老师均不交伙食费而免费吃饭,要求查阅该校伙食费收支账本。校方回复强硬,称W先生没有权利查阅账本。双方发生争执,W先生问“纪委是否有权利查阅账本”,校方回复“可以”。W先生便甩门而去,让对方“等着瞧!”。校方打听后知道W先生在县纪委有“关系”,便赶紧设法动员在另外一所学校教书的W先生的亲嫂子L女士做工作,劝他不要弄到纪委去。作为妥协,该校领导将W先生的儿子列为“贫困生”,每年享受国家800多元的补贴,并让其不要声张。W先生考虑到L女士的关系,同在一个系统“抬头不见低头见”“弄僵了不好”,同时,部分解决了自己孩子的吃饭问题,尽管心仍不满校方的贪腐,勉强接受了该方案④。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中的冲突处置过程中,均出现了体制内亲属被迫参与进来的情形,其利益捆绑方式与强度,体制间压力传递的方式与效果可以归结为表2。
表2 对4个案例亲属利益捆绑与压力传递的情况比较
冲突及解决可以被视为冲突双方力量的对抗,每一方都在冲突过程中寻找自身力量的增长点,并设法加以利用,直到自身力量在博弈关系中完全占据优势,并以此为基础,达成实现自身愿望的冲突解决方案。
教育的最大技巧就是一个字——“爱”。对教育事业的爱,对教育对象的爱。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爱是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食粮之一,也是教师取得成就的奥秘所在。由此可见,“爱、教师、教育”三者是密不可分的。“爱”,是教育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下面笔者就教师的偏爱对学生的影响作一粗浅探讨。
综合分析这些年中国社会的抗议案件,尽管体制内的公民也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抗议,但总体而言数量少、暴力色彩淡,可控性强;相反,体制外的公民在抗议规模、暴力化程度、可控性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体制内的公民。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体制内公民在获得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声誉等方面都高度依赖于公共权力机构,而对于体制外的公民而言,由于单位制解体后,政府不掌握决定其命运的关键资源,他们往往体现出对政府更对立的态度和采取更具有对抗性的表达策略,包括:堵路、静坐、大规模人群聚集等。
体制内外对抗方式的差异显示出不同群体民众由于在体制中所获利益的不同和对未来资源分配预期的差异会导致其对现状具有不同的包容度,即使面对不满,也会采取不同的抗议模式。
④本案例来源于笔者2016年4月30日对W先生的访谈。
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启示着基层公共冲突管理者,如果能够将体制内的压力传递给体制外的冲突表达者,将无疑会给冲突向政府所预期的方向发展提供方便。而对基层公共冲突管理者而言,可能的代价在于,将与冲突事项无关的第三方拉进来,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这种顾虑在冲突表达者往往也采取了“非法”的抗议行为、维稳的刚性压力[11]、体制内工作人员普遍具有的“政治觉悟”、限期实现某种目标的任务与上级默许⑤等具体环境下变得淡化,于是,将冲突表达者的体制内亲属拉入进来,甚至将其利益与冲突表达者的行为进行强制捆绑,便成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惯有办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行为逻辑:(1)将体制内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有利于实现对社会民众的有效控制;(2)将体制内压力通过一定途径传递给体制外民众有利于公共冲突的解决;(3)中国社会广泛存在并被人们所重视的亲属关系,是传递体制间压力的有效载体;(4)解决冲突是第一位的目标,是否有足够的合法依据来采取相应行为,并不是多数地方政府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亲属利益捆绑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公共冲突的解决,取决于是否具备了适合具体冲突情景的具体机制,所传递的压力是否能够真正影响冲突表达者的决策,通过亲属传递压力的行为是否能够被当事人接受等。具体而言,亲属利益捆绑促进公共冲突解决的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具体的机制。
选择冲突表达者的哪些亲属介入,将亲属的哪些利益与冲突表达者的行为捆绑,是基层公共冲突管理者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为建立捆绑关系,有效施加压力,基层政府所需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收集冲突表达者及有可能影响冲突表达者行为的相关人士的信息⑤。
一般而言,近亲属更容易影响冲突表达者的行为,但如果亲属关系近到已经与冲突表达者的利益高度一致,则亲属更容易与冲突表达者形成攻守同盟,很难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施加的压力足够强,才能够对其产生根本性的震慑效应。相反,如果亲属与冲突表达者的关系缺乏足够的亲密度,则利益硬捆绑可能不会奏效,而更适合采取激励导向的软捆绑,比如如果冲突得以解决,亲属将得到某种机会或利益。但是,无论亲属与冲突表达者的关系远近,政府和冲突表达者哪一方在道义上更具有优势,对利益捆绑的合理性至关重要,比如在案例B树苗庄稼补偿案中,民众不合理行为在先,所以,政府对给予亲属关系的利益捆绑便随之具有合理性;但在案例C嘉禾强制拆迁案中,显然政府行为的道义缺乏,整个事件浸透着公权力的傲慢和专横,其利益捆绑便不具有合理性,反而会引发抗议者的对抗行为升级。
既往的专职辅导员大多为非医学专业毕业,在医学生学习指导方面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医学专业的形势变化缺乏与时俱进的深入认识与分析;而授课教师虽然均为医学专业教师,但授课时间短,很难与学生有充分的交流,不能给予学生足够的指导。目前,担任兼职班主任的教师多数为具备硕士或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专业知识广博,较辅导员有更深厚的专业背景,能够解决学生在专业课上的一些疑问及难题。同时能利用教师与班主任的双重身份,在教学过程中因材施教,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成效,在师生互动中及时从学生身上得到信息反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实现教学相长的共赢局面。
利益捆绑的目的是改变冲突表达者决策的考虑因素,从而将第三方在体制内生存所受到的压力通过亲属关系传递给冲突表达者。
作为体制内成员,在具体冲突场景中,他(她)所要承担的压力包括:道德性压力,比如如果自己的亲属采取的是违法的行为或者不符合乡俗民约的行为,则自己也脸上无光;职业发展压力,包括晋升压力、履职压力、绩效考核压力、工作地点转换压力等;同时,他们也承担着来自于乡亲的压力,如果一味只从政府角度考虑问题,也会被认为是“狗腿子”“没良心”。
在将亲属所受到的压力进行传输之前,首先是政府将各种压力打包,将其各种利害与该冲突的解决建立强关联。这样亲属在做冲突表达者的工作时,可以一边埋怨政府的做法缺乏情理,但另一方面也设法引起冲突表达者的同情,“端公家饭碗”就得听人家的,“没有别的选择”,从而唤起对方的同情。一旦自己的情况得到冲突表达者理解和同情,就有了进一步做工作的可能。
就压力传递的具体形式而言,存在着三种类型:第一,自己人解决自己事的“承包式传递”。如果冲突表达者与冲突管理者成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则很容易出现将“冲突管理者”与“冲突表达者”依据亲属关系进行匹配,从而形成“承包式”的压力传递。此时,冲突表达者与冲突管理者呈现出“零和”关系,即如果冲突表达者坚持自己的诉求和表达方式,则冲突管理者将被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不仅要考虑法律要求、诉求合理性等与事件本身相关的内容,更要考虑双方关系面子的内容。案例B树苗庄稼补偿案即是这种情况。那些民众显然是希望利用政策的漏子来试图获取不当的利益,尽管有违情理,但却没有明确的违规违法,这种情况要依据法律来处理,很难找到合理的应对办法。但如果将亲属体制内利益与冲突解决捆绑,就会几何级地扩大处置冲突的可选策略空间,显然,体制内的施压和处置办法要比针对一般公民的依法行政灵活得多,也方便得多。
第二,解决不了就下岗的“要挟式传递”。与“承包式传递”中冲突管理者本身就与冲突表达者存在亲属关系不同,“要挟式捆绑”中的亲属本身与冲突事项并无实质性的直接关联,而是被承担冲突管理职责的权力机构或代表强行拉入冲突事项中,亲属在此扮演的是工具性的角色。被强拉进来,是为了从冲突事项外增加冲突表达者的压力。这种捆绑从性质上来,更为刚性生硬,合法性基础薄弱,但其传递的压力也最大,往往直接与工作岗位相关,案例C嘉禾强制拆迁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
对第①层级案例的资料收集整理可见,乡村民宿建造呈现3种模式:对老民居进行改造(暮云四合院、慢屋·揽清等),偏重参考当地民居进行解构抽象后新建(即下山),又或者偏重结合对场地条件的认知来进行新建(40英尺)。以上可看出乡村民宿的设计现有代码2)包含了当地传统民居的本体与其抽象内涵、场所条件。从符号学角度来说,人们对传统民居的印象已经形成一种现有意识,是隐含于人们大脑中的惯用语体系,是一种既有信息的来源。此外,地块的现状条件(包括地形、气候、文化等)作为一种长久渗透生活的要素,也是乡村民宿表义设计中必不可少的历时性因素。
第三,规避熟人丢面子的“劝说式”传递。相对于“承包式传递”和“要挟式传递”,“劝说式传递”更软也更灵活,在劝说式传递情景下,亲属介入带有帮忙的性质,往往没有刚性目标的压力,也缺乏与其核心利益的强制性关联,亲属会由于与冲突管理者和冲突表达者都具有某种社会关联而被冲突管理者邀请介入,希望能够发挥“和事佬”“双面胶”的功能,促进冲突双方的和解。案例D伙食费争议案即属于这种情况。L女士一方面与学校领导存在同行同事关系,另一方面与冲突表达者W先生具有亲属关系,她与冲突双方都具有一定信任基础,也不希望双方把关系搞僵,弄得两败俱伤。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双方只是找到亲属来扮演“沟通者”“传话筒”的功能,真正的和解还需要双方在实质性利益上进行进一步试探磋商。
亲属利益被捆绑并介入冲突后,亲属主要扮演的是协调者的角色。相对于政府与冲突表达民众的直接对话,亲属在沟通协调方面更具有优势。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亲属更能够方便地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一,基于信任的摸底儿。区别于西方文化中,以个体为基础的“获致性关系”(achieved relationship)形态,在中国文化中,最主要的意义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这种“先赋性关系”(ascribed relationship)或准先赋性关系是社会关系交往的逻辑起点[12]。由此,在“熟人”和“陌生人”之间形成了完全不同的两种逻辑,所谓“内外有别”[13],熟人之间讲究相互礼让,陌生人之间则更多相互提防。亲属的介入,有利于冲突当事人产生是“自己人”的判断,更容易将自己的“底线要求”透漏出来。而在与政府的对立中,为了提高自己的最后所得,不会轻易透露自己的底线。所以,亲属介入后,更容易知道冲突表达者所要求的底线诉求是什么,也更容易了解,在这些刚性的诉求背后,存在着什么样的深层考虑,也就是诉求背后的需求是什么。这就为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满足对方需求的方案提供了基础,而不再是聚焦于之前所“宣称的目标”和刚性的“满足方案”。由“立场”到“利益”的转变将会为冲突化解提供必备的条件[14]。
第二,消除误解误判。在公共冲突中,谣言、传言是导致冲突升级的一个重要因素[15],冲突当事人在谣言面前,由于缺乏判断的能力或是缺乏判断的足够信息,从而导致冲突当事人误判对方可能会采取升级策略,而为了先发制人,率先将对抗程度升级,从而陷入冲突升级的螺旋循环。亲属的介入,一方面表明政府愿意协商谈判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彼此的想法有了相对温和的交流渠道,避免双方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的对抗升级。
第三,基于多元途径的利益满足。在具体冲突事项中无法满足的利益或诉求,可以通过其他外在于该冲突事项的方案来加以满足。在一些涉及较多主体的利益冲突中,政府一方不会轻易采取个别对待的有伤规则权威性和一致性的让步策略。由于维护公共权力威严的需要,也不宜轻易和冲突对方过多谈论其他的满足方案。甚至在一些基层公共冲突的案例中,冲突表达者本身的出发点并不在该冲突事项本身,而是通过给政府造一些难题,想在外在于该冲突事项的其他方面获得一些利益,也就是其本身就“醉翁之意不在酒”。亲属的介入,从其本原的目标讲,会对冲突当事民众一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他要从政府一方的立场来劝说冲突当事人让步。作为居中调停者,亲属也需要一定的“诚意”和“工具”来促成当事人的让步,这种诚意往往表现为探讨其他途径满足抗议者利益需求的方案。在案例D伙食费争议案中,W先生要求查账的直接目的是减少自己在孩子上学期间的饮食支出,而要能实现自己费用的减少则未必就必须要通过查账,这就是一种通过亲属介入而实现诉求“转移满足”的案例。在对基层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访谈中,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既维护公权力威严和规则一致性,又实际上满足了冲突表达者的利益需求。当然,这从具体的个案来看,似乎是满足了双方的需求,但是否因此而促进了更多的民众采取这种闹大的表达方式是另外需要讨论的话题。
一般而言,在亲属利益捆绑和介入之前,冲突双方已经经历了多轮互动,如果用格拉索的冲突升级九阶段理论[16]来分析,冲突双方已经撕破脸面,很难用友好的形式来进行平等协商,冲突的认知焦点已经由对冲突事项的判断上升为对人的判断,不再相信对方的诚意,这时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要求往往出现刚性的特点,不再妥协或让步。亲属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双面胶”的特性,将关系破裂的政府和民众双方通过居间沟通,化解误解,多元化探索满足方案,从而实现双方关系的“胶合”。具体而言,捆绑式介入的亲属可以在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发挥其胶合功能。
第一,缓解敌对的情绪。在冲突状态下,往往会伴有愤怒、不安、焦躁、忧虑等情绪,这些情绪是促进冲突双方采取对抗性行为的心理基础,情绪的积累和发泄也是促进攻击、暴力等极端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这些情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互封闭以及对对方进一步行为的猜测引起的,而亲属的介入将带来很多明确的信息,从而有利于缓解这些负面情绪,进而将冲突主体重新回归到理性的状态。
利益捆绑能够改变冲突表达者的行为或心理,其内在原因在于,它增加了冲突表达者所要考虑的因素,增加了其想要保有的价值,比如亲属的体制内利益、亲属的面子等;增加了其对抗性行为的成本,这些成本不光包括自己的利益,还牵扯到亲属的利益和机会等。这种双向得失考虑会改变冲突表达者原有的得失算计平衡,从而影响其行为选择。比如在案例A停尸堵路抗议案中,抗议者本身的直接目标是增加赔偿额度,但子女利益介入后,保有他们的工作和晋升机会便成为更优先的目标。这种目标转换会对其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
第二,修复信任的裂痕。当前中国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程度并不理想,在冲突状态下,则更糟糕,所以,很多抗议民众在人群聚集后一定要等到“立马兑现”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空头承诺”。亲属介入后,由于亲属个人之间的互信关系会衍生出民众对政府的某种信任。有时,亲属还在协调过程中发挥“担保人”的角色,从个体角度来保证某种承诺的落实,会进一步打消冲突表达者的顾虑,从而接受某种冲突解决的方案。
通过上述具体机制,“亲属利益捆绑”和体制间压力传递实现了两种资源的充分利用:(1)体制内的压力资源。中国社会中体制内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具有较大灵活性,生活在体制内的公民对公共机构及其职责承担着广泛的道德化责任,在公共行政、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民普遍具有的“中共党员”身份使其具有宽泛意义上对公共秩序的道德责任,政府号召体制内公民进行一些与自身职权并无直接关联的行为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中是一件看起来很正常的行为。(2)民间社会的关系资源。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还带有比较浓厚的传统社会的特征,熟人之间、亲属之间的“面子”“义气”依然是高于“利益”“权利”的价值符号。“亲属利益捆绑”打通了公共权力领域“体制内压力传递”与私人民间社会“人活一张皮”的“面子”心理,能够在现有的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环境下,将体制内压力通过亲属关系,传递给冲突表达者,由于体制内压力具有全面性、长久性、根本性等特点,这种压力的转移能够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样,由于是照顾到亲属面子而让步,也从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冲突当事人的“面子”,创造了他让步的“台阶”,从而形成一致的冲突化解方案。
亲属利益捆绑作为一种公共冲突解决的方式,在当前政府经常性地卷入或被卷入公共冲突,同时在缺乏必要的能够缓冲冲突能量的社会组织,缺乏政府与民众进行对话与协商的必要平台和渠道,缺乏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必要信任,民众广泛采取体制外的抗议方式及冲突处置和秩序维持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实践也证明,如果运用得当,这种方式也能够促进公共冲突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冲突解决方式,更不意味着它能够适用于任何的冲突场景。相反,公共冲突管理者在运用这种方式时,应当看到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及对其广泛的质疑,只有将这些负面因素都考虑进去之后,才能够综合协调,拿捏好分寸,有效地促进公共冲突的化解。
船舶根据船型、大小、和锚链配置情况,走锚程度各不一样,一般船舶干舷高、上层建筑大的船舶受风面积大,容易走锚,空船比受载船舶容易走锚,一般货船比油轮容易走锚(油轮干舷低,上层建筑小),设备老化容易造成船舶走锚、断链等事故。防御台风“山竹”期间,惠州局辖区共接报20宗船舶走锚险情(3宗是船舶锚链断裂),其中7号锚地抛锚的空载散货船“顺昆6”双锚链断裂险情,既有空载干舷高因素,也有锚设备老化因素,较为典型。
①案例来源于笔者2010年7月对C镇镇长L先生,抗议当事人F女士等的访谈。
CDIO模式在本课程的应用规划从教学方式、实践锻炼和教学评价考核等多个方面进行。在教学方式和教学过程上,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进行改革,改进前期基于案例项目的学徒式设计,延续“做中学”的教学模式,将项目分析、项目设计、文档能力等融入课程体系,零散知识点之间通过项目衔接,化点为线,形成“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思路;实践锻炼采用课上+课下、课堂+教学平台、小项目+大项目的方式,让学生接触更多的实践项目,在实践中理解理论知识,体验团队合作,更好的体会UML在分析和设计中的作用;评价考核,更多的融入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察,通过实践锻炼和成果展示、评议等方式帮助学生更好的提高综合能力水平。
2.1形态特征:26例FNH病灶单发21例,多发(2个或以上)例5,位于肝左叶12个,肝右叶10个,尾叶4个,病灶的大小2.5-7cm之间,全部为圆形或类圆形,增强后病灶边界清楚,3个边缘呈分叶状,2个见假包膜,4例伴发肝血管瘤。
第一,对熟人社会的高度依赖性。亲属利益捆绑对公共冲突解决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其环境属性。在具有熟人社会属性的基层具有一定适用性,这种社会属性经常表现为村落、县域社会、特定社区、特定行业等。在这种环境下,人们之间还习惯于通过亲属关系、业缘关系等来调解冲突事项,熟人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为亲属关系发挥作用提供了社会网络基础。但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在陌生人组成的城市社会中几乎不存在,而且,城市社会是以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为基础的,这也严格限制了这种方式的适用性。
第二,对行为合法性的质疑。亲属利益捆绑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背离,表现在:强制或要挟亲属介入冲突缺乏法律依据,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公共权力部门存在滥用公共权力及其影响力的嫌疑。在冲突表达者不按常理出牌,或存在明显无赖逻辑的情况下,公共权力部门便以“以恶制恶”的方式来获得公共冲突的解决,尽管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因为,这种以恶制恶的行为互动展现和演绎的是一种“丛林法则”,这种“丛林法则”可能会促进民间社会丛林法则的盛行,从而削弱法律、道德、良心等正向价值对人们心理的约束作用,造成社会冲突能量的无序状态。
第三,对行为合理性的质疑。亲属利益捆绑事实上容易造成对亲属利益的侵犯,也存在着对冲突表达者不公的嫌疑,而这都可以视为公权力的滥用。亲属作为与冲突事项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主体,其介入冲突中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亲属基于体制内工作的整体性压力不得不介入冲突中,其体制内的利益压力通过亲属关系传递给了冲突表达者,这种曲线式的冲突解决,是在冲突事项之外寻找解决冲突的办法,它在扩大了冲突议题的同时,使得冲突焦点实现全部或部分转移,这种转移由于是公共权力部门主导的,因此,可能偏离了冲突表达者的原本诉求。如果冲突表达者的原本诉求不合理,这种解决方式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冲突表达者的诉求具有合理性,这种解决方式就在合理性上存在重大缺陷。
第四,对运用效果的质疑。对其有效性的质疑存在三个主要方面:首先,如果冲突事项涉及冲突表达者核心利益,亲属的介入不一定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在当前利益博弈白热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在利益、面子、成本等诸多因素中进行权衡,结果无法预测,甚至有些通过“断绝夫妻关系”等手段来弱化、终止亲属间的关联,打破政府体制间压力传递的链条。其次,即使是暂时促成了冲突表达者让步,也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畏惧”心理而达成妥协方案,因此,难以实现对公共冲突的根本性、长期性化解,当这些威胁性因素不存在或发生转换时,冲突能量容易以新的形式再行聚集。最后,就其长期效果而言,随着中国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这种方式能够发挥作用的趋势并不被看好,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亲属利益捆绑可能是在转型期中国特定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奇特的冲突解决办法,无法成为具有长期性的有效的冲突化解办法。
注释:
综合而言,对以亲属利益捆绑来解决公共冲突所面对的局限和质疑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②案例来源于笔者2016年5月24日对H先生的访谈。H先生在案例发生时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③参见: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大调查,扬子晚报,2004年5月15日;嘉禾县撤销因强制拆迁受“株连”公职人员的处分,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27/content_1494677.htm.访问时间:2016年5月18日。笔者对事件过程进行了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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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如北海《关于协助做好银滩改造拆迁户尽快签订协议工作的通知》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非常速度,限期完成银滩改造被拆迁户120多户协议签订工作”,参见:“非常拆迁”实为“非法拆迁”,新京报,2010年10月20日.
由我院收治的老年患者中随机选择131例作为研究对象。将纳入对象根据年龄不同分为对比组、研究组和试验组,对比组共纳入67例患者,女性19例,男性23例,年龄60至69周岁,平均(65.4±5.1)岁,研究组共纳入49例患者,女性21例,男性23例,年龄70至79周岁,平均(75.7±5.6)岁,试验组共纳入15例患者,女性22例,男性25例,年龄80至93周岁,平均(86.3±5.6)岁。纳入对象分组后对比三组临床基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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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别的事,水仙芝可能会断然拒绝,但此事关系到父亲一生的心血,水仙芝犹豫了,简单回了一句:“让我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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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访谈的结果来看学生们对于英语阅读的理解还是紧守“单词关”,认为英语阅读也只能是通过脚踏实地的记忆单词来达到最终目的,阅读在他们心中是枯燥而强大的一座大山很难翻越。老师们也因为学生英语的整体水平不理想而一直简单强调“基础”即词汇和翻译。访谈过程中老师们表示很清楚内容图式和结构图式的重要性,所以在阅读练习的订正环节,老师们也会快速的输入很多关于内容图式和结构图式的信息,但是输入的内容没有行进教学设计和规划,并不成体系也没有想过去检测学生的掌握程度,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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