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

2017-04-26 08:36曾建平叶国平

曾建平 叶国平

摘 要:人们围绕动物权利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人类中心主义、契约论否认动物权利;而动物福利派与动物权利派都承认应该给动物权利,虽然两者对动物权利的范围持不同观点。现在,动物的法律权利已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得到全面保护,动物拥有道德权利的观点亦为多数人所接受。动物享有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同样作为法律与道德主体的人则负有不侵害动物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最基本的内容则是“不伤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伤害动物的行为不可避免,伤害动物也只能是仅具备较弱合理性的被允许的行为而非人对动物享有的道德权利。肉体或精神的折磨、生命或自由的剥夺都会对动物造成伤害,虐待、圈禁与宰杀则是人伤害动物常见的行为方式。在不伤害原则之下,人们还能否宰食动物?激进环境主义者认为,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首先要求放弃肉食、奉行素食主义。温和环境主义者认为,激进主义者的主张是一种天真的理想,无法被人所认同,也无法为人所实践,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必须尊重人类进化史,必须尊重人类发展规律,必须循序渐进。在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使之符合动物保护需要的问题上,既被认同又能实践的现实方案是:不以残暴方式饲养、宰食动物,包括不宰食法律禁止宰食的动物、不虐杀动物、普遍实行人道屠宰方式、对工厂化养殖做出严格限制。

关键词:动物权利;宰食动物;道德限度

宰食动物的道德问题,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二是人是否可以伤害甚至杀死动物;三是人对动物是否具有优先性。

一、动物的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

个体是否享有权利可以从其所处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哲学中去寻求,前者为法律权利,后者为道德权利。

动物是否具有法律权利?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的时期人们普遍认为人类是大自然的主宰,所有的自然存在物——当然包括动物——都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存在的。在这种观念之下,人是主体,动物是客体,动物只是用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当然不存在权利。但伴随人们对这种观点的反思,各国逐渐将有关动物地位与动物权利保护的内容增加到法律体系之中。1822年,英国制定了《马丁法案》,禁止无故殴打和虐待驴、马、牛、羊或其他任何牲口,除非牲口先攻击人。这开启了动物保护立法序幕。1849年和1876年,英国又先后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和《动物虐待法》,规定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酷刑折磨或导致、促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还规定导致动物痛苦为目的的活体动物实验是非法的。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使其遭受痛苦或者伤害。”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动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目前我国直接针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有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买卖野生动物、设立保护区、人工繁育时必须保障其必要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禁止虐待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尚无对于农场动物、实验动物等非野生动物权利保护的规定。其中关于保障必要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以及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为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新增加的内容,这也标志我国立法在保障动物福利和反动物虐待方面有实质性进展。2009年,我国启动了《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常纪文等学者起草的《动物保护法(建议稿)》中,将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从野生动物扩展到了所有脊椎动物,与国际通行法律接轨,针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规范。《反虐待动物法》也正在制定之中。从各国立法现状和立法趋势来看,动物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而且其权利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如果说,探讨动物是否具有法律权利只需要考查法律中是否有对动物权利的规定,那么,探讨动物道德权利则更难得多,因为道德权利不是哪一个个体或集体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动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是否应该享有道德权利?亚里士多德根据食物链对此直接予以否认:“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给人们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1近现代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长期的论争。否认动物权利的一种观点认为动物不具有人类的某些特质,尤其是理性特质,而人类之所以优于动物具有道德权利恰恰源自这些特质。康德说:“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责任。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并且仅仅是作为一种目的的手段。这种目的是人。……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2这种观点却遭到了边沁及其后很多哲学家的批判。边沁明确指出:“一匹完全发育成熟的马或狗,比一个一天大、一周大,甚至一个月大的嬰儿,更加理性、更为健谈。”3如果以理性与自我意识作为享有道德权利的前提,那我们将无法解释为什么刚出生的婴儿能成为道德主体而人类不需要对成年的猩猩负有道德义务。

否认动物权利的另一种重要观点来自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一个人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对待动物在道德上都是被许可的;至少在“当人的利益与动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其余情况相同的情况下,那种哪怕是为促进人的边缘利益而牺牲动物的基本利益的做法,在道德上也是许可的。”1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是物种歧视,受到了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的强烈批判。辛格认为,物种歧视主义与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一样违背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不能因为有些生命不属于我们的物种,我们就有资格剥削它们;类似地,不能因为其他动物不如我们聪明,它们的利益就可以被忽略”2。1972年玛丽·沃尔斯通卡拉夫特发表《为妇女权利辩》后,剑桥大学哲学家托马斯·泰勒匿名发表了《为畜生权利辩》一文。当然,托马斯·泰勒不是为动物权利进行辩护,而是说,如果为妇女权利辩护是合理的,那么这些论证对“畜生”同等有效,但常识认为“畜生拥有权利”的主张显然太荒唐。3而今,“妇女权利”已不容质疑,因而,“动物权利”也须得到严肃对待。

否认动物享有权利的第三种观点是契约论式的。这种观点认为:社会道德规则就是一份契约,契约的主体是理解并自愿信守契约条款的人,契约规定了缔约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同样授予、确认和保护缔约者的权利。儿童和智障者虽然不具备理解契约的能力并且不能亲自缔约,但他们具有他人(最重要的是其父母)的情感利益而得到契约的保护。动物则由于不能理解和签订契约,事实上即使签订了也不能保证履行契约,因而被排除在道德权利主体之外。契约论观点曾经影响广泛,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首先,契约论要求缔约者自愿信守同一套道德规则,事实上,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这样一套为人类全体所认同的道德规则。其次,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为大家承认的道德规则无法用契约论来解释。最后,契约论还可能带来道德上不能接受的一些后果,例如在缔约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自身优势获取比他人更多的利益,甚至迫使他方缔约。

目前,承认动物权利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派别,即动物福利派与动物权利派,两个派别都承认应该给动物权利,只是对动物权利的范围持不同观点。

动物福利派也被称为温和的动物权利理论,这种理论只承认动物享有少量的权利,而否认动物拥有和人一样高的道德地位,认为人对动物的义务就是在现有条件下善待动物,减少其在被饲养及被屠宰过程中的痛苦。基于平等主义的立场,动物权利论则更为激进。这种理论认为某些非人类的动物也拥有基本的道德权利,要求赋予动物最高的道德地位。被称为动物权利运动教父的辛格沿着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路径,在《动物解放》一书中系统论述了其动物权利理论。他认为:按照功利原则,能带来快乐的就是善的,会产生痛苦的就是恶的,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感受快乐与痛苦的能力,因此与人类一样享有道德地位。人们在评价某一行为的善恶时,必须把受此行为影响的所有个体的利益都同等程度地考虑进去,无论这些个体是人还是动物。他说:“如果一个生物能感受痛苦,那么,拒绝考量这种痛苦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这个生物的本质是什么,平等原则要求的是:平等地考量它的痛苦,就像平等地考量其他生物的痛苦一样——只要它们之间可以做大概的比较。如果一个生物不能感受痛苦或者体验快乐和幸福,我们对它就没有什么需要考量。因此,对感觉能力(用这个词只是为了方便,如果不在严格的意义上精确地使用它,它就是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和幸福的简称)的限制是对他者给予关怀的可辩护的唯一界线。”1这样,人类与动物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就被置于平等的考虑之中。动物权利派的代表人物汤姆·雷根则不满意辛格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动物权利所作的辩护,认为其只强调动物福利是不够的,应当向前更进一步。在《动物权利研究》一书中,他认为道德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动物和人类一样是生活主体,也具有天赋价值,应当获得与人平等的受尊重的权利。2在谈到动物权利的范围时,他认为动物权利运动的抱负是废除主义的,是要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3

我们承认动物享有权利,但并不是说动物拥有与人类完全一样的权利内容,有些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不可能存在于动物身上的。一般认为,动物所能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三项: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个体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生存权又可区分为低阶的生存权和高阶的生存权,低阶的生存权无生存质量的要求,仅仅指获得最低保障以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高阶的生存权则是指在生命存在无忧时维持尽可能高的生存质量的权利。个体自由权是指个体自由不被无辜剥夺的权利,包括让动物在它们的栖居地生活和让被圈养的动物有尊严的生活等内容。免受折磨权则指免受没有理由的生理和心理痛苦的权利。也有人从动物福利角度来阐述动物应当享有的权利。在2004年3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巴黎会议上,专家们提出动物应当享有五种福利或自由,分别是:生理福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环境福利,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或房舍,使它们能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不受困顿不适之苦;卫生福利,做好卫生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行为福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它们的正常的行为习性;心理福利,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农场动物的宰杀等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1目前,中国兽医协会正携手国内部分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抓紧制定《畜禽养殖和屠宰福利标准》,拟对畜禽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作出具体规范。

二、肉体虐待、死亡与动物伤害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对动物权利的论证都是可以证成的。动物享有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同样作为法律与道德主体的人则负有善待动物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最基本的内容则是“不伤害”。“我们谈论动物权利时,就是将动物视为权利主体。……它们更应该有合理和合法的权利,要求人类善待它们,向它们提供物品或服务。总之,人类有义务善待动物,向它们提供生存必须的物品或服务。对动物是权利的,对人类就是义务。”2在不伤害原则之下,任何人都不具有伤害动物的道德权利,即使人们对某些伤害动物的具体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伤害动物也只能是仅具备较弱合理性的被允许的行为而非道德权利。3

既然人类对动物负有“不伤害”义务,那么人类是否可以虐待或者宰杀动物呢?也就是站在伦理学立场,这种虐待或宰杀是否构成对动物的伤害呢?

卢斯·西格曼认为,死亡并没有伤害动物。“在某种意义上,动物不想死实质上是所有动物的真实情况,这表现在当他们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会表现出极度的恐惧。然而,盲目地抱住生命不放和主动想要生存的生命不是一回事,因为后者是有价值的生命。这样一种欲求生存的生命是人才能有的。”了解生存,才能具有是否继续活下去的欲望,这是一种绝对欲望(categorical desire),動物在本质上不会具有像人那样的关于生和死的观念,也就没有绝对欲望,所以对动物的伤害并不是伤害,杀死它们也便没有道德上的价值。4如果死亡都不构成对动物的伤害,虐待同样也不能构成对动物的伤害。

汤姆·雷根拒绝了西格曼的观点。他认为“绝对欲望”不是判断死亡是否导致动物受伤害的标准,因为婴儿、智障者和老人都可能缺乏这种欲望能力或潜能。“当死亡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剥夺,是一种损失的时候,特别是当他们的死亡是违背他们的福利,哪怕是假设他们自己在维护生存或避免死亡时没有优先权的时候,死亡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不幸、一种伤害。”5我们赞同雷根的观点。虽然动物本身并不能知晓其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但无论它们是否知晓,权利都是客观地存在着,当它们的权利遭受严重侵害时,它们就受到了伤害。

为了论证前述观点,汤姆·雷根详细区分了两种对动物的伤害——折磨与剥夺。1

在汉语词典中,折磨的意思是在肉体或精神上受打击、使身心承受痛苦。“急性或慢性的身体痛苦或精神痛苦是典型的折磨。” 2动物——至少是高等动物——与人一样,具有感觉和意识已为诸多的实验所证明,也已被多数人承认。高等动物感受痛苦的生理机制都是相同的。痛苦就是痛苦,不管你是一只鸟、一条鱼、一只老鼠或是一个人。这种痛苦既可能来自肉体,例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也可能来自精神,比如长时间地被人误解。一般来说,折磨是一种强度较高且时间较长的痛苦,虽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精确地计算痛苦的强度的大小或时间的长短,但一瞬间的细微的痛苦肯定不是折磨。折磨要构成一种伤害,给个体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主体必须是人,因为大自然也会给个体带来痛苦,但大自然不是道德的主体,即使因自然灾害使个体感受到了长期的极度的痛苦,也不构成具有道德意义的折磨。

剥夺,则是让个体的某些既得或可期待的权利或利益丧失了。例如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有期徒刑剥夺了人的自由,罚金刑剥夺了人的财产利益。剥夺常常引起或涉及痛苦,这种痛苦或来自于实现剥夺所使用的手段,或来自于主体的良好预期因利益被剥夺而不能实现所遭受的精神折磨。用绞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犯罪人在承受对生命即将失去的恐惧的同时,还要承受行刑本身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但是,剥夺并非一定引起痛苦,没引起痛苦的剥夺也构成对主体的伤害,这种伤害还可能因受伤的主体没有意识到而显得更加深重。我们把动物圈养在动物园的铁笼子里,为它们提供充足的水和食物,让它们免于遭受肉体上的痛苦,但它们的个体自由被剥夺,这种剥夺本身就是伤害。如果不正当剥夺的同时引起了痛苦,则构成了对主体的双重伤害。

2012年,因证监会批准以活熊取胆为主业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拟上市公司名单,引发了一场围绕活熊取胆行业的伦理大讨论。在对支持养熊取胆与反对养熊取胆的不同观点的描述中,人们对于熊不应当受到伤害是有共识的,分歧在于目前的养殖模式下熊是否受到了伤害。我们认为熊受到伤害是不容质疑的。首先,取胆行为对熊造成了肉体上的伤害。传统的杀熊取胆等方式给熊造成巨大的伤害自无疑问,被许多人宣称为无痛、无害的无管引流技术,还是要动手术在熊身上打通一个人工通道,每次取胆时将塑料管通过通道插入熊的腹部抽取胆汁,无论是手术过程还是取胆过程都给熊带来了痛苦。其次,囚禁圈养伤害了熊。退一步讲,即使无管引流技术真的不会给熊带来肉体痛苦,熊本身有它们的需求和相应欲望,将这种具有欲望的动物置于无法满足其欲望的环境中圈养起来,本身就是对它们的伤害。

如果说虐待和囚禁侵害了动物的免受虐待权和个体自由权,伤害了动物,那么死亡是更为根本性的伤害。为食肉和动物实验行为辩护的人通常认为,如果我们人道地对待动物,让它们在无知觉的情况下无痛苦地死亡,这种行为就不应当受道德非议。这种观点只有在将伤害等同于遭受痛苦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前面我们已经清楚阐述,对动物的伤害不仅仅是让动物遭受痛苦,还包括不引起痛苦的剥夺。死亡是一种根本的、无可挽回的剥夺,因为死亡剥夺的是生命本身。生命丧失了,依附于生命之上的一切利益也随之丧失。这正是汤姆·雷根所说的:“死亡是根本的伤害,因为死亡是根本的丧失——失去了生命本身。”1雷根的这个论断虽然令人警醒,但很显然,他是简单地将动物的生命等同于人的生命,将人的利益等同于动物的利益。事实上,人类和动物均具有基本利益和非基本利益,前者是保障主体生存的根本性利益。在人类与动物之间,二者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权是保障人类的基本利益;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与动物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动物的基本利益具有优先性;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与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人类的非基本利益也具有优先性。据此,对于剥夺动物的生命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会那么简单,既要看人与动物的利益冲突性质,也要看被剥夺生命的动物对象本身,还要看动物生命被剥夺的方式——即使是为了人类基本利益而有必要剥夺动物生命,也应当采取人道主义方式,而非残暴、折磨致其死亡。

三、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

当前的中国社会,滥吃、虐吃动物成风。仅在广州一个城市,每天就有上万只猫被吃掉;珠三角地区是全国最大的野生动物走私集散地,每天有多少野生动物被端上餐桌实在难以估计。更有不少人将吃各种野生动物,特别是吃一些珍稀野生动物看作身份的象征。斑鸠、野猪、眼睛蛇成为人们的美食,甚至蚂蚁、蝗虫、蝎子也成为餐桌上的佳肴,更有人漠视法律规定食用大熊猫、娃娃鱼等国家保护动物。吃的过程中还追求刺激、新奇,什么“活吃猴脑”“鲜炙鹅掌”“糖醋活鱼”等残忍吃法层出不穷。动物在被剥夺生命的同时还忍受着无情的虐待。在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中,宰食动物不应受到道德非议;但从动物权利观点出发,宰食动物在道德辩护上受到重重非难。如何看待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激进的环境主义者认为,不宰食动物,奉行素食主义;温和的环境主义者则认为,激进派的主张无法现实化,人们能够做到的是,不以残暴方式饲养和宰食动物。

严格素食者(Vegan)认为,放弃肉食、奉行素食主义是动物权利对人的要求,也是保护动物的理想限度。正如有人不愿承认动物权利一样,不少人不愿意放弃肉食,对素食主义进行批判。其理据大致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种论证立足于历史。《圣经·创世纪》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又说:“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做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于是,这种观点指出,人类自远古以来就以动物为食,对于我们来说吃肉就是天经地义的事,要求人类素食过于偏激。第二种观点是从人的身体需要出发,指出有很多物质和元素需要由肉食提供,长期素食有损人的健康。第三种观点出自自然目的论,指出人是自然界唯一有理性的存在物,是自然的目的,其他物种都只是手段,是为了人这个目的而存在的,无论人怎样对待动物都不是不道德的。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說:“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给人们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动物受人类统治,这是自然且公正的。1

这三种观点的错误之处显而易见。对于第一种观点,习惯并不能成为吃肉的道德理据,西方国家的蓄奴制度存在了几千年,曾经就像我们现在对待动物一样对待奴隶,这样做现在看来就是非常不妥的。再如人类长期地否认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而现在看来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是不容否认的。对于第二种观点,其所依赖的基础就是错的,作为一个复杂的机体,人体的健康运行确实需要各种不同的物质与元素,但并非是只能从肉食中获得,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只要摄入的热量充足,注意营养搭配,肉食中获得的物质完全可以从植物性食物中获得,过多的肉食容易给身体健康带来危害。至于第三种观点,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对于这种观点,辛格早已进行反驳:“在把平等原则当作处理我们与自己物种内部其他成员关系的合理道德基础之后,我们也应该把它当作处理我们与其他物种(即非人类物种)的关系的合理道德基础。”2

人们为什么应当放弃肉食奉行素食主义?迈克尔·艾伦·福克斯在《深层素食主义》一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给出的支持素食的理由包括健康、动物的受苦与死亡、世界性饥饿与不公、普世的非暴力主义、土著民族的灵性等。3激进派认为,奉行素食不宰食动物的道德理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个道德理据在于死亡对动物的伤害。死亡是根本性的伤害,宰食动物剥夺了动物的生命,而生命是动物的其他一切权利与福利依存之基础,是一种对动物权的根本性的伤害。更何况残忍的宰杀方式,在剥夺动物生命之时,还给动物带来了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构成了对动物的双重伤害。不伤害动物,是人对动物的基本义务,宰食动物违背了这一义务,是极不道德的行为。第二个道德理据是肉食制度助长了人类社会的不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了人拥有足够食物的权利或免于饥饿的权利,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发布的《2015年世界粮食不安全状况》中指出,当前全世界饥饿人口总数仍高达7.95亿,在发展中地区仍有12.9%的人因不能获得足够食物而无法过上健康生活。肉食比素食消耗的食物要多得多,平均每16千克植物蛋白才能转化成1千克牛肉,现在全球牲畜数量是人口的3倍,世界上38%的谷物用作饲料。1本来可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被猪、牛等肉用动物吃掉了,满足了肉食者的需求,加剧了富裕阶层和贫困人口的矛盾。第三个道德理据是宰杀动物泯灭人性中的同情心。同情心在人类道德情感中占重要的地位,在融通人与人的关系形成亲社会行为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情心并非人人同等具备的,在适合的环境中人的同情心会得到强化和彰显,如果没有得到适当的培育也会枯萎。在宰杀动物过程中,人们对被宰杀的动物所遭受的痛苦与伤害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觉察与同情感缺失,久而久之,人的同情心慢慢泯灭。宰杀人类伴侣动物或虐杀动物时,对人类同情心的伤害比宰杀肉用动物更大。2014年12月24日,重庆玉带山小学组织一年级学生在操场上观看“杀年猪”,声称是弘扬传承传统文化。但有学者质疑,当着孩子的面展现血腥与暴力,这样的文化传承跑偏了。2我们赞同质疑者的观点,学生的伦理教育和生态教育被所谓的文化传承给毁了。第四个道德理据是养殖与宰杀畜禽破坏生态环境。不可否认,造成当前世界环境破坏生态灾难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但养殖与宰杀畜禽无疑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同一块土地,可喂饱素食者的人数远比可喂饱肉食者的人数多。为了大规模养殖食用动物,人们大面积开垦农场和牧场,破坏森林等原始植被。为了短时期内能养殖出更多动物,人们在牧场过度放牧,造成土地沙化等一系列问题。在畜禽的工厂化养殖和宰杀过程中,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生产1公斤猪肉所用水量是生产1公斤小麦所用水量的近百倍。不仅如此,畜禽养殖与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流入水体或渗入地下,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可见,肉食动物的大规模生产加剧了生态失衡。

温和派认为,激进主义者所主张的不宰食动物、奉行素食主义是一种天真的理想,无法被人认同,也无法为人所实践,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必须尊重人类进化史,尊重人类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在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使之符合动物保护需要的问题上,既被认同又能实践的现实方案是:不以残暴方式饲养、宰食动物。

一是不宰食法律禁止宰食的动物。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宰食动物,则是人类宰食动物的底线,任何人突破了这一底线,不仅应遭受道德谴责,还会受到法律制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個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一些非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宠物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涵盖动物从生到死;在德国,有关动物生命权的保护还被写入了宪法。而在中国,除了珍稀野生动物外,其他的诸如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因而,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几乎不进行任何处罚,也无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当前我国滥杀、滥食动物成风的情况下,尽快通过《动物保护法》有重要意义。

二是不虐杀动物,普遍实行人道屠宰方式。对于鸡、猪、羊等可供人宰食的动物,在宰杀的过程中必须人道地对待。我国香港地区早在20世纪初就颁布了禁止残酷虐待动物的法律,还对动物和禽鸟的宰杀程序进行规范,到20世纪末已形成了完整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或反动物虐待法。在各国动物福利法、反动物虐待法以及动物屠宰标准中,普遍规定屠宰动物时不能让动物感到痛苦或者应当尽可能减轻动物的痛苦。如法律规定以电击方法屠宰生猪时,电压不得低于多少,以保证生猪能在电击的瞬间失去知觉,在电击后多长时间必须完成放血等,以免增加猪的痛苦。宰杀动物不能在其他待宰杀的动物面前进行,因为这样会使动物产生恐惧,正如人们不让未成年人观看屠宰场面以免产生恐惧一样。当然,从动物福利观点出发,无论当地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不虐杀动物都是不应逾越的道德限度。

三是对工厂化养殖严格限制。在传统的养殖场中,动物是在自然的环境下长大的,食物、活动空间能得到保障,动物本身的习性能够保持。但是,现在食用动物的养殖已经是一种商业行为,养殖业主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按照工业生产的模式来对待动物。在《反对工厂化养殖场》一文中,彼得·辛格通过对养鸡场的细致描述,让人们看到了工厂化养殖给动物造成的深深伤害。他说:“在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现代产蛋养殖场的标准条件下,鸡的天性已丧失殆尽。这些鸡不能四处行走,不会刨抓泥土,不会以灰尘浴身,不会搭窝,也不会伸展翅膀。它们已不再是鸡。它们不敢去惹事,弱小的鸡总逃不过强者的攻击,这些‘强者已经被反常的环境给逼疯了。”1除了鸡,其他在养殖工厂中的动物的遭遇与鸡基本一样。在这种环境下的动物,没有自由、丧失天性,还极易感染疾病。工厂化养殖对动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中国,这种养殖方式也比较普遍,圈养动物已经成为保障人们肉食需要的重要方式,很显然,这种养殖方式完全出于人的利益需要,根本不考虑动物的生存本性,是一种对待动物的残暴方式。因此,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完全取缔这种饲养方式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合理地保持一定规模的工厂饲养仍然具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这种饲养方式不能长期持续下去,必须对此有所警告,有所改善。要制定严格的饲养准入制度,合理控制饲养面积、饲养方式与饲养数量等之间的关系。

[作者簡介:曾建平,井冈山大学教授、同济大学伦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叶国平,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张月红)

Abstract: There are intense disputations around the animal rights. Anthropocentrism and Contractarianism deny animal rights, while animal welfare advocates and animal rights protectors, different in the views on the range of animal rights, hold that animal have rights. At present, animal legal rights have been well?protected in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the opinion that animals should have rights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Animals have legal rights and moral rights. As the subject of law and morality, people have the obligation not to infringe animal rights, the basic content of which is “doing no harm to animals”. Even though some behaviors of hurting animals are unavoidable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e hurt can only be permitted with weak rationality rather than be regarded as humans moral rights. Physical or mental torture, life or freedom deprivation cause harm to animals;abuse, captivity and slaughter are all common ways of hurting animals. Under the no?harm principle, can people kill animals for food? Radical environmentalists believe that the first moral limit is to ask people to abandon eating meat and pursue vegetarianism. Gentle environmentalists believe that the naive idea of radicalism cannot be recognized or practiced by people. To change humans consumption needs to respect the history and law of human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It should be a gradual process. The operational scheme to change humans consump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needs of animal protection meanwhile, is not to feed and kill animals for food in a brutal manner, including not to eat animals protected by laws, nor kill animals cruelly but implement humane slaughter, and make strict restrictions on factory farming.

Key words: animal rights; killing animal for food; moral li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