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姚春萍参加工作后,把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城市,而她的父母则一直在农村。半年前,姚春萍的父母先后去世,在农村留下一所房子。姚春萍作为父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子不久,村委会就找到她,说对她继承父母的房子没有意见,但房子所占的宅基地是村里的,而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也就没有资格使用这所房子,让她要么将房子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么将房子拆除,腾出宅基地交到村委会。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对吗?
【点评】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剥夺姚春萍继承父母房子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明确指出:公民的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三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表示: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而且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当然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继承所得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里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姚春萍不仅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证书,而且有关部门也有义务予以办理。这实际上也是对姚春萍继承父母房子,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