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的权与责

2017-04-24 12:28彭如武
公务员文萃 2017年4期
关键词:御史监察权力

彭如武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都御史为都察院的長官,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则相当于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则与侍御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领或分领院务的长官。监察御史则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

由此可见,明代御史,权力很大,握有决定别人前程甚至生死的大权。御史素质的高低,对其他人的命运会产生很大影响。正因如此,明朝的法律对御史人选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有过失的御史,处罚也特别严重。

《世法录》一书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洪武十五年五月,有个叫雷励的御史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错把一名本来无罪的人判了罪。此事后来传至朱元璋那里,老朱大发雷霆:“朝廷的法度能让坏人服法,也能让好人受利。一旦评判有误,就让老百姓没了依靠。你作为御史,执法不公,还想怎样还人清白?万一你判了人家死罪,那人家还能再活过来吗?”之后,朱元璋将雷励交给司法机关,堂堂御史因此成为阶下囚。可见,明朝的法律对御史有着严苛的规范,对于错案的追究也很严厉。御史办错了案或制造了冤情,就必须承担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雷励因办错案而被治罪是理所当然的话,那么另一个叫谢瑶的御史受处罚就似乎有点委屈了。据说,谢瑶是因为写错了字而获罪。明代御史有权向朝廷推荐人才,据《梦余录》一书记载,宣德年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书上把被推荐者的姓氏写错了。奏书呈给皇帝后,他发现自己写错了,便又上了一份奏书,将错处改了过来。明宣宗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对吏部官员说:

古人写简牍都心存恭敬谨慎之心,当年石庆书‘马字缺了一个点儿,就被吓死了。现在我们的这位御史推荐人才都不知道人家的姓,又怎么能了解他的才学呢?这样轻率的人怎么配当御史呢?

于是,宣宗下令,免去谢瑶御史之职,且不许在朝中留任,贬到荒蛮的交趾大蛮县(今越南北部)做知县。

宣德十年(1435年),宣宗下旨给都察院:“(被荐者)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意思即是说:你御史举荐了某人,这个人任职后,如果不称职,或者有腐败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连带责任,追究你的失察之罪!

历史上,御史的权力始终是“高危权力”。因为督察或选人用人不当导致事业受损甚至满盘皆输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御史必须对手中的权力有清醒的认识,正所谓有权必有责,失职要追究。上述史料中,明代御史看似被苛刻问责的背后,体现的恰是对官员用权的约束力。

要论对官员问责最严、问责最多的时期,恐怕要数万历首辅张居正推行“考成法”的那几年。

万历三年(1575年),张居正共问责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凤阳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等,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1576年),山东有17名官员、河南有2名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有2名官员、河南有9名官员受到革职处分。 张居正当政期间,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员竟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由此可见,在明朝当个御史,虽然表面光鲜,其实日子很难过。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他们的心态,那就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滋味的确不好受。

其实,权与责的统一,从古至今就没有改变过。各级官员、各个领域,概莫能外。作为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手中掌权时不应当是志得意满、意气风发,而是应当感受到权力背后沉甸甸的责任——这些责任,来自组织的信任,来自百姓的托付,来自时代的召唤。权力或大或小,责任却不分轻重,都是为了事业的成功,为了天下百姓的幸福安康,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手掌一丝权,便要头顶一片天,庇佑一方地,用权鞠躬尽瘁,尽责死而后已。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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