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致命武器在海上执法中的合理使用
——以两起韩国海警使用低致命武器致我渔民死亡案例为视角

2017-04-24 08:38:34赵伟东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武力海警橡皮

赵伟东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论低致命武器在海上执法中的合理使用
——以两起韩国海警使用低致命武器致我渔民死亡案例为视角

赵伟东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橡皮弹与爆音弹等警用装备已被广泛用于警察执法并在行动中有良好表现,但也发生了一些严重伤害人体乃至造成死亡的恶性事件。近年发生的两起韩国海警使用橡皮弹和爆音弹致我渔民死亡案例就是明证。对橡皮弹及爆音弹战术技术性能数据的分析表明,两者皆属于低致命武器,因此其执法使用需慎之又慎且需符合安全使用规定。韩国海警违反低致命武器战术使用安全常规是造成渔民死亡的重要原因,其不专业的执法表现涉嫌过度使用武力。鉴于我国主张管辖海域具有显著的“争议海域”特征,我海警应从两案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合理、合法使用执法武力。

海上执法;低致命武器;合理使用;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16日,韩国海警在当地时间下午3点左右于全罗南道西北方向90 km海域发现30多艘来自中国的“非法作业”渔船。韩国海警宣称在“抓捕非法作业”船员时,为镇压船员的激烈反抗,海警发射了数发橡皮弹。在此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张某左胸被韩国海警发射的橡皮弹击中,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地时间下午6点死亡(以下简称“橡皮弹案”)[1]。针对该起事件,韩国海警一方面宣称射击是按照规定实施,应对措施“没有问题”:最佳射程3~30 m;在8~10 m距离瞄准胸部以下射击;另一方面也承认原来对橡皮子弹只是使人暂时丧失行动能力的认识被这次事故所推翻,事故“重新验证了该子弹的威力”[2]。2016年9月29日上午9时45分许,韩国木浦海警3009舰在全罗南道新安郡红岛西南70 km处试图对中国120吨级漂网渔船S号进行登船检查,以了解S号是否获得捕鱼许可并遵守了渔获量限额。韩国海警队员登临S号检查时,因驾驶舱和轮机房被反锁,故打碎驾驶舱玻璃后连续投放了3枚爆音弹,之后渔船起火发生火灾。随后,3009舰动用舰载消防设备灭火,船上17人中14人被韩国海警转移到3009舰,另外3人于12时许在起火的驾驶舱内被发现,转移到3009舰治疗时已无呼吸和脉搏体征,下午3时46分医生宣布3人死亡(以下简称“爆音弹案”)[3]。目前,韩国警方并未排除爆音弹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在执法过程中都使用了橡皮弹、爆音弹等韩方及各路媒体所称的“非致命武器”;二是都造成了不应有的人员死亡。如果抛开韩国海警执法是否合法、我国渔船捕鱼是否违规,仅从对渔船执法过程中导致人员死亡这一后果来看,就值得对韩国海警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韩国海警所称的“非致命武器”到底致命的还是不致命的?为什么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了所谓“非致命武器”却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人员死亡?如果说一次“非致命武器”致人死亡事件尚属意外,那么4年内悲剧上演2次又作何解释?

一、橡皮弹与爆音弹,致命还是非致命

(一)橡皮弹

按照多数文献的介绍,橡皮弹是一种动能击打失能弹药,主要用于防暴驱离。其弹头用具有一定硬度的橡皮制成,具有缓冲作用,能使弹药在近距离发射时只对目标表面产生伤害,而不会穿透目标,因而杀伤力较小。但橡皮弹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击中目标后可能导致其丧失行动能力,一般不会造成重伤或死亡[4]。但同时,有些文献却也宣称橡皮弹是“非致命武器”[5]。这里以“橡皮弹案”中韩国海警使用的4557型CTS 40 mm橡皮弹*《韩国日报》报道称,韩国海警当时使用的是美国CTS公司生产的橡皮弹发射器,子弹直径40 mm,重量60 g。及其PGL-65型6发装发射器*美国CTS公司生产两种型号的发射器:一种是37/38 mmPL-8型滑膛发射器;另一种是40 mmPGL-65型线膛发射器。为例进行分析[5]。主要性能指标如表1、表2所示[6]。

由以上两表数据可见,4557型40 mm橡皮弹及PGL-65型6发装发射器有以下基本特征:

1.是低致命(Less Lethal)而非非致命(Non-lethal)武器

多数学者认为,非致命武器是指致命武器之外的武器装备,所以非致命武器也称低致命武器。美国《2012年密歇根州警察训练手册》中就有非致命武器也称低致命武器的解释。但有些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提法,他们认为这属于“用词不当”。实际上,非致命武器并不等同于低致命武器,称“非致命”实际上掩盖了此类武器的致命特性[7-8]。为此,有学者将此类武器进行了细分,称为非致命(Non-lethal)武器、微致命(Less-Than Lethal)武器和低致命(Less-Lethal)武器。非致命(Non-lethal)武器,是指从设计原理上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致死的武器,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会导致人员死亡。为此需要基于风险要素的分析,对受伤致死的概率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级别。如果根据统计,某种非致命武器在使用中超出了这一最低限度级别,那这一武器的致命性就要重新进行定义。但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出台针对此类武器或弹药的国际或国家的工业标准。微致命(Less-Than Lethal)的含义暗含比“非致命”可能有高一些的致命特性,就像工业设计中的公差范围更大——有更大范围的致死可能。这一术语更适合描述各种弹药和装置在较高强度条件下的使用情况,如警棍、电击装置和一些化学药剂等。低致命(Less-Lethal)武器与描述致命武器的“极有可能”造成人体严重伤害和死亡不同,它使用的是“有可能”。符合低致命定义的武器主要是各种动能击打弹药[9]。

表1 CTS 40 mm橡皮弹*表内数据源自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詹姆斯敦市的测试数据,为海拔322 m环境温度条件。

表2 CTS 40 mm泵动式PGL-65型6发装发射器*美国CTS公司:表内数据为均值,可能有变化。[6]

实际上,4557型40 mm橡皮弹及PGL-65型6发装发射器的设计制造商CTS公司,在产品说明书*CTS公司将其产品称为“CTS less-lethal products”,即“CTS公司低致命产品”。中也没有将这两款产品说成是“非致命武器”,而是非常慎重地使用了“less lethal(低致命)”这个字眼,表明CTS公司对其产品的致命特性是有充分认识的,可惜“less lethal(低致命)”一词似乎并没有引起多数用户和学界的足够重视[5-6]。

2.射击精度有限,受环境因素影响大

PGL-65型6发装发射器的身管内有膛线,可见4557型40 mm橡皮弹是一种旋转自稳定弹药,这有利于提高射弹的射击精度,CTS公司提供的说明书中也指出该射弹通过发射器发射时是极为精准的。但是即便如此,性能诸元表中也没有列出作为轻武器重要战术技术性能指标之一的射击精度的具体数据,只是在表外的注释中特别强调:射击精度的高低依赖于发射器、瞄具、环境条件和射手的操作技能[10]。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如出于保密原因,作为世界知名轻武器制造商的CTS公司绝无可能出现这样的低级“遗漏”失误,因此可以推测,制造商宣称的所谓“极为精准”的4557型40 mm橡皮弹及其PGL-65型6发装发射器只是相对于老式的精度很差的发射器而言,与目前世界上普遍使用的自动步枪(如M16、AK74等)发射常规枪弹相比,其射击精度还差得很远,而且还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和射手操作技能水平的影响。如此不够精准的发射装置及弹药,在海上恶劣海况和激烈冲突条件下的射击精准性可想而知。

(二)爆音弹

爆音弹,也称音爆弹或闪光爆音弹,是以引爆时发出的剧烈闪光和巨大爆音,使嫌疑人暂时致盲、失聪、眩晕等而失去反抗能力的弹药。

按照韩国纽西斯新闻社2016年9月30日文稿提供的消息,“爆音弹案”中韩国海警2016年9月29日执法投掷的3枚爆音弹为手投式CSB-1B爆音弹,高约128 mm、周长约48 mm、重约340 g,一次可释放100万坎德拉的强光以及150分贝以上的爆音[11]。虽然CSB-1B爆音弹的详细战术技术性能数据未知,但这里可将其与美国陆军装备的M84手投式爆音弹[12]的部分战术技术性能数据作一比对,如表3所示。

由表3中数据可知,CSB-1B与M84的外形尺寸基本相当,只是CSB-1B稍重一些。从燃爆效应看,两者的声压级相差不多,光强度也很接近,因此皆属于“闪光爆音弹”之类。

表3 CSB-1B与M84爆音弹战术技术性能比对(部分)

注:若按参考文献[14]所述,CSB-1B爆音弹周长约48 mm,换算成直径约15 mm,显然不合常理且无法与文中照片匹配,而直径为48 mm则符合常规,故文中“周长约48 mm”疑为翻译错误或笔误。本文将该数据修订为“直径约48 mm”。

作为爆音弹爆震效应指标之一的声压级,CSB-1B在1.5 m范围内的数值是150 dB以上,该数值已经超出可造成人体耳鸣、耳聋等可能伤害的120 dB最低限[8]41。爆音弹爆震效应的另一个指标是光强度。CSB-1B的光强度100万烛光度虽然不会致命,但是仍然具有可造成附近人员瞬间失明的人体伤害。同时,烟火剂的点燃温度虽然相对较低(如镁粉的点火温度约550 ℃),但是爆炸后的火焰温度却高达3 000 ℃以上[13]。如此瞬间高温,极易引燃附近的易燃和可燃物质,从而引发火灾。另外,实践表明,爆音弹的强光及巨声对人体的影响和作用并非总是暂时性的,也有造成永久伤害的可能,因此在美国陆军,自1960年开始使用的M84手投式爆音弹是被划为低致命(Less-Lethal)武器之列,而非非致命(Non-lethal)武器[14]。

综上所述,无论是“橡皮弹案”中的4557型40 mm橡皮弹及PGL-65型6发装发射器,还是“爆音弹案”中的CSB-1B型爆音弹,韩国海警对我国渔民使用的这两种武器均属于“低致命武器”范畴。

二、橡皮弹与爆音弹,如何合理使用

(一)橡皮弹及其发射器的安全使用

描述低致命防暴动能弹非致命效应的一个关键指标是射弹动能,即当射弹动能达到一定界限时,就会对人员造成有效杀伤。我国军用标准《GJBZ 20262-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使用标准——防暴动能弹威力标准》中规定的防暴动能弹对人体打击能量标准为98 J,或描述为在离炸点0.5 cm处橡胶球不允许穿透25 mm厚的红松木板靶[15]。射弹动能与射击距离和致命概率的关系是,距离越近,射弹动能越大,致命概率越高;距离越远,射弹动能越小,致命概率越低[16]。因此,防暴动能弹有最近射击距离的限制,如美国陆军部给定的40 mmM1006橡皮弹(弹重68 g)的最近射击距离不低于10 m,最大有效射程为50 m[17]。美国陆军、海军陆战队、海军和空军联合出版物中也指出,40 mmM1006橡皮弹射距小于10 m很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不能选择跳弹射击,因为跳弹射击不可控[18]。根据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对执法过程中的373个防暴动能弹致伤/致死案例(共发射969发37 mm或40 mm防暴动能弹)的研究分析发现,射击距离是造成伤害的关键因素。10英尺(约3 m)距离上被击中就可造成严重伤害,其中以骨折最为典型;在其中8个致死案例中有6个案例的射击距离为30英尺左右(9 m左右),其中5个是击中了肺部[19]。由此就可以理解美国陆军部对40 mm防暴动能弹做出的以下战术使用规定的合理性:(1)不能在10 m以内对人体射击(除非授权可以致命);(2)不能对人体胸部及以上部位射击;(3)注意回弹风险,不能对20 m以内的坚硬物体瞄准射击;(4)不要对地射击,以免形成跳弹误伤周围人员。

4557型橡皮弹口径也是40 mm,其安全使用要求应不排除以上战术使用规定。

(二)爆音弹的安全使用

如前所述,如CSB-1B等爆音弹是一种无破片、手持式低危害弹药,其非致命效应指标是引爆瞬间产生的光强度和声压级。虽然在多数情况下的使用是安全的,但是搞不好也会对爆炸位置附近的人员造成伤害。既然CSB-1B爆音弹与M84爆音弹战术技术性能数据相当,因此可合理推断CSB-1B的安全使用要求与M84基本一致。美国陆军部对M84爆音弹在封闭空间内的战术使用规定汇总如下[19]:(1)该弹爆炸瞬间除产生强声和强光可使人致盲、失聪、眩晕等伤害外,还附带生成氯化氢气体。当对20×20×8 feet(约6×6×2.5 m)大小的封闭空间投掷1发爆音弹,即可对其中的暴露人员产生不可接受的健康危害。(2)封闭空间内的暴露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还有:①被投掷的弹体砸中;②爆炸瞬间榴弹会起跳到接近6 m的高度;③弹体爆炸后产生的塑料颗粒会损伤人眼;④若爆炸位置距离人体过近可对人体造成烧伤。(3)训练时,即使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也严禁人员进入封闭空间。

此外,据美国2015年1月《AELE法律月刊》发表的“干扰装置*该文将爆音弹等警用执法装备称为“干扰装置”或“闹心装置”,并以在美国发生的数起警察进入室内或建筑物内使用爆音弹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爆音弹等干扰装置执法使用的合理建议。使用的民事责任”中关于爆音弹等干扰装置的使用案例分析结果,爆音弹如果在执法中能正确使用,确实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执法装备[20]。但如果不经专业培训且不谨慎使用,也是极其危险的,非常容易造成火灾并对周围人员甚至是执法者自己造成如死亡等严重伤害,据此提出的主要使用建议如下:(1)爆音弹的投放位置不能靠近易燃或挥发性物质。(2)配备爆音弹的警官必须预见可能发生的火灾并随身装备多功能灭火器、手套、耳目保护装置及防护服,以免危及自身。(3)爆音弹不能直接投向人体。(4)强烈建议非经训练不能用于狭窄、封闭空间,且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以免出现如死亡等严重伤害。当在7×10 feet(约2.1×3 m)面积的封闭房间使用时其燃爆效应会深度放大,易致其中人员耳膜穿孔和体表烧伤。

(三)低致命武器的合法使用

“低致命”武器并非“不致命”,仍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所以低致命武器的使用仍然十分危险,甚至有学者分析认为橡皮弹这种低致命弹药用于执法是不合理的并建议改用其他措施[21]。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号决议《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均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其对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约束可归结为:(1)在一般情况下应避免使用武力;(2)只有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使用武力;(3)必须使用武力时也应以必要程度为限。基于以上理由,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应坚持以下三条原则:合法、必要和最小伤害。

合法性原则是保证执法武力使用效果并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即: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必须由国家法律授权机关进行实施;授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授权执法机关必须按合法程序执法且执法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必要性原则是对合法使用武力的原则限制,简单说来就是“能不用就不用”,用了也不能超出根据情况为必要的最低限度。最小伤害原则是指在不得已使用武力的情况下,也应将有可能造成的伤害减低到最小程度,并尽一切努力保证生命和财产不受伤害[22]。

此外,海上执法武力使用还涉及违法程度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沿海国能否对被执法船舶使用武力,但是国际上大都支持海上执法措施要与船舶所触犯的法律相适应这一观点。对于常见的渔业违法,《公约》的原则是仅可处以罚款,而不是动辄就对渔船和渔民诉诸武力[23]。当然,如果出现暴力抗法、逃逸或使海上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形,则另当别论。

三、两案分析与启示

(一)两案分析

由前述分析可知,无论“橡皮弹案”中的CTS 40 mm橡皮弹还是“爆音弹案”中的CSB-1B爆音弹,皆属于低致命武器范畴,且其使用必须遵循规定的战术使用要求,方可在保证人命安全的同时达成执法目标。但经以上分析并观察各种媒体对两个案例的报道,本文认为韩国海警在海上执法中存在多处不合理使用低致命武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两点:

1.漠视低致命武器使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橡皮弹案”中,韩国海警在执法中酿成恶果后才认识到事故“重新验证了该子弹的威力”,说明韩国海警没有认识到橡皮弹的威力或根本漠视橡皮弹的威力。“爆音弹案”中,投掷1发爆音弹于狭小、封闭空间内(120吨级漂网渔船驾驶台),其强声、强光和有害气体就可对暴露人员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且燃爆瞬间高温可直接烧伤距离过近的人体或引燃附近可燃物质引发火灾。而韩国海警特战队员漠视爆音弹的燃爆效应在狭小、封闭空间可叠加放大的基本规律,在短时间内向驾驶舱连续投掷了3发,以至于严重伤害了驾驶室内的渔民,驾驶台内3名渔民在火灾发生前已全部失去知觉也极有可能。

2.违反低致命武器战术使用安全常规

“橡皮弹案”中暴露出的问题:一是射击距离在其官方承认的8~10 m,违反“不能在10 m以内对人体射击”的规定;二是没有顾及海上恶劣海况和激烈冲突条件下对射击精度的影响,以至于极有可能直接射击到人体胸部,或射弹在碰到甲板、驾驶台等坚硬物体后又反弹至人体胸部,从而危及渔民性命。“爆音弹案”中,惘顾执法中不可将爆音弹直接投向人体的禁忌,在未探明驾驶室内人员数量和位置的情况下就盲目连续投掷3发,爆音弹直接砸到渔民或在渔民身边爆炸的可能性极大,因而极有可能造成渔民耳膜穿孔和体表烧伤等严重伤害,进而引发驾驶室内发生火灾。

从2012年10月16日的“橡皮弹案”到2016年9月29日的“爆音弹案”,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两起致我渔民死亡的恶性事件,且其主角皆为韩国海警特战队员。如果再联想到2016年底以来屡屡传出韩国海警已开始动用M60机枪对我渔船进行示警射击的情况,说明韩国海警的暴力执法倾向已经从低致命武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升级到了致命武器的使用。在韩国海警对其在执法中漠视执法措施严重后果并违反低致命武器战术使用安全常规毫无警醒的情况下,其使用致命武器再次酿成恶果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如此看来,两起致我渔民死亡的案例亦非偶发且确有有意为之的嫌疑,也当足以证明韩国海警对海上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非专业性,因此说其对渔船的执法武力涉嫌过度使用当恰如其分。

(二)启示

韩国海警在海上执法中因为武力使用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已不可逆转,希冀韩国海警能举一反三、深刻反省,以期此类恶性事件不再发生。与“橡皮弹案”“爆音弹案”韩国海警所处海上执法环境略有不同的是,我国主张管辖海域与其他周边国家多数存在争议且尚未做出临时安排*虽然中韩两国存在海洋划界争议,但在2001年两国谈判做出临时安排,签署了《中韩渔业协定》,已就两国渔业生产涉及的黄海海域划分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因此我国海警海上执法环境有更为显著的“争议海域”特征[24]。为避免和减少因海上执法引发争端,保持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我海警应着眼大局开展务实国际执法合作,同时还要从这两起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以便合理、合法使用武力措施强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1.“争议海域”执法的适度性问题

对于显著呈现“争议海域”特征的海上执法问题,有学者提出了适度执法*适度执法主要是指执法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行政执法平等是指执法过程中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和进行选择性执法,即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及比例对待,并受禁止恣意和自我约束的限制。对等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的反映,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凭借某个国际法规范向对方国家主张权利,则自身也应受该规范的约束。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论述[25]。适度执法的核心,是要求我海警在执法过程中需以合法、必要和最小伤害为原则,合理、合法地进行海上执法活动,但同时也不排除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既不能对外籍船舶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行为,也不能无视外国政府执法部门对我国船舶采取的超越常规的异常执法措施,坚决而有力地使用合法对等措施进行反制,以充分体现我国对该海域的管辖权。

2.“争议海域”执法合作问题

韩国海警的所作所为已经证明,在“争议海域”尚未正式划界之前,争议一方一味强化执法措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极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走向冲突的边缘。争议双方只有以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之目标,积极开展磋商谈判,进而达成某种意义上的临时措施安排才是有益的,也是可行的。令人欣慰的是,2016年年底即传出中韩渔委会2017年度渔业谈判达成协议*据协议,中国海警舰艇将部署于半岛西部海域“北方界限”(NLL)附近海域整治非法捕捞,同时两国还将重启因韩国海警快艇沉没而暂停的联合巡视行动。另外,韩国今后在专属经济区发现中国渔船从事帆张网作业时,可在通知中方后拆除张网渔具。,希望该协议的达成能为化解两国渔业争端起到良好作用[26]。与此同时,随着菲律宾新总统杜特尔特的上台,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南海仲裁案”随即告一段落。得益于菲国总统访华期间与我国政府达成的“友好协议”*据《菲律宾星报》2016年11月3日报道,菲律宾总统府发言人埃内斯托·阿贝拉称,尽管没有正式书面文件,但菲律宾与中国已就中方解除黄岩岛封锁达成“友好协议”,菲渔民可以重返黄岩岛附近捕鱼。,中菲之间围绕黄岩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剑拔弩张态势趋于缓解,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菲方渔船又可以进入黄岩岛附近海域正常作业,这再次证明务实“合作”对于“争议海域”问题解决的重要性[27]。

3.慎用执法武力问题

《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对违法渔船及船员采取逮捕、扣留和处罚等执法措施,甚至也未明确排除特殊情况下对违法渔船使用武力,但执法过程中对渔船使用武力的做法并不为多数沿海国所接受。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基本沿用了《公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离开、驱逐、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执法措施。这些执法措施共同构成了我海警涉外渔业执法的基本手段。然而实践证明,执法过程中如遇暴力抗法、逃逸或使海上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的特殊情况时,使用武力措施当不可避免,其中最为紧要的是如何适度使用武力的问题,即遵循武力使用的渐进层级,以使武力措施与执法对象的违法程度相适应[22]66-71。基于以上分析及韩国海警在两案中的教训,对涉嫌违法的渔船及其船员执法,我海警应强化以下认识:

(1)精确评估警械、武器等警用装备的致命效应并予以细致分类。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用装备的分类,警用装备分为警械和武器,其中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武器包括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这种非“致命性警用武器”即“警械”的分类方法未免过于笼统,不便于执法人员清楚认识警用装备的致命效应轻重,更不利于执法人员对执法武力层级的选择使用。依前述分析,作者提出以“警用装备”统称,并按致命效应将“警用装备”细分为非致命、微致命、低致命和致命四种。对每种警用装备的致命特征和效应的界定,应由专业技术部门的试验验证确定*我国相关专家已就多种非致命武器效应及病理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执法实践予以不断修正[28]。

(2)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良好的训练是确保合理、合法、正确使用警用装备尤其是武器的前提,因此严格把关执法人员是否具备使用警用装备的资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以美国海岸警卫队为例,其携枪执法人员都要进行高强度的M9手枪、M16自动步枪武器使用培训,其中参加海上执法行动的所有人员都要参加每半年一次的携载武器资格认证。此外,所有人员还要接受使用散弹枪、化学制剂武器、击打武器等的使用训练。训练方法既包括理论学习、模拟训练,也包括实弹射击训练和有一定战术情节的实际使用武器演练。登船队员需参加2周共11个训练日的武力使用和登船程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返回部队在登船指挥官监督下行使登船队员的职责*登船指挥官和登船队员的培训工作由美国海警海上执法学校承担。。美国海警认为,高质量的训练是其受训人员取得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关键,也是安全、合法、专业地完成任务的前提[29-30]。韩国海警队员近乎随意的武力措施实施行为,是否是其缺乏专业训练的缘故也不无可能。

(3)制定海上执法武力使用规范。由于武力使用关乎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所以在执法中使用武力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极端措施并受到严格限制,并且除非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执法武力的使用才被认为是正当。为此,如美国等一些国家都制定了标准化的海上执法武力使用规范[31]。我国海上执法力量虽然在2013年实现了初步整合,但相关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的整合、修订和完善仍在进行当中,如涉及执法武力使用方面仍在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有关规定不仅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而且也与当前任务和职能整合后的中国海警队伍海上执法工作需要存有距离,为此需引起足够重视并加快中国海警版的海上执法武力使用规范的制定和出台。

四、结束语

橡皮弹及其发射装置属于低致命武器,射击距离过近是造成人体伤害的关键因素,而且其射击精度易受环境因素和射手操作技能水平的影响,因此其执法使用必须符合战术使用常规,尤其不能在10 m以内直接瞄准人体射击且10 m以外也要避开人体胸部以上部位。爆音弹也属于低致命武器范畴,其燃爆瞬间产生的强声和强光虽不至于致命,但却能对人体产生永久伤害,而且还易造成人体烧伤或引发火灾,密闭空间内使用还可将燃爆效应深度放大,进而加重对人体的伤害。因此在执法中使用爆音弹有严格限制之说,即非经训练不能用于封闭空间且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将橡皮弹和爆音弹确定为低致命武器,是因为这两种武器的使用会有可能造成人体严重伤害和死亡,因此其执法使用需慎之又慎,需以合法性、必要性和最小伤害原则作综合考量,方能合理达成执法目标。

从韩国海警制造的两起案例可以看出,韩国海警的海上执法行为极不专业,涉嫌过度使用武力;而且即使我渔民存在违法捕鱼的事实,也不能成为韩国海警滥用武力的理由。为避免此类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我海上授权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强化我方渔船民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媒体揭露韩国海警滥用武力的不法事实,并使其充分认识到单靠武力执法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实践证明,尚未正式划界的“争议海域”执法合作是避免矛盾、冲突升级的有效良策。但如果对方一味强化武力执法措施,我海警当不排除以对等原则合法、合理使用武力加大对对方违法渔船的执法力度。同时,基于韩国海警在两案中爆出的教训,我海警应利用专业力量对所用警用装备的致命效应进行精确评估,并按非致命、微致命、低致命和致命四种方式对警用装备进行细致分类,且以执法实践统计规律为准予以修正,以便海警队员在执法中据情依法使用武力。此外,还应加大海警队员使用警用装备尤其是武器的专业培训力度,并尽快制定更易操作、更适合海上任务特点的执法武力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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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彬)

Rational Use of Less Lethal Weapons i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Lessons from Two Incidents of Chinese Fisherman’s Death

ZHAO Weidong

(BoatCommandDepartment,ChinaMaritimePoliceAcademy,Ningbo,ZhejiangProvince315801,China)

Rubber and sonic boom bullets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law enforcement. Although it has good performance in operation, it can also cause some serious injuries to the human body and even death. Cases in point are the two incidents of Chinese fishermen’s death caused by South Korean Coast Guard who violated the rules for safe use of rubber and sonic boom bullets. The analysis of the tactical technical performance data of rubber and sonic boom bullets shows that both of them are less lethal weapon, so the use of them in law enforcement should comply with safety rules. In the two incidents of Chinese fishermen’s death, the excessive use of force by South Korean Coast Guard shows their non-professionalism in law enforcement. In view of disputes over the maritime areas claimed by China, our coast guard should learn from their lessons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use force reasonably and lawfully.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less lethal weapon; reasonable use; case analysis

2017-01-22

赵伟东(1965— ),男,山东东营人,教授。

D631.46

A

1008-2077(2017)03-0036-09

●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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