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立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借鉴研究
夏立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是一项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务策略,其在施行后对改善警民关系、增强警察权威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剖析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内涵,对我国大陆地区借鉴和移植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警务改革和警务现代化进程提供路径选择。
警务策略;预防;服务;警务改革
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理念和实践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警方。其具体内涵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整合侦查、预防、服务三大板块,进行三元一体化执法。台湾地区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具体的办案流程:发生刑事案件,接获民众报案后,立即派遣派出所员警达到现场开展调查访问、送报案三联单;分局侦查人员制作被害笔录,并立即进行查处与管制侦办进度;分局鉴识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取证;警方相关咨询师到达现场提供预防被害的建议,如入室盗窃案件中有派出所治安咨询师,会立即到达现场实施住宅安全检测,提供加强住宅防护强度建议,减少再次被害机会。首先是侦查方面。“制服线上员警”除立即到达现场实施警戒外,还应第一时间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对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访问;“鉴识警察”(类似于大陆的现场勘查人员)通过现场警戒,完整鉴识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以及作案动机,并分析相关指纹、足迹以及微量物证等,以供侦查人员侦查判断与分析,提升侦查时效与准确性。另外,实施排除指纹服务。刑事警察则与被害人实施被害笔录制作,了解被害过程以及迅速掌握犯规嫌疑人特征、作案工具等信息,从而提供破案线索。其次是预防方面。通过侦查、鉴识警察以及制服员警的贴心服务,不但能够在案发后立即掌握证据,迅速破案,更能通过整合警力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二次遇害的概率。最重要的是能够舒缓民众遭受犯罪侵害后的心理压力,这有着特殊的意义。最后是服务方面。三种专业警察(制服线上员警、鉴识警察、刑事警察)一次性上门服务,互相协助,不但能够避免民众遭遇犯罪侵害后仍要往返住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困扰,缓解民众被害心情,更能间接提高破案机会与空间,让民众了解自我生活空间的安全漏洞,进而提供相应的安全咨询服务,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了解被害预防的重要性,更能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
首先,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有着相似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渊源,台湾地区的先进警务策略具备我国大陆地区进行借鉴和移植的现实可能性。其次,目前我国警务改革和警务现代化进程在探索中缓慢进行,目前我国警务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警民关系僵化、警察权威弱化、警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具备借鉴和移植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现实需求。最后,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在台湾地区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改善警民关系、增强警察权威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这为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借鉴提供了参考。
尽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有着鲜活的生命力,对我国当前的警务实践是一缕曙光,但在考虑进行借鉴之前,还是需要冷静分析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在我国进行移植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只有在充分考察我国警务“土壤”,才能更好地进行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借鉴和移植。
(一)“三元一体”之“侦查”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最主要的工作,配备专业的队伍,先进的设备,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一把利剑。然而,光环之下是尘埃,侦查在实务当中存在若干问题,直接影响“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建立和健全完善。
1.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数量多。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过程很多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侦查部门要求补充侦查。退查案件完全是侦查部门的责任。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意识,加上侦查水平有限,使得一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收集不全面,导致退查案件数量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相关被害人也造成二次伤害。
2.刑事案件破案率参差不齐,差强人意。破案率是能够反映侦查部门作为的重要指标。然而破案率在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极端现象。为了论证这个问题,笔者收集了北京市近三年来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总数、破案总数以及破案率。如下表一、表二、表三。
2013.01.01——2013.12.31北京市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数据
2014.01.01——2014.12.31北京市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数据
2015.01.01——2015.11.28北京市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数据
说明:全部案件是指一年内所有案件立案数量相加得出的数量。“八类”是指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需追究相对刑事责任的8类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案件的统计数据与杀人、强奸、抢劫的数据有重叠。
从上面三个表格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一是命案破案率高,但也存在问题。2013年—2015年三年的破案率分别达到93.9%、96.5%和94.8%。反映出侦查部门在对杀人案件的重视和投入程度。尽管破案率高,但命案侦查中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在侦查程序方面存在先拘后立,不破不立现象;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超期羁押、不符合使用强制措施条件而随意使用强制措施等问题;调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范等。
二是其他案件破案率低,盗窃案件和诈骗案件尤为突出,严重降低群众的安全感和对侦查部门的满意度。从北京市2013—2015三年的统计数据看,命案之外的其他案件破案率都差强人意,尤其是盗窃和诈骗两类案件。从整体上看,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打击犯罪能力还有很大欠缺,主要是所谓的小案破案少的问题。这是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面临的主要矛盾,或者叫矛盾的主要方面。根据相关数据,2014年全国侵财类小案发案556万起,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为85%,但破案率仅为166万起,破案率为30%,如果把犯罪黑数、不如实立案的因素,破案率还要更低。
造成命案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有各方面的原因。第一,普法节目的广泛播出使犯罪嫌疑人得益自我学习,致使其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增加了侦查部门获取现场痕迹物证的难度。第二,重视所谓大案现场,忽视所谓小案现场勘查。限于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现场勘查人员往往进行走过场型的现场勘查,工作完全出于“聪明的”敷衍应付,致使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不能及时提取。这种情况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尤为明显。第三,刑侦基础工作不扎实,侦查部门在破案中盲目性增强,丧失主动性,往往被案件牵着走。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三大基础业务工作能够使侦查部门掌握主动权,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很快就能获取相关重大线索。然而,受信息化侦查手段的冲击,作为传统侦查手段的刑侦基础工作逐渐被忽视,造成其管理弱化,根基不牢,往往只是特定案件需要时才会引起重视,对案件侦破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第四,所谓的小案损失的往往只是物质利益,领导和社会关注度、要求相对较少,间接地使侦查部门的小案压力不大,有些许的敷衍,合成作战少,小案刑侦协作机制没有建立。
3.刑讯逼供导致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是始作俑者。我国1979《刑法》和1997《刑法》早早就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也都从不同方面铲除刑讯逼供生存的土壤。可以看出法律对刑讯逼供罪规定地非常严密和全面,似乎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条件,然而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非常“聪明”,他们可以将刑讯逼供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度上,比如,把犯罪嫌疑人带到厕所,强迫其非常近距离地盯着一坨大便看,直到犯罪嫌疑人愿意开口才停止。类似这种擦边球的行为便于控制,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证明遭受过刑讯逼供,所以侦查人员总是乐于创新类似方法,既不会引火烧身,又“高效”地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它仍旧是刑讯逼供,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类冤假错案。
(二)“三元一体”之“预防”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侦查部门作为主体预防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长久以来,预防犯罪问题都被认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没有被当成预防犯罪的主体或者主要力量的原因有如下方面。第一,犯罪问题的复杂性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精力有限性的矛盾。关于犯罪问题,犯罪学上有诸多流派和理论,他们分别从不同方面来分析犯罪及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问题十分复杂,犯罪分析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需要整个社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探究。此外,犯罪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时期的犯罪问题都是不同的,这更加使得犯罪问题复杂化。犯罪问题是犯罪学的研究范畴,而预防犯罪是刑事司法部门的重大责任。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直面犯罪,理应承担犯罪预防的第一责任。然而,由于侦查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重任,“破案率”这个考核指标让侦查部门不得不集中大量人力物力侦破案件,没有精力研究如何预防犯罪。第二,公安机关缺乏预防犯罪的意识。上面说到长期以来预防犯罪被当作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大众也没有苛责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预防犯罪,人民群众也知道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只是希望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能够及时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损失财产。所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缺少预防犯罪的主动性和压力。
预防问题对于“三元一体”警务策略能否成立起关键作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首先要将足够的注意力放在犯罪预防问题上。目前实务中,笔者认为最能反映犯罪预防问题的是各类案件的高发案率。除去侦查水平、方法、手段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客观因素,侦查部门没有做好相关犯罪预防是重要的原因。比如电信诈骗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要着眼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空白点——侦查部门作为主体预防犯罪。侦查部门直面违法犯罪活动,经过长期的侦查破案活动,较为熟知各类刑事案件的特点、发生原因、预防对策等。所以侦查部门理应参与犯罪预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为预防犯罪的主体。比如,侦查部门加强街面巡逻。此外,侦查部门还应当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犯罪预防对策。如侦查部门和市政部门合作增加路灯数量和亮度。第二个方面是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刑事错案的预防。当前刑事错案研究多立足于法院审判环节,而侦查语境下的研究意义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有学者曾就侦查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做过精辟的说明: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痛枝上的在侦查实务中,由于侦查理念落后、缺乏对侦查行为有效监督等原因,刑事错案时有发生。过去,刑事司法系统注重以侦查为中心,现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破除以前过度重视刑事实体法,忽视刑事程序法的弊病,通过规范侦查行为、完善侦查措施、建立错案追责和倒查机制等措施切实做好刑事错案的预防工作。
侦查部门的职能长期以来一直被理解为侦查破案。这种思维被侦查部门自己和社会所接受。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职能,笔者以一个犯罪情境提出一个问题。情境: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无意间看见两个可疑男子在一个商店门口徘徊,东张西望。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两个可疑男子应该是在准备盗窃这个商店。这个时候侦查人员的反映是什么?笔者随机选取3位在职民警,将这个犯罪情境描述出来,得到的回答是同样的。即按照侦查人员的思维,应该暗中观察,待可疑男子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抓获现行!笔者的问题是:侦查人员明明可以在两名可疑男子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之前通过盘问或者大喊一声的方式打破犯罪进程,预防犯罪的发生,为什么非要待可疑男子实施犯罪而将其抓获呢?通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侦查部门对自己的职能定位极度狭窄: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当侦查职能和预防职能冲突时,预防职能立刻丧失独立地位开始依附于侦查职能。
预防还应当包括预防被害人遭遇二次犯罪的伤害。即被害人遭遇一次犯罪侵害后,其身上的被侵害特质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有可能再次遭遇犯罪侵害。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分析被害人遭遇犯罪侵害的原因,并向被害人提供规避二次被害的建议。笔者认为预防被害人受到二次犯罪侵害更具针对性,预防效果明显。孟维德研究发现,约有50%~60%的被害人重复被害发生在前次被害后三个月内,另约有15%~25%的重复被害是发生在前次被害后的第六个月。前次被害后三个月内以及前次被害后第六个月,是重复被害风险较高的时段。大约有70%~80%的重复被害发生在这两个时段。侦查部门可以以重复被害的时间间隔作为参考,为被害人提供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所以,“预防”板块对“三元一体”警务策略能否成立及成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行也起着关键作用。
3.“三元一体”之“服务”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元一体”警务策略中的服务对象应当是被害人,他们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对侦查部门期待很高,如果侦查实务中不做好对被害人的服务工作,其极有可能遭受二次伤害。被害人在遭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后,他们知道对已经遭受到的伤害无法恢复,只能求助侦查人员帮助他们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是重要也是容易受忽视的一方。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迫切需求的是尊敬与认同,他们希望侦查人员能够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他们,而不是将他们视为外人。被害人迫切希望掌握与破案进程有关的信息及对案件的发言权。被害人所受到的对待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等重要。
目前,侦查、预防两个方面尽管存在问题,但它们是存在于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的意识中,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侦查、预防两个板块尽管存在问题,但是从理论上说它们对于构建“三元一体”警务策略是没有问题的。侦查、预防、服务三个板块构成一个“木桶”,目前,服务板块是一个短板,如果不足够重视服务这个板块,那么“三元一体”警务策略注定会是空架子,徒有其表,不能适应社会的广泛期待。对“三元一体”警务形态能否成立起关键作用的便是“服务”板块。所以,没有完善可运行的服务板块,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无从谈起,警务创新也只是痴人说梦。
当下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水平越来越高,商品和服务日益多样化,经济发展了拓展人的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情需要、受到尊敬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经济逐渐发展,人的需要层次也会随之提升。当整个社会的发展到达物质财富相当丰富,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了较高层次的满足之后,社会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精神上的需求。所以在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同时,人的各方面需求也都随之突显,这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安机关提供服务的需求。
然而,中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理论和实践上与群众的服务需求相差甚远。从理论层面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看出,法律和相关规范主要强调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被认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周恩来总理曾说:“和平时期,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目前中国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立法格外重视其阶级性—对于国家政权的作用,服务理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公安实务方面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日常工作围绕着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主题展开,公安基础工作占据了公安民警大量的时间,在意识中缺乏服务意识。尽管目前中国有公安服务警务形态,但这种服务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体实施的,且很多所谓的服务具有象征性和宣传性。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侦查部门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服务”研究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对于“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的建构和运行是一个噩耗。
我们在侦查中强调服务意识,尤其是是要对被害人服务,这与公安机关的性质不矛盾。强调侦查部门的服务意识不是将警察由执法者变为服务机构,而是要求警察将服务意识和服务技巧运用到被害人身上。警察在与被害人接触的过程中,应该更能够其在犯罪被害后的内心感受,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通过对被害人的相关服务,不但不会有违公安机关的性质,反而能够增强公安机关的权威,让人民群众相信它,拥护它。
关于侦查与服务的关系,笔者承认侦查部门及时破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返还损失财物对被害人来说是最好的服务。然而这种即时的侦查破案在实务当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所以亟须引入服务理念弥补侦查效果的滞后性。刑事审判中有一句名言叫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笔者认为在侦查中,迟到的侦查对被害人来说意义甚微。现实当中,很多案件迟迟不能侦破,正义不能伸张,被害人长期处于痛苦与挣扎当中,并且被害人的范围会增大,这在凶杀案件当中反映地最为明显。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生命权被作案人剥夺,此时被害人有关的社会关系自然成为附带被害人,作为生者,他们需要继续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基于人性,同态复仇自然会被其接受并实施。现代社会尽管有完备的法律,笔者认为刑事法律的制定首先是用来遵守的,其次是用来保护被犯罪侵害的人。既然有行为失格者选择不遵守法律,当被害人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恢复甚至是注定不能恢复时,被害人倾向于采取自己的方式(同态复仇)维护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自己的方式”是刑法上自救行为的扩大,已经超越自救行为的界限而演变为新的犯罪行为。所谓自救行为,又称自力救济行为、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的人,在事实上按照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就不可能对权益进行恢复或者显著难以恢复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权益的行为。自救行为难以规范,极易转变为新的加害行为。比如韩国电影《我是杀人犯》、英国电影《新东方列车杀人案》都流露出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同态复仇的观念。基于此,将服务理念引入侦查破案当中十分必要和迫切。
上面论述了侦查、预防、服务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尽管不同程度存在若干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对建立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失去信心。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相反我们应该感到庆幸,因为我们尽管存在不足,却从来没有想过将就,而一直思索如何前进,如何进行刑侦体制改革。笔者相信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策略可以为我们的警务改革和警务现代化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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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晨]
2016-02-10
北京市青年英才项目“‘侦查、预防、服务’三元一体警务模式”
夏立款(1991-),男,安徽蚌埠人,2015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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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2-01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