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不再对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负面清单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九个方面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此次公布的《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項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