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瑞宁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十个常见问题的处 理方法
葛瑞宁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开展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笔者在我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实践中总结了十个常见问题的应对方法,与大家商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可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未经集体讨论而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依法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收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占用的承包地,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未被占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经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在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中,发包方可分别与分户后的家庭签订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作者单位:肃宁县农业局)